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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學良案

2008年5月9日,空軍中士蔡學良在台東縣的一處靶場中彈身亡。案發當時雖有15人在現場,但是無人目擊事發經過。相驗屍體的軍法醫指出,蔡學良將靶場中一把T65K2步槍的槍口含入口中,自裁身亡,而軍事檢察官也採信了這樣的看法。但是蔡媽媽不能接受,認為她的兒子不可能自殺。

面對家屬對於死亡方式的質疑,軍檢只是不斷要求蔡學良的家屬簽下火化申請書,並表示如果不簽就不能領回遺體,而且就算家屬不簽字,案子一樣可以結案。當時蔡家的人心亂如麻,蔡爸爸詢問軍檢,如果日後發現整件事情有疑點或新事證,是否可以聲請重新調查,軍檢則僅簡單表示可以,因為那是家屬的權利。於是蔡爸爸簽下了火化申請書,蔡學良的遺體並於死亡7日後即遭火化。而家屬也展開了漫長的追尋蔡學良死亡真相,這條艱辛而痛苦的旅程。

軍法醫為何認定蔡學良持T65K2步槍自殺

軍法醫顏國順的相驗報告指出,蔡學良以左手上、右手下的姿勢持T65K2步槍由口腔上牙齦處射擊,自裁身亡。認定蔡學良以左手上、右手上的姿勢拿著T65K2步槍,是因為軍法醫以目視認定蔡學良左手有明顯的火藥殘跡,而右手無。而認定蔡學良拿步槍以極近之距離射擊口腔的理由在於:蔡學良的嘴角有裂痕,顯示他應該是以嘴唇含住槍管,受有射擊產生之氣爆而出現裂傷;而遭步槍等級的槍枝近距離射擊時,它強大的火力會造成顱骨及顎骨碎裂,並造成許多骨頭碎片。從蔡學良的頭部X光照片上,即可以看到顱骨和顎骨的裂痕以及許多小亮點,可以當作此說法的佐證。

此外,相驗報告還指出蔡學良留有遺書,他是因為思想灰暗而自殺。

除了相驗報告之外,雖然扣案步槍目視無明顯血跡,但是根據刑事警察局的鑑定,扣案步槍的防火帽外、內圍、洩氣孔上有微量血液,與槍擊現場泡在蔡學良血液中的彈殼上的血液DNA型別相符,而且槍管內及槍膛也有典型反濺型血跡噴痕。以上鑑定,也被用來佐證相驗報告所指稱的,蔡學良持扣案的T65K2步槍自殺的說法。

最後,法醫顏國順的相驗報告,並受到法醫蕭開平、吳木榮、潘至信,以及槍彈專家孟憲輝的支持。

家屬對蔡學良是自殺的質疑

蔡學良的家屬沒辦法接受相驗報告指稱蔡學良是自殺的說法,為了尋求蔡學良死亡的真相,家屬詢問了法醫高大成、法醫羅秀雄、鑑識專家李俊億等專家,而專家們提出了蔡學良可能不是持T65K2步槍自殺的科學鑑識理由。

一、認為無法認定蔡學良持T65K2步槍自殺的科學鑑識理由

  1. T65K2步槍上沒有驗出蔡學良的指紋、唾液、大量血跡

    李俊億教授指出,雖然相驗報告認定蔡學良是持T65K2步槍,由口腔上牙齦處射擊自己,但是在扣案的T65K2步槍上,卻沒有驗出蔡學良的指紋、唾液和大量血跡,而僅有的微量血跡。如果是這樣的話,無法排除是槍擊現場的空氣中,飄散著肉眼不可見的血液微粒,隨風汙染在現場的槍枝。在此情形下,欠缺蔡學良持扣案步槍自殺的明確證據。

  2. 未送化驗即認定左手有「火藥殘跡」而右手無!?

    相驗報告認定,蔡學良的左手留有火藥殘跡而右手無,因此是以「左手上,右手下」的姿 勢,持T65K2步槍自殺。但無論是質疑相驗報告的李俊億教授,或是論點較接近相驗報告的孟憲輝教授、吳木榮法醫都指出,其實要認定有火藥殘跡必須作化驗,不能僅以目視認定,否則難以判斷到底左手上的黑色汙痕成份為何,而右手是否又確實無火藥殘跡。而當初並未作相關化驗。

  3. 步槍威力很大,傷口卻很小!?

    高大成法醫、羅秀雄法醫、李俊億教授等專家皆認為,如果是遭步槍等級的槍枝接近射擊頭部,子彈的射出口通常會很大,但是蔡學良頭部的子彈射出口大小只有1.2x0.5平方公分,與步槍接近射擊所造成的傷勢不符。

  4. 蔡學良的嘴角裂傷,非專屬步槍之槍傷型態

    李俊億授教指出,不只是步槍,手槍也可能造成蔡學良的嘴角裂傷型態。而且蔡學良的傷勢反而與手槍的典型槍傷型態較相似。

  5. 關於「防火帽」的疑問...

