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公開時間:2024年8月1日
《刑事補償法》(2011年前修法前為《冤獄賠償法》)是一部彌補刑事訴追無辜受害人的法律。依照《刑事補償法》第1、2、6條,在刑事訴追中曾受到錯誤關押的受害人,得請求國家補償。其金額依照受害的情形不同,原則上每關押1日,便會折算新臺幣3,000元~5,000元補償金。
然而,在過去十餘年間,依照舊《刑事補償法》第7條(現已刪除,原本條施行期間為2011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16日)規定,當受害人被認為具有「可歸責事由」,且依照本來補償標準顯然過高時,每日補償金會因此遭酌減為1,000元~3,000元。
然而,所謂的「可歸責事由」,在實務判決上,時常出現令人不解的情形。例如,在偵訊過程中曾經認罪,法院可能會以「坦承犯行」或「供詞反覆」作為「可歸責事由」以酌減補償金,但可能忽略了受害人的「自白」,是因為受到刑求。而這些所造成的,往往是對於受害人的二次傷害。
以廣為人知的「蘇建和案」為例,法院不顧在刑事偵查程序中,蘇建和等三人是因「刑求」而自白犯罪。反而以他們有自白為原因,將其每日的補償金酌減至1,200元、1,300元(此一爭議,憲法法庭112年憲裁字第149號裁定裁定不受理)。國家對於冤案受害人的羞辱,莫此為甚。
慶幸的是,上開條文在今(2024)年的《刑事補償法》修法中被刪除了。不幸的是,這十餘年間因此受到酌減的受害人們,這次的修法並沒有處理他們所遭受的不正義。我們雖然有提出修正提案,但未被接受。
為了瞭解冤案受害人獲賠的真實情形,本會與記者孟嘉美合作,建置「刑事補償受償事件資料庫」(資料庫表單分為「普通法院部分」、「軍事法院及軍事檢察署部分」、「檢察署部分」),以彙整《刑事補償法》舊法施行期間(從2011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16日)所有的獲償事件。於資料庫中,整理了受判決連結、關押時間、補償金額等資訊;亦列出「可歸責事件」中,法院認為有何可歸責事由。除了期望讀者能得以一窺刑事補償事件的面貌外,也讓我們一起正視那些受害者曾經遭遇的傷痛。
於此,特別致謝孟嘉美對於此議題的用心與關注,其獨力整理了本資料庫的大部分內容,並提供原始資料以協助本會完成資料庫。孟嘉美於「報導者」所撰寫〈《刑事補償法》修法12年之1:司法誤關,被剝奪的自由如何以金錢定價?〉及〈《刑事補償法》修法12年之2:「清白已是不可能」──創傷牢籠裡,冤案倖存者等待司法的同理心〉的兩篇深入報導,對於刑事補償制度中因可歸事由酌減所造成的司法苛刻,有著深刻的描摹。本專案成員於研究此議題過程中,亦深受啟發、獲益良多。
資料庫建構說明
本資料庫檢索方法之詳細說明,如附檔。
資料來源 說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普通法院)
地方法院刑事補償事件收結及終結情形表(普通法院)
高等法院刑事補償事件收結及終結情形(普通法院)
最高法院刑事補償事件終結情形表(普通法院)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軍事法院及軍事檢察署、檢察署)
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暨檢察署刑事補償案件清冊(軍事法院及軍事檢察署)
2011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16日(即「統計期間」)
檢索資料庫及其他參考資料說明
資料篩選及計數方法 說明
備註 說明
資料庫作者及協力
- 作者:孟嘉美。
- 資料庫協力:廖偉程、呂政諺、陳又嘉、葉羽柔、謝欣樺、黃禹桀、王若錦。
致謝
- 特此感謝司法院、國防部法律事務司,費時協力提供資料供統計之用。
冤案獲償情形概述
本資料庫統計期間的12年105天中,共1,263名刑事補償受害人,透過本資料庫統計以及綜合參考其他統計資料,可以發現:
- 共通部分
- 普通法院、軍事法院及軍事檢察署、檢察署(資料不完整)就冤案的部分,共支出6億5,698萬餘元補償金。
- 補償予單一受害人金額最高的事件為遭執行死刑的「江國慶案」,軍事法院共補償1億161萬5,000元。單一受害人獲償金額在300萬以上者,有19件。
- 受關押天數最長的事件為「謝志宏案」,共關押6,834天(每日補償5,000元,共獲償3,417萬元)。
