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中|向法院聲請
依《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2 項,被告可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影本;本人檢閱卷證須依第 3 項經法院許可。法院仍可依法限制涉及其他案件偵查、隱私、業務秘密等內容。
一個錯誤的有罪判決,可能奪走一個人的自由、工作與家庭。司改會透過個案救援、義務律師協力與制度倡議,追尋被忽略的證據,也要求國家建立有效的冤案救濟機制。
救援不只為了一件案件的平反,也要讓同樣的錯誤不再發生。司改會從個案經驗出發,檢視證據判斷、程序保障及判決確定後的救濟障礙,持續推動制度改革。
冤案救援需要整理卷證、尋找新的有利事證,也需要正視違法取供、錯誤指認及證據評價的疑義。我們支持義務律師與當事人、家屬共同追尋真相。
本會主張改善再審與非常上訴制度,保障當事人提出事證、參與程序及獲得實質審查的機會,避免有罪判決一旦確定,就失去檢驗錯誤的可能。
本會提出民間版「平冤四法」草案,倡議獨立的冤案救濟調查機制及刑事案件確定後審查法庭。國家應承擔發現、修正錯判的責任,不能只讓當事人與民間獨力奔走。
「平冤四法」為本會提出的草案及改革主張;此處介紹倡議內容。
本頁的刑事冤錯案申訴,原則上受理:您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主張自己沒有做被指控的犯罪,卻已被判刑確定、無法再上訴。民事、行政、國賠案件,單純爭執量刑過重,或您是告訴人而非被告,請另循適當管道尋求法律協助。
請透過司改急診室頁面確認受理類型、地點與預約方式,與申訴中心法務專員實體面談。預約面談並不表示本會已決定承接救援。
請先整理案件時間、各審級判決及相關證據,具體說明認為判決錯誤之處,以及哪些資料可能支持您的主張。可先參考本頁的卷證說明與平反手冊。
本會依個案資料與義務律師討論結果評估協助方向。救援涉及事證釐清與資源安排,無法保證處理時程或平反結果;有急迫需求或法定期限時,請同步尋求其他法律協助。
若曾委任律師,可先向原律師詢問、索取已有的卷證影本。自行向法院或檢察署申請時,請備妥案號並說明申請目的;被告本人與律師的閱卷權限不同。
依《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2 項,被告可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影本;本人檢閱卷證須依第 3 項經法院許可。法院仍可依法限制涉及其他案件偵查、隱私、業務秘密等內容。
為準備或進行再審聲請,可依第 429 條之 1 第 3 項準用第 33 條,向法院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本人檢閱仍須法院許可,並有依法限制的情形。這不表示判決一確定,就能無限制取得全案所有資料。
不能直接套用審判中的閱卷規定,也不宜一概認為所有資料都無法取得。請向保管卷證的檢察署確認可申請資料、程序及限制;委任律師為特定救濟目的閱卷時,另有相關規定。
手冊為既有出版資料,部分法規與實務可能已有變動;涉及程序、期限、監所規定或個案處理,請再核對現行規定及專業意見。
以下依本會既有公開案件專頁整理,涵蓋持續救援、無罪判決與平反後追蹤;不是本會歷年救援總數。各案的判決、救濟與究責進度不同,請點選專頁閱讀完整脈絡。
2011年死刑定讞;義務律師團持續就刑求自白與證據疑點救援,並於2026年4月7日再次提出特赦請求。
更一審曾判無罪,後再遭判有罪確定;司改會持續關注不正訊問、不在場證明與測謊瑕疵等爭議。
最高法院於2025年9月1日第4次撤銷駁回再審聲請的裁定,義務律師團持續爭取重新調查關鍵證據。
因收賄案遭判有期徒刑13年;司改會質疑證詞矛盾、不正訊問,以及手寫桌曆作為補強證據的可靠性。
因涉收賄遭判有期徒刑7年;監察院提出調查意見後,兩次非常上訴仍遭駁回,司改會持續協助平反。
運毒案遭判無期徒刑;司改會質疑定罪仰賴共同被告供述,並持續追查翻供、不正訊問與證據疑點。
校園性侵案遭判有期徒刑5年10月;司改會關注誘導詢問、證詞汙染及鑑定意見逾越專業範圍的爭議。
前監察院調查官因洩密案遭判刑4個月;司改會持續指出定罪證據與程序疑義。
因告發與向家長說明幼兒園事件遭判誣告、加重誹謗有罪;2023年憲法法庭駁回其聲請,司改會持續關注言論自由爭議。
金瑞珍案以外三件竊盜案的再審聲請遭駁回確定;義務律師團持續指出刑求對自白任意性的影響。
臺灣高等法院於2026年10月1日再審改判無罪;義務律師團表示將於判決確定後協助爭取刑事補償。
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於2012年8月31日刑事無罪確定;相關民事訴訟於2025年再遭最高法院發回,仍持續追蹤。
曾多次遭判死刑,歷經長年救援後,最高法院於2016年10月13日駁回檢方上訴,無罪確定。
1997年遭執行死刑,2011年9月13日再審判決無罪;司改會強調刑事補償之外,違法失職的究責仍須持續。
義務律師團提出三份醫學鑑定作為新事證,2018年開啟再審,2019年12月19日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侵占罪部分於2014年12月11日再審改判無罪,後判決確定;司改會持續反思微罪審理及弱勢移民處境。
法院認定已禁役、喪失後備軍人身分而無應教育召集義務,於2025年3月31日再審判決無罪,同年5月9日確定。
金瑞珍銀樓強劫殺人未遂案於2020年再審維持一審無罪判決;其他三件竊盜案的救濟結果須分別理解。
2000年遭執行死刑;義務律師團與家屬於2026年9月7日提出五組新證據,向臺南高分院聲請再審。
有罪判決確定後,仍可能依法尋求再審或非常上訴,但須符合法定事由。受判決人可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聲請再審;非常上訴可向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由檢察總長審查是否向最高法院提起。兩者的要件與程序不同。
司改急診室是與申訴中心法務專員實體面談的管道,並非義務律師駐點的一般法律諮詢服務。若需要就進行中的案件詢問訴訟策略、撰寫書狀或委任律師,請先洽律師或法扶。
本會須依資料與個案狀況評估,不能保證承接、處理時間或救濟結果。請保留判決、卷證與後續新資料;若有新的有利事證,可再依申訴管道提供。
開啟再審代表法院准許重新審判,還不等於已判無罪。「再審無罪」與「無罪確定」也有程序上的差別。本頁依可確認的公開資料標示進度,不把不同階段混為一談。
Taiwan Constitutional Court Judgment 113-Hsien-Pan-8 (2024) 【The Constitutionality of the Death Penalty Case】
202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