    羅秀雄法醫及李俊億教授另指出,T65K2步槍裝有防火帽,接近射擊的話,從防火帽噴出的火焰會在嘴唇及臉面留下瓣狀燒灼痕,但是蔡學良的嘴唇及臉部並沒有類似的瓣狀燒灼痕。

二、至今仍找不到蔡學良自殺的動機

  • 媽媽的心聲:孝順的學良不可能自殺!

    蔡媽媽表示,蔡學良是家中唯一的男孩,而且很孝順,心中時常掛念著媽媽。蔡媽媽提到,她於蔡學良死亡前約一個月,剛好發生重大車禍,在住院期間,蔡學良不僅休假時在照顧媽媽,還特別請假兩次回家,並提到怕媽媽腦震盪有後遺症,叫媽媽別操勞,反正他軍人當一輩子,薪水可以照顧媽媽到老。而且事發當天中午,她才和蔡學良通過電話,蔡學良說假日要回家和她一起過母親節,怎麼可能突然就自殺。

  • 軍中記錄及同袍證詞:蔡學良無輕生之動機!

    國防部歷年安全考核分析表亦顯示,蔡學良與連上弟兄相處和諧、與家人相處融洽,且個性溫和、交友單純、生活狀況良好,學習態度佳。而在蔡學良死亡後,也有4名軍中同袍作證說蔡學良死前無異樣。目前唯一懷疑可能引發蔡學良輕生的動機,就是與蔡學良同寢的士官常常罵他,但是仍欠缺足夠的證據,證明蔡學良確實因受責罵而輕生。

若是從科學的角度來說,蔡學良是否持T65K2步槍朝自己的口腔射擊是有疑問的,然後又找不到蔡學良自殺動機,在此情形下就不能預斷蔡學良留有「遺書」,再以此推論他是自殺。頂多只能說是被認定是「遺書」的那些內容,確實可以佐證蔡學良在書寫時心情不佳。

只是今天突然想死,就這樣而已
人總有個夢想、希望
只是我太黑暗了,如此而已
人的存在對於世界,並沒有任何幫助
老實說,人的存在只是加速世界的滅亡
雖然世界不會痛,到最後痛的還是人類
我並不是死亡,而只是回歸虛無
人活著,說實在是沒有任何意義的,人活著的意義只是對於人存在在的社會(贅字一枚,原文參引)、人群中而已
我孤單,因為我活在自己的黑暗之下
但我不孤單了,一但我回歸虛無,我將成為黑暗,而滿滿的黑暗將是我的朋友
或許...我不再是我,但是無所謂
宇宙的一切由虛空而空,本應再度回歸虛無
對我來說,黑洞存在的意義、本質
不是時空門、通道那種膚淺的東西,而是將一切打散成最基礎物質的東西
將萬物解離的存在
我一直在探討神鬼之類的存在,或許存在,或許不存在,在我看來,所謂的奇積、神積(錯字兩枚,引自原文)都是混沌之中那極少的機率之一罷了,我的離去,可以當成為了證實神鬼之說的實行罷了
媽媽,妳生了一個思想怪異的兒子,不過我是在追逐真正的夢想
謝謝妳生我、養我
我必須捨棄情感去追求大道
死,真的很可怕,但也不可怕
這是相對

司改會介入協助蔡學良案的理由—協助家屬透過科學實驗的方式尋求真相

司改會於2014年11月25日籌組律師團協助蔡學良案民事二審國賠案的部分。協助的理由是希望協助家屬透過科學實驗的方式尋求蔡學良死亡的真相。說起來,官方認定蔡學良是持T65K2步槍自殺的假說,並沒有受到任何實驗的支持,但是因為它是官方所認定的死亡方式版本,不待實驗證明即被視為正確。相較之下,蔡學良家屬這邊,為了推翻既有的官方認定版本,提出了兩套T65K2步槍的試射方案,以檢證蔡學良到底是否是持T65K2步槍自殺。

  • 試射方案一:射出口威力測試

    第一種試射方案是射出口的威力測試。家屬要求以T65K2步槍近距離射擊動物頭顱,以確認T65K2步槍近距離射擊頭部時,是否可能造成蔡學良頭部那麼小的傷口,還是射出口會大得多。

  • 試射方案二:射入口火焰燒灼痕測試

    第二種試射方式是射入口的火焰燒灼痕測試。本試射方案詳細執行流程,是由鑑識專家李俊億所提出。李俊億從蔡學良的牙齒被子彈撞擊推入顱骨內,且嘴角外緣有條狀的火藥刺青痕(火藥顆粒撞擊牙齦後噴出所造成),建立蔡學良乃是遭「槍抵牙齦(未入口腔)」射擊身亡的假設。

由此假設出發,他進一步假設,若蔡學良是遭T65K2步槍以「槍抵牙齦」的方式射擊身亡,則因為步槍的防火帽並沒有被整個塞到口腔中,射擊時就會有火焰從防火帽噴出,從而在嘴唇及臉部留下瓣狀燒灼痕。

來源/Di Maio著《Gunshot wounds: practical aspects of firearms, ballistics and forensic techniques》