- 原案件案由,最多之類型依序為:「貪污」案件343人(27.1%)、「毒品」案件294人(23.2%)、「詐欺」案件130人(10.2%)。
- 以受刑或受處分類型觀之,最多的原因為「羈押」,共1,144人,佔獲償事件的90.5%。
- 普通法院部分:1,220人
- 依司法院提供的各法院「刑事補償事件收結及終結情形表」,我國普通法院於統計期間內,共受理共3,610件刑事補償事件;其中共1,273件遭駁回。獲得補償的人數共1,301人,普通法院支出的補償金總計5億2,478萬餘元。
- 依本資料庫,因有部分決定書因法規未公開,經查詢共彙整有1,220人獲得普通法院的刑事補償。 若再扣除38人是於舊法期間聲請(未納入司法院的統計中),共有119人補償決定書書未公開,故也未列入本資料庫範圍。此些受害人獲得的補償金,共3,914萬餘元。
- 依本資料庫,因《刑事補償法》第7條具「可歸責事由」而遭酌減補償金的人數共289人,約佔受補償人的22%。
- 軍事法院及軍事檢察署部分:17人
- 依國防部提供的「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暨檢察署刑事補償案件清冊」,扣掉移送他機關的13件事件後,統計期間內共有102件。獲得補償的人數共17人,軍事法院及軍事檢察署支出的補償金總計1億1,955萬餘元。
- 依本資料庫,統計期間內的17人受害人中,有10人遭酌減補償金,占比為59%(但由於事件較少且未全部公開,可能無法反映整體趨勢)。
- 檢察署部分:26人(資料不完整)
- 檢察署的刑事補償決定書由於並未全數公開,因此關於檢察署部分資料,尚不完備。以本會所作資料庫表單為例,檢察署部分均未有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決定書。然而,從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決定的備註欄中,可觀察其覆審事件之標的為臺北與臺中檢察署所為的刑事補償決定書,但並未公開。
- 依本資料庫,統計期間內的26人受害人中,有19人遭酌減補償金,占比為73%(但由於事件較少且未全部公開,可能無法反映整體趨勢)。檢察署共支出340萬1000元的補償金。
台灣刑事補償受償事件資料庫
- 引用本資料庫建議格式:台灣刑事補償受償事件資料庫,發布於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https://www.jrf.org.tw/keywords/142(最後瀏覽日:◯年◯月◯日)
《刑事補償法》改革的未竟之業
一、對過去受不當酌減補償金的民眾,應有補救措施:
於2023年12月的《刑事補償法》修法中,將第7條「可歸責事由」條款刪除,立意良美;但對於過去因該條款受酌減補償金的人,卻缺乏補救的制度與措施,而造成個案中的不正義與受害人的二次傷害,實屬可惜。本會建議日後修法應將此部分受酌減事件,增設為重審事由,以為救濟。
二、應增列非受拘束人身自由類型的補償事由:
對於非受拘束人身自由類型的其他刑事補償事由(有人身自由以外人格法益之重大損失),於2023年12月修法中並未通過。此部分規範,對人民受刑事追訴中的誤判補救措施明顯不足,本會呼籲此部分因盡速重啟修法,以保障無辜受刑事追訴之人完整權益。
三、各檢察署、軍事法院及軍事檢察署所為刑事補償決定書應公開:
本會建議各檢察署、軍事法院及軍事檢察署所為刑事補償決定書應公開並建置查詢系統,此亦可參考〈110年度憲三字第31號黃瑞明大法官提出、林俊益大法官加入、謝銘洋大法官加入不同意見書〉中指出:「......當軍檢署為管轄機關時,其審理刑事補償事件之功能與角色,與同樣審理補償請求之地方法院或軍事法院並無差異。...證據之審認與判定是刑事補償審查之核心工作之一,其性質應較接近審判。」故此,本會建議各機關所為刑事補償決定,皆應比照普通法院判決公開並建置查詢系統。除此,由檢察署決定刑事補償是否適當?是否皆應回歸法院審理?制度上尚有研究討論的空間。
四、應探討刑事誤判原因:
2023年12月《刑事補償法》修正通過第27-1條,其內容為「司法院應於補償之決定確定後,進行必要之調查或研究,分析刑事誤判原因。」本會呼籲,司法院應落實此部分調查、研究,並應定期作成調查研究報告,以利我國審判實務在日後減少刑事誤判之可能。
投書|還要補多少,才能償創傷?從蘇建和案談本次《刑事補償法》修正
2023-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