座談側記|從慰安婦到#metoo先行者——女性權利的歷程
2022-3-23
在歷史的河流裡,有一群被遺忘的人,他們就像是我們的阿嬤一樣,但他們卻在純真開朗的年紀,遭遇了戰爭和日本政府的欺騙,在那個貧困的時代,為了賺比平時多幾倍的錢,以為自己是去幫忙洗衣做飯打掃,卻未曾想就這樣踏進了人間煉獄中。
他們受到各種凌虐,甚至懷孕還被強灌墮胎藥或被迫拿掉子宮等慘絕人寰的事,每天過著行屍走肉的日子,好不容易等到戰爭結束那一天,回家受到的卻是家人帶著有色眼光的審視及言語的羞辱。
礙於當時社會的背景,阿嬤們不願再遭受社會的歧視眼光而從此噤聲,直到韓國李容洙阿嬤勇敢的站出來時,漸漸地有越來越多阿嬤也開始說出過往,這段被遺忘的歷史才重新被大眾所記起,經過了長遠的歲月,他們開始捍衛自己的權利且對日本政府提起控訴。
雖然時至今日,日本依舊沒有給予阿嬤們那句道歉,但至少讓大眾知道,日本的罪行和阿嬤們應得的公道。
在經過社會的開放和接納後,她們開始有了能量,從原本只是一個客體,慢慢地想到自己是一個人、是一個主體,不是男人的附屬品或工具,回到她作為人的主體性後,她才能夠開始發聲。–尤美女律師
#METOO是2017年10月哈維・韋恩斯坦性騷擾事件後在社交媒體上廣泛傳播的一個主題標籤,用於譴責性侵犯與性騷擾行為,鼓勵女性在遭受不尊重的對待時,能夠勇敢的說出來。
在事件爆發後,許多國家的女性都紛紛站出來,而許多的案件都是來自於職場上權利不對等的結果。在性騷擾的案件中,可能加害人覺得自己摸的舉動根本沒什麼,但對於被害人而言,除了身體被侵犯、感到不舒服外,所瓦解的將會是被害人對於人的信賴,這些所謂的性侵害、性暴力等案件,它所留下的傷害將會是一輩子都無法抹滅的。
早期台灣傳統社會都認為法不入家門,家庭暴力公權力是不會介入的,且對於性侵害和性騷擾有著傳統迷思,即使女性才是受害者,但加害者往往不會被懲罰,甚至對女性的精神補償費還被稱為「遮羞費」,由此可見,當時的女性沒有被平等的對待,在過往的社會思想中,女性只是丈夫或家庭的附屬品。
直到後來婦運跟民間團體進行社會倡議,推動「法入家門」的政策與性別暴力防治的相關法規,建立了性自主權的概念,也讓性侵害或性別暴力的案件審判時,使加害人得到了應有的處罰。
在傳統台灣社會中,婚姻與家庭暴力問題觀念主要為「法不入家門」及「清官難斷家務事」,在這種環境下,使女性在受到家暴時,除了忍耐也別無他法,以至於1993年鄧如雯殺夫案的發生,鄧如雯因長期遭受家庭暴力,其母親與妹妹均被其丈夫性侵害、施暴,最後求助無門殺了自己的丈夫。
也因此催生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並促進法規於1998年立法通過,使中華民國成為亞洲第一個有家庭暴力防治法與民法保護令的國家,而後《家庭暴力防治法》其防治與保護措施也漸漸完備。
除家庭暴力外,許多性侵害跟性騷擾的案件也一直未收到正視,在1984年婦權意識抬頭的年代,婦女新知雜誌社做了婦女性騷擾問題的問卷調查,共有500多份被回收,而其中80%的婦女有被性騷擾過,但保護女性的立法一直停滯不前,直到1996年發生了彭婉如命案。
彭婉如是台灣的女權運動者,其畢生致力於兩性平等教育以及婦女運動,推動了多項保障女性的法案,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可卻在他為了婦女參政保障名額法案在奔走時,發現他被人殺害,此事件引起社會的一片譁然,也激起了婦女們的怒火。
同年發生了女權火照亮夜路大遊行,女權才真正的被政府所正視,且在隔年通過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除了處罰犯罪外,也設立了許多對被害人的保護措施,以及催生《性別平等教育法》並在2004年通過,在各界的努力下,2002年《兩性工作平等法》立法(現改為性別工作平等法),2005年通過《性騷擾防治法》。
雖然在這寥寥的幾行字間說完婦女平權的歷程,但這些都是有人犧牲且許多人努力爭取而來的權利,時至今日,我們除了慶幸自己生在這個自由開放平等的時代外,也要感謝每一位為我們基本權利所抗爭的前人們,我們認為自己應當享有的權利,其每一步都來之不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