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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觀察心得|Risu誹謗訴訟案刑事二審言詞辯論庭

事件背景

2023年5月份,「台灣數位女力聯盟」首先發起了對RISU的檢舉活動。隨後,議題工作者汪英達響應檢舉行動,開始對該社團進行檢舉。然而,隨著檢舉數量的累積,汪英達懷疑RISU社團的管理員與爆料公社的管理員有交集,甚至認為部分管理員同時涉及兩個社團,被稱為「爆系管理員」。

2023年06月03日汪英達於臉書po文「剛剛在臉書查得到的Risu社團上一一檢舉,發現好些社團的管理者之一都是『爆系管理員』這個粉絲帳號,一查才發現原來就是爆料公社!難道爆料公社這家網路公司其實就直接在經營或協助管理Risu這種外流私密影片的勾當?可恥至極!」

於是,爆料公社股份有限公司向汪英達提告妨害名譽與民事求償,隨後地檢署開一次偵查庭, 並於一個月內旋即起訴,最後汪英達於一審被判加重誹謗罪,並判處拘役50天。

辯方主張

辯方認為被告是基於公開資料且經過事實查證後才進行發言,強調在現代只要提到「爆系」一詞就會聯想到爆料公社,再者被告是粉絲數僅五千多人的普通人,而爆料公社是有上百萬人追蹤的公司,兩者間的影響力有極大的差距。被告是經過查證後,根據事實發表貼文,行使自己的言論自由權利、參與社會公共議題,若因此審判被告有罪,將會引發寒蟬效應,讓人畏懼發表自己的意見和參與公共議題。

檢方主張

(原告進行陳述)一審判決後,原告認為被告無任何反省悔過之意,貼文也尚未撤除 ,且也無表達想要和解或賠償的意願,因此認為被告有罪。

心得、反思

關於開庭

因為觀摩的是二審言詞辯論庭,所以不論是辯方、檢方甚至是法官,語速及流程都進行得相當迅速,對於第一次觀摩的我來說有些跟不上,後面的談話過程中,律師也有解釋這場法庭就像是總結前面發生過的事情,再次提醒法官辯方的主張是什麼、有提出哪些證據等,故整場法庭會很快就結束,而本次法庭也是此案最後一次開庭,不論最後結果有罪還是無罪皆不可再審。

言論自由的界定

庭審結束後,有和當事人及律師進行一段談話,聽完當事人陳述的事件過程不禁讓人開始思考言論自由的範圍是如何界定的。因為此案我上網查詢了我國刑法到底如何定義誹謗罪,過往只知道有此罪而不清楚其定義,想藉此機會更瞭解我國刑法如何定義及進行懲處。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誹謗罪與免責規定)所述1、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 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2、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3、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 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辯方律師在為被告爭取權益 時不斷強調,被告有事先進行查證過後才發布貼文表達自己的想法,應是以第三項作為突破口來爭取無罪。這讓我不禁好奇,舉例來說若單純憑藉自身的主觀想法,在GOOGLE上評論店家的菜色不好吃不符合胃口,店家是否可以因此評論提告?律師回答可以提告,但成功的機率不高,不過只要對方提告,法院就會寄發通知,其實對彼此來說都是一樁麻煩事。

經過本次的法庭觀摩,我認為從刑法第310條去看言論自由是如何被界定的,似乎太過於模糊且過於主觀武斷,只要認為對方的發言侵害到自己的名譽便可提告,即便發言方是在討論公 共事務的基礎下進行言論發表,也會因此被判有罪,這樣是否會因為此案的判決導致日後民 眾想要參與公共事務、發表自己的意見時都要經過長時間的思考,甚至是因此而畏懼因為發言而吃上官司,從而沒了參與公共事務的意願?基於上述理由,才認為言論自由的界定過於模糊。

法庭的流程進行得相當迅速,辯方、檢方都沒有進行多餘的陳述,只是重複提及和強調之前審判的重點,因此整場法庭讓我想得最多的言論自由到底是什麼,會不會在日常生活中的對話早已觸犯了誹謗罪好幾次而尚不自知。未來除了關注此案的後續判決如何,也會持續關注相關議題,希望能更深入的了解我國法律到底是如何規範言論自由。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