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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刑事補償受償事件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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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刑事補償受償事件資料庫

《刑事補償法》是一部彌補刑事程序無辜受害人的法律。就過去12年間,法院補償了多少案件、有多少受害人、花了多少預算在冤獄補償上?本資料庫彙整 2011 年至 2023 年所有獲償事件,讓答案一目了然。

1,263
刑事補償受害人總數
6.57億
補償金合計(新臺幣)
12年
資料庫統計期間
2024.8.1
資料庫公開時間
背景說明

什麼是《刑事補償法》?

《刑事補償法》(2011 年修法前名為《冤獄賠償法》)是一部彌補刑事訴追無辜受害人的法律。依照《刑事補償法》第 1、2、6 條,在刑事訴追中曾受到錯誤關押的受害人,得請求國家補償。原則上每遭關押 1 日,即可折算新臺幣 3,000 元至 5,000 元補償金。

然而,在過去十餘年間,依照舊《刑事補償法》第 7 條規定(施行期間:2011 年 9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6 日,現已刪除),當受害人被認為具有「可歸責事由」,且依照本來補償標準顯然過高時,每日補償金會因此遭酌減為 1,000 元至 3,000 元。

問題所在:「可歸責事由」的濫用
所謂的「可歸責事由」,在實務判決上時常出現令人不解的情形。例如,在偵訊過程中曾經認罪,法院可能以「坦承犯行」或「供詞反覆」作為「可歸責事由」而酌減補償金,但可能完全忽略了受害人的「自白」是因為受到刑求。這些情形往往對受害人造成二次傷害

以廣為人知的「蘇建和案」為例,法院不顧蘇建和等三人是因「刑求」而自白犯罪,反而以他們有自白為原因,將每日的補償金酌減至 1,200 元、1,300 元。國家對於冤案受害人的羞辱,莫此為甚。(此一爭議,憲法法庭 112 年憲裁字第 149 號裁定裁定不受理。)

慶幸的是,上開條文在 2024 年的《刑事補償法》修法中已被刪除。然而,這十餘年間因此受到酌減的受害人們,此次修法並未處理他們所遭受的不正義。

為了瞭解冤案受害人獲賠的真實情形,本會與記者孟嘉美合作,建置「台灣刑事補償受償事件資料庫」,彙整《刑事補償法》舊法施行期間(2011 年 9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6 日)所有的獲償事件。

冤案獲償情形概覽

6.57億
普通法院、軍事法院及軍事檢察署、檢察署就冤案部分合計支出補償金(新臺幣)
1億161萬
補償予單一受害人金額最高,為江國慶案(遭執行死刑)
6,834天
受關押天數最長,為謝志宏案(每日補償 5,000 元,共獲償 3,417 萬元)
90.5%
以「羈押」為受刑或受處分類型,共 1,144 人
各機關獲償人數

統計期間 2011 年 9 月 1 日 至 2023 年 12 月 16 日(12年又105天)

普通法院

1,301人

統計期間共受理 3,610 件;1,273 件遭駁回;支出補償金共 5 億 2,478 萬餘元。

查詢裁判書檢索系統,受償案件共有 1,220 人(與司法院統計相較,有 81 人案件之決定書未公開;有38人是於舊法期間聲請故未列入司法院統計中)。

公開查詢所得之案件,因舊法第 7 條具「可歸責事由」而遭酌減者共 289 人(約 22%)

軍事法院及軍事檢察署

17人

扣除移送他機關的 13 件後,統計期間共 102 件;支出補償金共 1 億 1,955 萬餘元。

17 人受害人中,有 10 人遭酌減補償金(占比 59%)

檢察署

26人

資料不完整(決定書未全數公開,部分機關如臺北、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均無資料。但從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決定的備註欄中,可觀察其覆審事件之標的為臺北與臺中檢察署所為的刑事補償決定書,但並未公開)。

26 人受害人中,有 19 人遭酌減補償金(占比 73%);支出補償金共 340 萬 1,000 元。

案由分析

原案件案由分布(前三名)

