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偵查不公開落實

最後編輯日:2022年7月12日

「偵查不公開」為我國國民均能琅琅上口之法律原則,《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明文約束檢警調等偵查機關,在偵辦刑事案件過程中所取得的偵查資料,於審判前禁止對外公開。

然而因為各種不明的因素(取得績效、爭取曝光),導致我們時常可以在電視、報紙及網路上,見到偵查案件的資訊暴露於大眾目光下,「偵查大公開」的結果,犧牲了當事人的隱私及名譽,影響了當事人的一生,其被迫涉入的案件,成為終其一生再也撕不下的「標籤」。他們沒有犯罪,卻成為實際受到懲罰的「標籤犯」。

目前官方雖設有監督偵查不公開的機制,例如:警政署依據民眾檢舉或由勤務指揮中心及刑事警察局監看每日電子及平面媒體報導,並予以查處,表面上看起來好像頗有成績,但實際上完全沒有效果,因為破大案記功,違規只記警告的規定,部分警察可能根本不把偵查不公開當一回事。至於檢察官與調查員,因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而被懲處者,更是少之又少,還有檢察官私下透漏,部分地檢署甚至還會任由媒體隨意出入檢察官辦公室。

「偵查不公開」原則的目的在於保障當事人隱私及落實無罪推定原則,走樣的偵查不公開原則,使得無辜受害者成為新聞主角,被迫接受輿論公審,也使得司法審判機關,因此背負著龐大輿論壓力,當「偵查不公開」問題躍升成為當代司法改革重要議題時,「偵查不公開專案」就必須立即啟動。

關注案件

愛與鐵血系列

強迫人民出演的警察「自媒體」,你我都可能成為下一個受害人。

在人人都能當導演的年代,網紅、youtuber們無不用影片行銷自己,但你可曾想過,有一天,你也可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成為熱門短片的主角?

「愛與鐵血」是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推出的一系列短片,內容多由員警身上配戴的「密錄器」畫面剪接而成,點閱數屢屢突破百萬大關,可說為基層員警塑造了英勇無懼的正面形象,各地分局紛紛群起效尤。但我們不禁懷疑,這樣的使用真的沒有問題嗎?

首先,警方曾受訪[1]表示警方使用密錄器的主要目的,應是要「蒐集證據」、「使員警自保」及「檢討執法過程中有無疏失」,且根據內政部頒布的相關影音料保存管理要點[2],這類影像其實並不能任意揭露,更遑論將影片剪輯、後製後上網供一般民眾觀看,甚至加上戲謔的文字嘲諷影片中的當事人。

其次,發布相關影片及貼文附帶而來的「獎勵制度」,也是造成警察不惜違反相關管理要點及偵查不公開原則的原因之一,只要獎勵制度不消失,警界長官以影片提升警察機關形象的想法不改變,便難以根絕違反偵查不公開洩漏偵查影片的情形。

此外,由密錄器擷取的影片,通常都經過剪輯,民眾所接收到的可能僅是片段的資訊,而非事件的全貌,容易出現標籤化及未審先判的情形。況且犯罪有很多背景與成因,法律也有針對特殊犯罪人如少年、身心障礙者有特別的保護規定,但這些也都不是在影片中能夠看出來的。

我們要求警方立即停止此類違反偵查不公開的作為,不要再將人民當作提升形象的宣傳品,人民縱使犯罪,也沒有受到此類媒體公審的必要,我們也在此呼籲若有任何民眾受到檢警調違反偵查不公開造成損害,都可以向司改會進行申訴。

媽媽嘴案—呂炳宏

2013年發生的「媽媽嘴案」,偵查時呂炳宏遭被告誣指為共犯,檢方並於2013年3月6日大動作搜索其經營之媽媽嘴咖啡店,並經媒體大篇幅報導,後雖查明本案係被告一人單獨所為,呂炳宏獲不起訴處分確定,但由於頻頻奔波於司法程序及心理上的壓力,呂炳宏的身體狀況也亮起紅燈。

