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剴剴案與社工保證人地位
司改會的參與、立場與改革主張

2026 年 4 月 16 日,臺灣首度有社工以過失致死罪被判有罪,判決確立「社工具有保證人地位」的法律見解。這不只是一個個案的結論,更是整個社工體系未來責任邊界的風向球。司改會從法律與制度的角度持續參與,本頁彙整我們的行動歷程、觀點與改革主張。

一審判決已出(2026 年 4 月 16 日)|二審進行中,持續追蹤

案件背景

剴剴案發生什麼事?

2023 年,一名即將被出養的嬰兒「剴剴」(本名劉○○)在寄養於保母家期間,遭受長達三個月的凌虐,於同年 12 月 24 日因低血容性休克死亡。案件曝光後引發社會強烈震驚,是近年最受矚目的兒童保護事件之一。

本案分為兩條並行的刑事程序:施虐保母劉○○涉殺人罪,於 2025 年 5 月一審判決無期徒刑;兒福聯盟訪視社工陳○○則涉過失致死罪,於 2026 年 4 月 16 日一審判決有期徒刑兩年,二審駁回上訴。

▲ 保母劉姓姐妹(殺人罪)
無期徒刑、18年
2025 年 5 月 13 日一審判決
2026 年 1 月 27 日二審判決
▲ 社工陳○○(過失致死罪)
一審:有期徒刑兩年
2026 年 4 月 16 日判決
目前上訴二審進行中

社工案一審最核心的爭點,在於法院認定陳社工對剴剴具有刑法上的「保證人地位」,並因此成立不作為的過失致死。這是臺灣司法史上第一件以此見解判決社工成罪的案例,引發法學界與社工界的廣泛討論。

什麼是「保證人地位」?
法律上,多數犯罪是因為「做了什麼」(作為犯)。但某些情況下,「不做什麼」也可構成犯罪——例如父母放任孩子溺水不救。要成立這種「不作為犯」,前提是行為人對特定危險具有法律上的防止義務,這就是所謂的「保證人地位」。簡單說,保證人地位=作為義務;否認某人有保證人地位,等於主張他對結果的發生沒有任何法律上的作為義務。

司改觀點

為什麼這是司法改革議題?

剴剴案表面上是兒童保護事件,但它觸及刑事司法的幾個根本結構問題:

刑事案件偵查程序監督

本案自偵查程序便有不當上銬情形,司改會立即發起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抗議連署,有超過200個社工團體參加。審理中也有出現證人反應筆錄不實、筆錄出現不明手寫字問題,因此本會持續監督本案中程序問題。

刑罰是填補社會安全網漏洞的正確工具嗎?

刑事犯罪發生後,社會十分容易導向「僅有重判才能解決問題」的思維,實則有許多社會改革必須持續討論。例如剴剴案中,走的是收出養完成前的「臨時托育」,而非正式的「安置」,導致公部門對托育現場的監管完全缺位——沒有任何政府單位直接追蹤剴剴的狀況。這個灰色地帶長期缺乏法規規範,是悲劇得以發生的關鍵漏洞之一。

司法透過判決,造成社會連鎖效應,司法與社工專業之間如何彼此理解

一審判決後,全台逾一千六百名社工走上街頭。固然司法信任之建立不僅在結果,也在透過法庭活動、法庭觀察累積的過程,一審判決書在論理上衝擊社工實務之處,仍是法律與社會學關注重點。

司改會的行動

我們如何參與這個議題

 
2024 年 3 月 13 日
就社工不當上銬發表聲明
剴剴案爆發後,警方公開上銬押解社工引發爭議。司改會隨即聲明,指出此舉違反偵查不公開規定,並就「星光大道式押解」的制度性誘因提出批評,促使警方對相關人員申誡。
 
2025 年 12 月 22 日
發表《當社工遇上刑事案件》
由執行長李明洳律師執筆,從偵查、審判各階段,具體說明社工面對刑事程序時的法律權利,以及「保證人地位」法律意涵的實務解析。
 
