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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改革

法案推動 / 行政訴訟改革

讓人民告得起政府
也能獲得有效的救濟

稅捐、罰單、土地徵收,都可能讓人民與政府產生爭議。行政訴訟讓人民透過法院監督公權力;制度改革除了提升審判專業,也應重視人民能否接近法院、充分參與程序,以及錯誤裁判能否獲得補救。

2012地方法院設行政訴訟庭
2022司改會提出修法與配套意見
2023堅實第一審新制施行

專業審判與人民近用法院,應該一起實現。法院集中後,往返法庭的時間與費用是否增加?遠距審理能否保障充分陳述與溝通?這些都是評估改革是否保障人民權益時,不能忽略的問題。

行政救濟,要讓人民用得上

行政訴訟處理公法上的爭議。人民認為政府違法侵害權益時,可以依法請求法院救濟。依案件性質,可能提起撤銷、課予義務、確認或一般給付訴訟;是否須先經訴願,須依訴訟類型與法律規定判斷,不能一概而論。

2012 年起,各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使部分案件能在地方審理。2023 年新制改將這些案件集中至高等行政法院。專業養成固然重要,人民是否因此增加交通、時間與程序負擔,也需要同時檢視。

讓專業有足夠支持

法官需要穩定的專業養成與合理的事務分配,才能妥善處理人民與政府間的爭議。

讓距離不成為障礙

巡迴法庭、遠距審理等措施,應考量人民的交通條件及程序需求,並評估對審理品質的影響。

參考:司法院行政訴訟說明、司改會 2022 年修法聲明。

堅實第一審,新制改了什麼?

行政訴訟相關五法於 2022 年 5 月 31 日三讀通過、6 月 22 日公布,並於 2023 年 8 月 15 日施行。五法包括《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施行法》、《行政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及《法官法》。

高等行政法院分設兩種訴訟庭

新制取消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改於臺北、臺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分設「地方行政訴訟庭」與「高等行政訴訟庭」。地方行政訴訟庭承接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的案件,並受理部分通常訴訟程序事件;並非所有行政訴訟第一審案件都由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

組織層級與訴訟審級,應分開理解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2 條將行政法院分為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二級;《行政訴訟法》第 3 條之 1 則將「地方行政法院」定義為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新制維持既有審級利益,不能因有三種庭、院名稱,就解讀為每案可以逐級上訴三次。

便民配套也是改革的一部分

司法院以巡迴法庭、線上起訴及遠距審理等措施配合新制。個別案件的管轄與救濟程序,請依相關法律及法院說明確認。

制度依據:司法院堅實第一審新制專區、《行政法院組織法》、《行政訴訟法》。

司改會提出哪些意見?

司改會於 2022 年 4 月公告招募律師志工,規劃成立修法研議專組,檢視草案及實務問題。以下整理當年公開意見,呈現倡議的具體內容。

近用法院與專業委員,都需充分檢討

2022 年 5 月的聲明關注法院集中對人民使用法院的影響,要求兼顧專業養成與應訴便利;也質疑專業委員與鑑定制度的分工,主張釐清任務、當事人參與及程序保障。

閱讀 2022-05-24 聲明全文

再審:讓新證據有被審查的機會

2022 年 7 月針對第 273 條提出的修法意見,重點是放寬新證據的限制:建議將判決確定後才形成的證據納入,並以「證據」取代「證物」,避免將證人證言排除。這是當時提出的修法建議。

閱讀 2022-07-22 再審修法意見

便利審理:看實際距離,也尊重程序選擇

針對第 232 條第 3 項配套辦法,司改會建議:判斷距離不能只看縣市界線,還須考量交通條件;適當時尊重當事人的審理方式選擇,容許部分人到庭、部分人遠距參與,並配合電子閱卷及審慎評估遠距審理的影響。

閱讀 2022-07-27 配套辦法意見

改革的重要時點

  1. 三級二審新制施行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開始辦理簡易程序及交通裁決等事件。

  2. 司改會公告招募律師志工
    邀請參與行政訴訟法修法研議。

  3. 發表修法聲明
    就近用法院與專業委員制度提出疑慮。

  4. 行政訴訟相關五法完成修法
    立法院三讀通過後,由總統公布。

  5. 提出再審與配套辦法意見
    分別關注新證據的救濟機會及便利審理的程序保障。

  6. 堅實第一審新制施行
    高等行政法院分設地方行政訴訟庭及高等行政訴訟庭。

沿革依據見本頁官方資源與下列司改會原始文章。

相關文章與法規資源

司改會文章

就《行政訴訟法》第232條第3項辦法訂定之意見

/ 便利審理的認定標準、程序選擇及遠距影響評估。

聲明|行政訴訟制度大翻轉,立院要為人民權益把關

/ 人民近用法院與專業委員制度的疑慮。

「行政訴訟法修法研議專組」律師志工招募

/ 研議專組的歷史招募公告。

官方法規與制度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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