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監所外部視察

監所人權 / 獨立監督

讓高牆更加透明,
讓外部視察獨立。

被剝奪自由的人,仍應享有基本人權。民間司改會閱讀監所外部視察報告、提出評論與改革建議,要求落實獨立性與透明化,讓收容人的聲音進入視察,讓發現的問題獲得具體回應與改善。

01 / 認識外部視察

制度入法之後,更要落實獨立監督

2020年7月15日施行的新《監獄行刑法》與《羈押法》,將獨立之外部視察小組納入法律。依《監獄行刑法》第7條與《羈押法》第5條,監獄及看守所應設外部視察小組,就機關運作與收容人權益等事項進行視察,每季提出報告並以適當方式公開,由相關權責機關回應處理。

司改會推動這項制度的初衷,是讓監所更加透明,保障收容人權益。我們主張,視察小組應兼具監督與合作的角色:以獨立蒐集的資訊提出建議,透過有根據的對話促進改善,並守住與被視察機關之間的分際。

制度依據:《監獄行刑法》第7條、《羈押法》第5條;本會:2025年第二屆總評論。

外部視察可以做什麼?

《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第12條規範實地訪查、訪談、徵詢書面意見及調閱必要文件等視察方法;第13條並保障訪談及書面意見的私密性。各項行為仍須遵守當事人同意、禁止接見通信、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等相關規定。

依第17條,機關應儘速處理視察報告並回復;涉及其他機關權責者,亦應移請處理後回應小組。建議如何落實、機關如何回應,是社會應持續追蹤的重點。

查閱實施辦法第12至17條

02 / 我們的主張

遴選與視察,都必須守住獨立性

司改會在2024年4月10日「終結委員遴選亂象」記者會,提出以下改革方向:

  1. 改革委員遴選,確保外部性

    取消由被視察監所提出委員擬聘名單的權責,回歸由矯正署陳報法務部核定後遴聘,確保監督者的外部性與獨立性。

  2. 檢視推薦來源,落實制度本旨

    修正人才庫推薦機制,防止先由監所找好人選、再以自薦等名義納入人才庫,讓非機關推薦的要求流於形式。

  3. 揭露利益衝突,採取適當迴避

    與監所的業務往來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性的關係,都應受到檢視;依具體情形決定不予遴聘或採取適當程度的迴避。

  4. 檢視履職情形,提供投入所需資源

    法務部與矯正署應對照視察報告及會議紀錄,檢視委員投入與小組運作,並提供願意投入者必要的資源及支持。

2024年4月10日記者會聲明。

現行規定與改革訴求,分開理解

現行實施辦法第5條仍規定,由機關自人才庫提出擬聘名單,經矯正署陳報法務部核定後遴聘;矯正署陳報時不受原機關名單拘束。同條並要求,相關機關(構)、學校、團體推薦或自我推薦納入人才庫的委員,須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上述改革主張,不能當作已完成的修法。

查閱現行實施辦法第5條;委員名單及相關資料請見矯正署外部視察專區。

03 / 工作與近期關注

一份一份閱讀,累積改變的力量

從2020年規劃民間版外部視察指引與參考資料、2021年邀請公民成為報告的「關鍵讀者」,到後續讀書會與各屆總評論,司改會透過研究、共讀及公開倡議,檢視制度如何運作。司改會也曾與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規劃整理外部視察的良好實踐與視察重點,為制度運作提供參考。

工作紀錄:2020年指引與資料計畫、2021年關鍵讀者工作坊。

依2025年第二屆總評論,我們持續關注以下視察原則:

讓報告呈現視察小組的獨立判斷

視察委員應親自撰寫報告,清楚交代資訊來源、事實基礎與建議理由。機關提供行政協助,應與委員負責的核心視察工作維持分際。

從收容人權益出發,選擇適當方法

依議題採取實地訪查、訪談、書面資料比對等方法,形成具體檢視重點。報告應呈現蒐集到的資訊,使外界能理解建議的根據。

重視陳情人的聲音,發現系統性問題

依個案需要接觸陳情人並獨立查證,從個別經驗追問是否存在共同的制度問題,也重視如何讓陳情人理解處理結果。

原則與觀察範圍:第二屆總評論(2022年第4季至2024年第3季)。

近期關注|抗暑政策也要照顧第一線工作者

2026年8月3日刊登的投書,從外部視察報告與高雄監所考察經驗出發,要求建立跨機關抗暑對策資料庫與交流平台、將抗暑納入固定預算,並正視獄政人員的服制及休息空間降溫需求。收容人的生活環境與第一線人員的工作環境,都需要獲得政策支持。

閱讀〈夏季抗暑政策 從炎熱高雄談起〉

04 / 報告與行動紀錄
05 / 法規與資源

讓每一項主張,都有查閱的起點

一起讓監所更加透明

從閱讀一份報告、追問一項建議的處理,到支持持續的研究與倡議,讓高牆內的權益保障有更多人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