排名 案由類型 人數 占比
第1名 貪污 343人 27.1%
第2名 毒品 294人 23.2%
第3名 詐欺 130人 10.2%

這十餘年間因「可歸責事由」條款受到酌減的受害人們,2024 年的修法並沒有處理他們所遭受的不正義。

──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資料庫建構說明

資料來源與檢索方法

本資料庫檢索方法之詳細說明,請見附檔說明文件

軍事法院及軍事檢察署、檢察署部分

  •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軍事法院及軍事檢察署:17 件;檢察署:23 件)
  • 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暨檢察署刑事補償案件清冊(由國防部法律事務司提供)
資料庫相關說明
  1. 資料庫檢索期間範圍:2011 年 9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6 日(即《刑事補償法》修正前之施行期間)。2023 年 12 月 15 日總統公布修正條文後,第 7 條已經刪除。詳見司法院新聞稿
  2. 關於檢察署資料缺漏:由於檢察署決定書並未收錄於司法院裁判書系統中,故以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檢索,但其並未刊登全部事件,故檢察署部分資料有所缺漏(例如臺北及臺中地方檢察署之決定均未查得)。
  3. 計數方法:由於一事件中可能有兩位以上受害人受償,且不同受害人受害情形可能不同,本資料庫以受害人數為計數單位,共 1,263 人(普通法院 1,220 人 + 軍事法院及軍事檢察署 17 人 + 檢察署 26 人)。
  4. 編號邏輯:依決定機關,再依字號排列;歷審決定視為同一事件,但其決定內容另放入「備註」欄位。
  5. 其餘特殊情形,可參閱資料庫中備註欄。
資料庫作者及協力

作者:孟嘉美

資料庫協力:廖偉程、呂政諺、陳又嘉、葉羽柔、謝欣樺、黃禹桀、王若錦

致謝:特此感謝司法院、國防部法律事務司費時協力提供資料供統計之用。

資料庫

台灣刑事補償受償事件資料庫

建議引用格式:台灣刑事補償受償事件資料庫,發布於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網站,https://www.jrf.org.tw/keywords/142(最後瀏覽日:〇年〇月〇日)
改革倡議

《刑事補償法》改革的未竟之業

資料庫不只是數字的呈現,也是司改的起點。以下為本會就《刑事補償法》提出的四項改革建議:

建議一

補救過去受不當酌減者

2023 年 12 月修法刪除第 7 條立意良美,但對過去因此受酌減補償金的人,缺乏補救措施,造成二次傷害。本會建議日後修法增設重審事由,以為救濟。

建議二

增列非人身自由之補償事由

對於非受拘束人身自由類型的其他刑事補償事由(有人身自由以外人格法益之重大損失),本次修法中未通過。本會呼籲盡速重啟修法,保障無辜受刑事追訴之人完整權益。

建議三

決定書應公開並建置查詢系統

本會建議各檢察署、軍事法院及軍事檢察署所為刑事補償決定書應公開,並比照普通法院判決建置查詢系統,以落實透明與問責。

建議四

落實刑事誤判原因調查

2023 年 12 月修正通過第 27-1 條,要求司法院於補償確定後進行調查分析誤判原因。本會呼籲司法院落實此規定,並定期公布調查研究報告。

延伸閱讀與致謝

特別致謝記者孟嘉美對於此議題的用心與關注,獨力整理了本資料庫的大部分內容,並提供原始資料協助本會完成資料庫。

孟嘉美於「報導者」撰寫的深度報導:

《刑事補償法》修法 12 年之 1:司法誤關,被剝奪的自由如何以金錢定價?
《刑事補償法》修法 12 年之 2:「清白已是不可能」──創傷牢籠裡,冤案倖存者等待司法的同理心

兩篇報導對於刑事補償制度中因可歸責事由酌減所造成的司法苛刻,有著深刻的描摹,本專案成員研究此議題過程中深受啟發。

亦特此感謝司法院、國防部法律事務司,費時協力提供資料供統計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