2026 年 4 月 2 日
發表《當社工遇上刑事案件(二)》
由李明洳律師、賴秋惠律師、鄭家豐律師共同執筆,進一步說明通報義務的法律標準、業務紀錄書寫原則,以及機構在社工涉訟時應建立的支援機制。
 
2026 年 4 月 9 日
主辦「誰來保證社工?」論壇
與公益團體自律聯盟、台灣社工教育學會、臺北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共同舉辦論壇,開放報名不到一天、500 個名額隨即額滿。邀請台大法律學院院長王皇玉教授、中正大學法律系盧映潔教授(同為司改會董事)及社工實務代表,從法律與實務兩個角度深入剖析爭議。
 
2026 年 4 月 14 日
發表《不作為的「惡」?——簡介「保證人地位」於我國實務發展的輪廓》
整理我國「保證人地位」的實務判決脈絡,以具體案例說明標準的模糊地帶,並指出有保證人地位不等於必然成罪,法院仍須嚴謹審視「可避免性」、「期待可能性」等要件。
 
2026 年 4 月 16 日
一審宣判,執行長接受媒體訪問
判決出爐後,執行長李明洳接受《報導者》及公共電視台語台訪問,就保證人地位的建構方式與社工體系影響提出法律觀點(當日法院僅公布新聞稿,判決全文尚未釋出)。並說明法院建構保證人地位的兩條路徑(危險源監督、自願承擔保護者),以及「資訊排他性」如何被轉化為刑事責任的邏輯,並指出此為台灣司法首次論斷社工是否具有保證人地位。
 
 
2026 年 4 月 26 日
「志棋77」節目專訪上線
內容涵蓋判決邏輯、社工界反彈原因、兒虐辨識難度,以及台灣社安網系統性漏洞的深入對談。
 
2026 年 5 月 4 日
接受「台灣正發生」節目專訪(ep.150)
與石明謹、黃郁芬共同討論:剴剴案社工被判過失致死合不合理?誰可以發現兒虐真相?為什麼社工界這麼憤怒?
 
2026 年 5 月 12 日
接受「Right Plus 多多益善」節目專訪
內容涵蓋三層次論證陳社工有罪、保證人地位中的危險源監督、判決書三大爭議點、後續改革責任,以及法律人與社工之間的溝通困境。
 
2026 年 5 月 13 日
公視《P# 新聞實驗室》專題報導:社工具保證人地位?剴剴案判決是否衝擊社會安全網?
執行長李明洳受訪,深入剖析法院建構保證人地位的兩條路徑(危險源監督責任、資訊排他性與自願承擔),說明社工界對「組織責任轉嫁基層」的焦慮、兒虐辨識指標引用爭議,以及臨時托育公權力缺位的系統性漏洞。並就參考醫療法82條明確社工刑責標準、落實國家作為兒少最終保證人等改革方向提出建議。
 
2026 年 5 月 23 日(六)18:30–20:30
司思講座【台北場】|說了這麼多,為什麼還是聽不懂?——法律與社工對話
由清華大學蔡博方教授主持,執行長李明洳與臺北市社工工會副理事長沈後山主講。聚焦跨專業對話的誤區:法庭是高度制度化的決策場域,社工的實務經驗進入法庭時必須被翻譯成法律語言,原本細膩的處遇脈絡如何被重新定義?對話卡住的,往往不只是用詞,而是彼此背後整套不同的理解方式。
 
2026 年 5 月 30 日(六)14:00–16:00
司思講座【台中場】|說了這麼多,為什麼還是聽不懂?——法律與社工對話
由東海大學黃炤愷助理教授主持,執行長李明洳與臺北市社工工會副理事長沈後山主講。同一主題的台中場次,探討法律與社工專業在不同場域(法庭、公眾討論、政策辯論)的溝通困境與背後的結構性原因。

法學觀點與司改立場

這個案件,法律界怎麼看?

