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不要讓傷害兒少的人躲在時間的背後——追訴權時效的刑法改革是要「讓羞恥轉向」
2025-9-19
台灣#MeToo運動於2023年5月在一位政治工作者的發聲下揭開序曲,其影響從原先的政治界觸及到媒體、藝文、影劇、司法、體育、校園等其他領域,甚至還催化了性騷擾法制的法律改革。比如同年七月,立法院於休會期間透過兩週的臨時會密集討論與快速修法,分別完成《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與《性騷擾防治法》的修正法案。
立法院為因應#MeToo運動引發的政治危機而快速通關修法,表面上解決了性別三法過去存在的制度缺陷,但也忽略 #MeToo運動衍伸的其他問題,比如#MeToo當事人被相對人以「報復性誹謗訴訟」(retaliatory defamation suits)1進行司法騷擾,導致被迫噤聲;或是兒少倖存者的#MeToo發聲因現行《刑法》第80條追訴期間規定而無法向加害者提告,而失去尋求司法正義的機會。
這些問題,我們認為是後#MeToo時代下的無法迴避的司法改革2。剛好,今年8月,法務部公告《刑法》追訴權時效修正草案,希望解決兒少倖存者的司法困境,與此同時,民團也就修正草案的內容提出民間版修正意見,提供法務部、立法院更為周全的立法指引,以此保障兒少倖存者的司法權利3。
就我國現行「未成年性犯罪被害案件」的追訴權時效規定,我們認為在法規範適用上並未充分考慮被害當下可能面臨的特殊處境,如其年齡、心智狀態、所在環境等客觀限制。
也就是說,未成年性犯罪案件往往是加害者利用兒少的多重弱勢處境而所實行的犯罪,除被評價有重大的惡性之外,必須考量兒少倖存者可能因其年齡、心理狀態、與加害者具權力支配關係或其他環境因素而難以行使告訴權的脆弱困境。
脆弱困境剛好呼應蔡尚謙律師提及的「創傷知情」概念。蔡尚謙律師長期提供遭受性暴力的倖存者司法援助,更協助當事人針對「未成年妨害性自主案件追訴權時效過短」的釋憲聲請,去年3月憲法法院也正式受理。
尚謙律師認為對於遭受性暴力犯罪的被害人而言,創傷知情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兒少倖存者可能會因社會上對於性的傳統觀念與刻板印象,影響到個人對於性傷害的理解,導致其「不能說、不敢說,抱著創傷活下去,假裝自己是個正常人那樣活下去。」4
「抱著創傷活下去」的說法也部分反映台灣的社會現實,雖然台灣至今缺乏關於性暴力倖存者「說出口」時間的調查,但報導者指出,國內唯一提供童年期性侵害成年個案心理諮商服務的勵馨蒲公英諮商輔導中心內部統計,童年被性侵個案,願意打第一通電話求助的平均時間是22年5。
此外,根據衛福部保護司的最新統計,2024年共有9230位被害人,12歲以下的被害者有1099位,12-18歲的被害者有3694位,兒少倖存者的比例接近52%。也就是說,每2位性暴力倖存者就有1位是未成年人。另外,將性別的向度進行交叉統計,4793位的兒少倖存者中有3572位是女性,亦即每4位兒少倖存者中有3位是女性。尤有甚者,2021年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指出6,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性侵害受害者以18歲以下比例最高,且原住民族兒少性侵受害比率高於非原住民族兒少。因此,兒少倖存者議題已經凸顯出多重的交織困境。
現代婦女基金會也曾於2023年4月17日公布「性暴力事件求助態度網路調查」7,指出有高達90%的性暴力被害者不敢報警,40%從未對外求助,顯示出未通報的犯罪黑數甚至可能遠高於衛福部的相關統計。
因此,我們認為如以現行追訴權時效起算之規定,即「行為人」之「犯罪成立時」起算訴追時效,將會對兒少倖存者造成保護不足或明顯不公的情況。
雖然,憲法法庭已在去年受理蔡尚謙律師的釋憲聲請,民間司改會也遞交法庭之友意見書,表達兒少追訴權的憲法意見。但遺憾的是,憲法法院因《憲法訴訟法》修正及大法官缺額導致其運作停擺,我們難以期待憲法法庭可以在近期審理此案,以追求兒少倖存者的司法正義。
然而,憲法法庭的停擺並不表示國會修法的改革機會也因此消失。近期,法務部就《刑法》追訴權時效公告修正草案是一個修法契機,也同時是讓我們回過頭反省國會因 #MeToo 運動引發政治危機致倉促修法的重要時點。
另外,去年9月,法國亞維儂發生一起駭人聽聞的性侵案件,引起國際關注。受害者吉賽兒·佩利寇(Gisèle Pelicot)因無數次被丈夫和陌生人侵犯,最終選擇勇敢揭露其經歷,並且主動放棄性侵害案件得不公開審理的權利,想要告訴世人「要讓羞恥轉換陣營,從受害者這邊變到加害者那邊」,也就是羞恥必須轉向(Shame must change sides)8。
因此,法務部公告《刑法》追訴權時效修正草案的修法契機,或許也可以是反省在父權結構的影響下,倖存者害怕揭露自己的性暴力經驗,以及擔憂公開自己私密、隱私的親密關係時,會遭受責備與污名化,甚至引以為恥的困境。
我們主張,刑事追訴時效的改革,應成為社會翻轉羞恥的起點。過去,倖存的兒少在沉默與創傷中往往孤立無援,而等到可以說出口的時候,傷害兒少的人卻可以躲在時間的背後。因而,追訴權的改革,不只是回應#MeToo運動的集體呼聲,更是正視「創傷知情」的重要一步。透過修法,讓兒少倖存者不必再因「抱著創傷活下去」而自責,也才得以將羞恥轉向正確的方向——由加害者承擔,而非受害者背負。
雖然,民間團體對於法務部修正草案有不同的修法意見,比如,在立法技術上,追訴權的刑法改革應修改《刑法》第83條的時效停止所列的障礙事由,而非第80條的起算規定,方符刑法條文的設計邏輯;在適用時效停止的犯罪類型,應不限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中「性侵害犯罪」的定義,也應包含《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強制使兒少與他人性交或猥褻之犯罪;針對追訴權時效的修法變動,是否必須依罪刑法定原則採從舊從輕原則,也有爭論空間。
但無論如何,《刑法》未就兒少性犯罪案件為特殊時效規定,不論是法務部、立法委員還是民間團體都認知到是嚴重的立法缺失,並如協助性暴力倖存者的暖暖Sunshine協會於去年記者會發言指出:「在近19年來已共有1040位被害人,於提告後因超過時效而不起訴。9」,其立法缺失已造成兒少倖存者在刑事程序上的求助無門。
最後,我們呼籲,法務部應加速完成追訴權刑事修法的研議工作,立法院亦應於這一會期中積極排審追訴權時效的修正草案,並召開相關公聽會以廣納民間團體的修法意見,完成追訴權時效的法律改革,不要再讓傷害兒少的人躲在時間的背後。
*全文刊登於2025.9.19關鍵評論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