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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振條款專案

2005年,臺灣參考美國於1991年通過的《暴力犯罪控制與執法法案》而引進《三振條款》,其立法宗旨為「嚴寬並進」,意圖透過限制累犯者假釋機會而達到嚇阻再犯的作用。當時的台灣政府採納該法的理由便是希望透過這個嚴厲的刑事政策嚇阻屢次犯罪的人們,預防他們再犯,然而三振條款真的做到了嗎?

何謂三振?

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規定「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也就是俗稱的「三振條款」。白話來說,第一次犯罪是初犯,第二次犯罪構成累犯之後,若假釋期間、服刑完畢、一部執行而赦免,五年內又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這個時候刑法就把這個人從假釋的資格裡「三振出局」。

因此三振的核心是讓這些人「不得假釋」希望透過這種嚴苛的條件讓累犯不敢再犯。然而三振法案通過之後,台灣監獄內不得假釋人口急速飆升,從2007年的4人到2010年的66人,甚至在2018年已經超過了800人,同時導致大量的受刑人被卡在監獄中,而遠超出了矯正機關能夠負荷量能。

沒有嚇阻,只有絕望

「其實被三振的人都是進到監獄後才知道自己不得假釋。」

司改會訪談了一位更生人,從他的口中我們得知,也許三振條款並沒辦法達到嚇阻的目的。大部分的罪犯其實並不知道三振的存在,當然不會被它勸退,多數受刑人是在獄中方得知自己原來是三振條款的適用對象。假釋不只是提前回歸社會的途徑,也是促使受刑人維持良好行為的重要誘因。當一名受刑人在獄中努力維持良好表現以爭取提早假釋的機會,卻被告知他終身不得假釋時,試想他是否更容易有出格的行為? 「我記得當時我們工有約十個被三振的人,其中有兩個都不講話,有八個幾乎每天都被關在違規舍。」

讓這些人有機會看到外面的世界是一種希望,而這個希望卻被三振澆熄的時候,受刑人更容易產生暴力、焦慮等傾向也會導致監所管理變得更加困難,而我國對於戒護的量能本就不足,又該如何應對越來越多被三振的人呢?

「失能」思維與犯罪預防的退場

遺憾的是缺乏嚇阻力的三振條款出現在制度中時,也只不過是提供了一個將累犯關押至死或是「失能」的一種方式而已。這種思維忽略了每個偏差行為的成因與發展,將重點從「預防犯罪」轉向「消極收容」。

這也代表犯罪率及再犯率並不會下降,仍然會有數不盡的受害人產生,只不過這些犯下罪刑的人們將被封閉在高牆之後,他們會被永遠遺棄在這個體制的陰影中,不斷地在這片泥沼中掙扎無法呼吸,而我們則失去正視與解決犯罪根源的機會與可能。

超收及高齡化

隨著我國社會開始接受三振及其造成的「失能」現象作為主要的犯罪處理方式,監獄內將產生越來越多不得假釋的受刑人。隨著不得假釋的人口增加,監獄將逐漸發展成一個高齡化的封閉小型社會。高齡化會導致受刑人更加頻繁的出現健康問題,且在戒護人力與醫療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只會導致獄政人員的管理負擔持續加重,令他們只能消極處理受刑人的健康問題,提高延誤就醫之機率。

私有化的風險

三振條款這個政策源自於美國,那作為最先提出三振的美國又面臨到什麼問題呢?美國因為監獄出現了嚴重的超收狀況,政府不得不將監獄擴建及經營外包或私有化,而當監獄淪為資本家牟利的手段時,刑罰的目的變質為商品,藉由重刑化的刑度剝削人民來保障監獄產業的長久發展,刑期淪為財報上的數字,人民的自由成為資本運作的籌碼。

結語

本會正透過三個前導個案的策略性訴訟,積極尋求憲法法庭審理「三振制度」衍生的爭議。其中,本會協助的李O國案、張O聰案已於2023年11月8日經憲法法庭受理、併案審理中(憲法法庭112年度憲民字第886號)。司改會也在2024年11月6日就本案提出憲法法庭法庭之友意見書,我們深切期盼,透過憲法訴訟的過程,能讓台灣社會正視刑事政策的根本問題。特別是,應以美國的經驗為鑑,警惕「長期收容」取代「有效預防」這種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策略,不僅無法真正減少犯罪,反而可能遮蔽社會結構性的問題、製造新的危機。

台灣的刑事政策,應當回歸問題的核心,深入剖析犯罪背後的結構性成因,並將資源投入於有效的預防措施。我們不應僅將行為偏差者視為「失能者」,將他們邊緣化,而後營造虛假的治安穩定表象。真正的目標,是建立一個能夠長治久安、兼顧人權與社會福祉的永續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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