一審判決後,法學界出現了值得梳理的不同觀點。理解這些差異,有助於讀者掌握本案真正的爭議核心。

❶ 保證人地位本身有疑問

  • 王皇玉教授:社工本質是「協助者」,與案主並非控制關係,跨機構合作屬水平分工,可適用信賴原則,無須為他專業的失職負責。
  • 盧映潔教授:依德國法比較,社工若未獲授予公權力、未實質進行密集照護,就不應課以等同「實際保護承擔者」的刑事責任。
  • 核心主張:沒有相應的制度權限,就不應有保證人地位。

❷ 保證人地位存在,但過失判斷才是關鍵

  • 否認社工有保證人地位,在邏輯上等於主張社工對案主安全沒有任何作為義務,這難以支持。
  • 真正的問題是:法院對「過失」的判斷是否嚴謹?是否有充分的專業知識支撐這個判斷?
  • 另一方法論問題:法院保證人地位的論證聚焦在「對保母的監督」,但更精確的基礎應是「對案主的訪視、觀察與回報義務」。
  • 法院混用保證人地位與過失兩個分析層次,容易造成外界誤解。
兩種觀點的共同關切:無論是質疑保證人地位的建構,還是強調過失判斷應更嚴謹,法學界各方都指出——現行判決的論理方式,存在可能讓未來個案責任無限擴張的風險。本案的二審,正是釐清這些爭點的關鍵時機。
補充:過失認定中的兒虐辨識問題
一審判決引用「兒少虐待臨床表徵12點提醒指標」,認定社工具備辨識能力。然而此指標原是設計給醫師診視時使用,而非社工工作規範;且其發布日期(2023年10月28日)晚於陳社工前幾次訪視的時間點。鑑定人呂立醫師也在庭上指出,兒虐辨識是高度專業的判斷:有傷不一定是兒虐,沒有明顯傷勢也可能有兒虐——剴剴案最終的認定,是綜合所有專家、由結果往回推論的。在保母蓄意掩蓋的情境下,要求第一線社工僅憑三次訪視即「拼湊出」真相,其合理性值得深究。
補充:關於「危險源」用詞的誤解
判決書中將保母定性為「危險源」,引發不少人批評,認為這是在污名化托育工作。徐偉群教授進一步說明,「危險源」在法律上只是「風險管轄」的技術用語——任何有一定風險的社會分工都可能構成危險源,法院的目的僅在界定風險管轄關係,而非在道德上譴責相關行為。就像把房客帶進自己的房子並不是壞事,但房東依然對房子的安全處於「風險管轄」地位。這個術語本身是從外國法翻譯而來,確實容易引發字義上的誤解,值得法律人在溝通時更加留意。

司改會的核心立場

1

保證人地位、過失、因果關係之判斷,持續觀察二審情形

無論從哪個角度切入,一審的論理都留下了值得深究的空間。保證人地位的認定標準是否有現實感?過失門檻的判斷是否有充分的社工專業知識為基礎?對「可避免性」、「期待可能性」等要件的審視是否足夠?期待二審進行更為嚴謹的分析,避免以「事後結果導向」推論責任。

2

司法信任從公平審判程序累積,不只是看判決結果

本案針對程序的監督仍有未竟之處,一審判決書針對偵查檢察官不實筆錄疑雲,認為無調查必要、簡單文字排除證據能力。本會將持續關注。

3

清楚的責任邊界,才能穩住社會安全網的人力,做好兒少保護工作

確保每個孩子都受到妥善保護,是國家的根本責任。案量超載、督導缺位、跨機構分工不清、出養安置的制度漏洞……這些結構問題早在剴剴案之前就存在,也不會因為對一名社工定罪而消失。社會的關注焦點,應從個人的刑事追究轉向制度的根本重建。讓第一線工作者能在清晰合理的框架下盡力服務,才是穩定社安網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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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編輯日期:2026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