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性別司改

最後編輯日: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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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們的性別司改精神

民間司改會致力於司法改革的推動,冀望建立公平、正義、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我們明確地意識到,性別司改的領域,確實仍有值得努力的改革空間。

比如,法院在審理與性別相關的案件時,是否有積極引用《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下稱《CEDAW》)。或是,司法機關的組織文化有營造出性別友善的職場環境,杜絕性騷擾與性暴力的發生。

為此,民間司改會積極檢視法院判決的認事用法,是否有符合《CEDAW》的國際標準。在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司法院人權專區的統計中,相比於其他國際公約,《CEDAW》作為已內國法化超過十年的公約,僅有不到百件的判決曾引用,數量並不多。

另外,我們發現在淘汰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案例中,也有法官/檢察官利用職權對下屬或同事性騷擾與性暴力。我們認為,作為審判與追訴的司法機關如果連工作職場的性別友善都無法維持,人民要如何信賴司法機關能妥善處理性騷擾與性暴力的法律案件?更遑論期待我國憲法與《CEDAW》的性別平等條款可以落實。

然而,我們也了解到性別司改的議題包山包海,我們並無法對每個議題有深度的掌握與涉入。我們知道,許多民間團體在不同的位置奮戰,也透過自己的專業提出各式各樣的立法/修法主張,甚至亦利用憲法動員(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去挑戰性別不平等的法律規範。因此,對於民間司改會而言,與其他倡議組織的合作是很重要的任務,一方面,表達我們對議題的關心與支持;另一方面,也讓我們可以學習到更多關於性別平等的司改議題。
 

二、我們的性別司改行動


(一)性騷擾/性暴力的修法與監督

在過去婦運團體的努力下,通過許多性別法規來防治性騷擾與性暴力。雖然民間司改會並未參與到當時的立法行動,但我們近幾年與許多婦女與人權團體一起合作,共同參與了《跟蹤騷擾防治法》與數位性暴力法案的法律改革。

2021年,我們加入「民間團體共識版跟蹤騷擾防制法立法小組」,並針對政院版草案提出修正意見,以被害人為中心,要求強化行政介入手段,讓被害人可以即時聲請保護令,並應依緊急狀況提供不同程度的防治措施有效保護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此外,我們也要求應通過《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作為配套措施完善保護服務。

與此同時,國內亦發生多起數位性暴力案件,隔年政府提出相關的四部法案修法,包括《刑法》新增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增加保護令制度、《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俗稱「四法聯防」)。我們與婦女與人權團體提出民間版修法草案,並指出政院版草案的修法漏洞。比如,應納入「恐嚇散布性私密影像罪」,因為實務上,被害人面對上述犯行時,往往遭受極大的恐懼與心理壓力而處於易受支配的脆弱狀態,而易於屈從、配合加害人後續的嚴重犯行,此一惡行與「恐嚇罪」有別,而有增訂必要。雖然,政院版此次修法並未接受此一意見但我們依然會與其他性別團體一同努力倡議修法,並監督政府在數位性暴力的防治作為。

另一方面,我們也關心遭受性暴力的受害者。2022年,民間司改會台中辦公室與台北市婦女救援基金會、阿嬤家和平與女性人權館一起合辦「阿嬤家在台中|和平與女性人權特展」與系列座談,反省時至今日,阿嬤們當年作為 #MeToo的先行者是如何對抗歧視、爭取自身權利。

2023年,剛好台灣爆發 #MeToo運動,我們運用過去在性暴力/性騷擾相關法律改革行動所學習的知識與經驗,發布聲明嚴厲譴責懲戒法院院長李伯道性騷擾案(新聞稿),指出司法院吃案的不當應對方式,並重申《法官法》應修法強化司法首長的職務監督,才有辦法改善性別不平等的組織文化,追求性別友善的司法環境。


(二)LGBTQ+權利的倡議與改革

2016年臺灣再度發生同性婚姻合法化爭議,並將同婚議題從修法延燒到大法官解釋,2017年大法官認為民法未保障同性婚姻而違憲,接續引發「修民法」與「立專法」的立法論爭,最後於2019年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以「第二條關係」保障同性婚姻,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

民間司改會一直認為婚姻與家庭的一切權利與義務應一體適用於有意願進入其中的所有性別與性傾向者,也包括性別多元族群(LGBTQ+),強調在法律上不應做系統性的差別待遇,否則即有違反憲法平等權與《CEDAW》的保障之實。因此,我們在當時支持修正不合時宜的法律,落實憲法保障婚姻平權的意旨,並發布聲明表達對同性婚姻的支持,反對不合理的差別對待。

除了婚姻平權之外,我們也支持跨性別群體的法律權益,最近與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一起合作,以司法的訴訟動員爭取跨性別群體「免術換證」的權利。由於內政部現行函釋要求跨性別者必須要有「兩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的診斷書」和「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國內以摘除男性或女性性器官的診斷書」,才可以在證件上行性別變更登記。我們認為內政部函釋的手術要求不僅不符合《CEDAW》關於跨性別者的權利保障,還更嚴重侵害跨性別者的身體健康權利。因此,我們協助「高雄小那案」的免術換證訴訟,希望透過司法的訴訟動員,除了可以用個案救濟的方式讓當事人爭取性別自主決定的權利外,也可以間接地讓內政部自我反省函釋的不當限制,進而廢止函釋刪除手術的強制要件,保障跨性別群體的權利。
 

三、我們的性別司改藍圖

我們深知性別司改的議題絕不僅於此,我們需要努力的課題也很多。我們依然會不定期公開我們在性別司改的倡議行動,並與其他民間團體持續合作,使民間司改會得以接受公眾的檢驗。

四、參考資料

(一)《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
(二)《跟蹤騷擾防制法
(三)《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