本案案發後,因檢警洩漏偵查秘密,誣指呂炳宏為殺人犯,更稱其經營之咖啡廳為「龍門客棧」,導致咖啡廳臉書粉絲專頁被兩萬則網友留言灌爆,咖啡館經營出問題,至今仍被貼上「殺人犯」標籤,其被上銬的照片至今仍在網路上散布,對其人格造成嚴重污辱,事隔多年,走在路上,路人仍對其指指點點,當面質問:「那不是媽媽嘴呂炳宏,不是殺人被關嗎,怎麼放出來?」,導致呂炳宏一直到今日仍不敢與家人在路上並肩而行,家人不堪路人指點,仍要求呂炳宏出門應帶帽子墨鏡喬裝,避免被認出,生活大受影響。

烏龍共諜案—郭玫蘭

2014年2月10日,中央通訊社兩岸新聞中心前記者郭玫蘭準備要出發前往宜蘭礁溪的佛光大學領取傳播學系的碩士畢業證書,但當天早上,調查局與轄區警察人員出現在住家門口,要求進行搜索,並在郭玫蘭要求打電話向指導教授請假時,三令五申要郭玫蘭遵守偵查不公開,不能對教授提到接受調查的事,而在搜索後,調查局便將郭玫蘭拘提到案。

然而令人困惑的是,調查局人員雖然一再對郭玫蘭強調不能洩漏偵查情資,但本次搜索卻在當天中午時起即陸續由各大新聞媒體進行大篇幅報導,更指出檢方已掌握確切之犯罪證據,郭玫蘭觸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未來難逃牢獄之災。甚至在身為當事人之郭玫蘭進行隔離偵訊、無法對外聯絡,且都還不清楚自己所涉犯者究為何罪時,報導即將郭玫蘭指為「共諜」、「違反國安法」、「財誘調查官」、「吸收調查官」、「為中共搜集情報」,隔日亦有媒體以頭版報導其涉案,並公開郭玫蘭正面照片,若非檢調外洩資訊,媒體要無可能得知。

之後本案雖然在檢察官調查之下,證明是烏龍一場,並在2014年12月9日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但在媒體大篇幅報導的影響下,郭玫蘭日後求職屢屢因「烏龍共諜」之身分碰壁,在案發後沒有報社願聘僱她,還被迫更名為「郭小蘭」覓職,其被迫承受巨大精神壓力,也因為案發後需常出庭應訊,無法找正職工作,經濟陷入窘境,靠母親接濟過日子,本案中粗糙的偵辦過程以及刻意洩漏的偵查秘密,造成郭玫蘭名譽、工作權、精神狀況均受到嚴重損害。

為什麼要「偵查不公開」?

在「媽媽嘴案」及「烏龍共諜案」中,兩位當事人皆飽受媒體大幅報導之苦,媒體鉅細靡遺地報導由檢警調洩漏,但尚未經過證實的消息,在當事人尚未被定罪,甚至根本還沒有進入審判程序前,就被描繪成「殺人犯」、「共諜」,對當事人名譽造成極大影響。

「媽媽嘴案」的當事人呂炳宏甚至在獲判不起訴後,還有路人質問:「你不是殺人嗎?怎麼沒被關?」;而在「烏龍共諜案」中,當事人郭玫蘭雖然也獲判不起訴,但因為媒體報導的內容敏感,導致郭玫蘭找不到工作,甚至只能匿名求職,對日常生活造成極大衝擊,成為另一種司法案件的受害者。由此可見檢警調洩漏案件情資,對當事人人生造成的影響既深且遠。

而在其他的社會矚目案件,檢警調對於情資的洩漏再加上媒體的過度報導,很容易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尚未定罪前,就被貼上「有罪」的標籤,且輿論的壓力也可能將影響司法系統的判斷,間接侵蝕無罪推定原則。

我們的行動

  1. 持續接受民眾「申訴」檢警調違反偵查不公開個案

    司改會申訴專線(02-25421958)持續受理民眾檢舉申訴檢警調違反偵查不公開案件,收案範圍包含:自己案件受到偵查公開、發現檢警調有違反偵查不公開等。

  2. 發起「看電視新聞監督偵查機關」,蒐集偵查機關違法事實

    警政署雖每日有監看新聞,但查處成效不佳,民間團體將組成工作小組每日看電視新聞,彙整「偵查機關」有違反偵查不公開之虞的狀況,並定期向官方反應。

  3. 密切注意官方定期公佈之「檢討報告」及「查辦處分情形」

    依據新法,偵查機關組成的「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應每季對外公布檢討報告及查辦處分情形,民團將密切關注檢討報告,監督官方究責情形。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