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規定「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也就是俗稱的「三振條款」——白話來說,第一次犯罪是初犯,第二次犯罪構成累犯之後,如果在假釋期間,又犯了第三次罪,這個時候刑法就把這個人從假釋的資格裡「三振出局」。
針對這個條款是不是違憲,近年來不斷有當事人來信反應。在許多義務律師、實習生投入研究文獻及討論後,基於此條款可能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若受刑人是遭宣告為無期徒刑,反而不受此條拘束)司改會監所小組決定開立專案,協助幾件刑期最長、當事人年紀最長的案件,希望在窮盡救濟之後聲請憲法訴訟法規範解釋,讓這個問題被大法官斟酌及回應。目前案件皆在行政救濟中。
進度
- 2022-01-08 台南地方法院行政庭起訴-麥O豐案
- 2022-04-27 彰化地方法院行政庭起訴-張O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