因此只要以T65K2步槍試射白紙,就可以從火焰溫度和白紙上留下的燒灼痕跡,推論蔡學良遭T65K2步槍接近射擊時,嘴唇和臉部會留下怎樣的痕跡。藉由實驗所建立出來的痕跡模式,來比對實際上蔡學良臉上留下的痕跡,就可以確認蔡學良是否是遭T65K2步槍以「槍抵牙齦」的方式射擊身亡。

司改會是因為得知李俊億教授提出了射入口火焰燒灼痕測試這個方案,才籌組律團協助蔡學良的家屬進行民事二審國賠案的訴訟,希望在訴訟中能促成法院進行試射實驗,追尋真相。雖然在訴訟的過程中,司改會是站在支持家屬主張的立場來進行攻防,但理由主要是因為享有資源並相對強勢的國防部拒絕試射實驗,為了能爭取試射實驗,司改會必須協助家屬與國防部抗衡。但這從來不意味著司改會知道最終的真相是什麼,而縱使試射實驗推翻蔡學良是持T65K2步槍自殺,但那現場究然發生什麼,蔡學良到底是怎麼死的,都還是有賴檢察官重啟調查。

可惜的是,民事二審最終並沒有囑託任何機關或個人進行試射實驗,即認定蔡學良是因槍枝走火意外身亡。雖然蔡媽媽有獲賠148萬元,但是真正說起來,要說意外就是蔡學良死亡的真相,也欠缺科學實驗的支持…。

結語:假使當初的死亡鑑定可以重來…?

追本溯源,蔡學良死亡真相不明的悲劇,其實源自於台灣死亡鑑定制度和資源的不備。或許難以想像,但其實蔡學良案根本沒有做過「解剖」,也就是將遺體剖開來看,詳細地檢查。蔡學良案只有作「相驗」,也就是遺體外觀的檢查確認。當初死亡方式之確認,也是交由一名軍法醫來作認定,而不是一個包含鑑識專家、槍彈專家等各種專家的團隊分工合作來處理。

假使當初先將蔡學良的遺體藉由3D立體電腦斷層掃描,完整保存遺體的狀態,之後再進行解剖以及更完整的各種檢驗,這些可作的檢驗包括雙手火藥殘跡的化驗、顱骨內碎片成分檢驗(是否含有子彈碎片,若有其材質為何)等等,而不是由一名軍法醫以目視的方式來作出認定,或許蔡學良死亡的真相就不會像現在這樣充滿爭議。

因此我們希望,應建立死亡鑑定明確的標準作業流程,包含應保存的跡證、如何保存以及如何檢驗。而且相關的專業團隊及設備也應積極建立。期許之後不要再發生類似蔡學良這樣死亡真相不明的悲劇…。

大事記

時間 事件
2002.8.15 蔡學良進入陸軍專校高中部就讀
2005.8.27 蔡學良進入空軍防空砲兵第954旅625營第一連服役
2008.5.9 蔡學良於靶場中彈身亡
2008.5.10 國防部東部軍檢署相驗報告出爐,由顏國順法醫進行相驗,認定蔡學良持T65K2步槍自殺
2008.5.16 蔡學良的遺體火化
2008.7.1 國軍法醫中心吳木榮法醫出具諮詢意見,文中認定蔡學良的槍傷為口內槍傷
2008.7.31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受託鑑定,由蕭開平法醫進行鑑定,鑑定結論與國防部東部軍檢署相驗報告一致
2010.4.8 高大成法醫提出質疑,認為本案並非自殺,而是一起意外槍擊事件
2010.6.18 監察院公布蔡學良案之糾正案,監委趙昌平指出靶場指揮官與督導官就靶場安全之維持,涉有違失
2010.12.13 家屬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被告為國防部
2012.10.04 家屬向法院提出聲請以動物頭顱進行射出口威力測試
2012.12.28 臺北地方法院判決原告之訴駁回,法院認為以動物頭顱進行射出口威力測試會受諸多因素干擾,並無必要進行實彈射擊。(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國字第70號參照)
2013.1.23 家屬不服一審判決,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
2013.6.11 羅秀雄法醫提出質疑,推論本案並非以T65K2步槍近距離射擊頭部所致
2013.7.4 洪仲丘案發生,引發社會對軍中人權案件的關注,之後公民1985聯盟亦因洪案而成立。
2014.5.11 蔡媽媽至國防部前絕食抗議,要求國防部進行實彈射擊,調查兒子的死亡真相,洪仲丘的舅舅胡世和、臺北市長參選人柯文哲亦到場關注
2014.5.13 中午蔡媽媽因身體不適一度送醫,公民1985行動聯盟也於當日晚間舉辦「513學良追思晚會」,呼籲社會關心此一案件
2014.6.9 潘至信法醫於臺灣高等法院出庭作證中指出,本案的槍傷應為高速槍枝所致
2014.8.11 中央警察大學教授孟憲輝出具鑑定書指出,本案死者槍傷特徵與T65K2步槍的槍傷特徵不矛盾,且與手槍的槍傷特徵有明顯區隔
2014.10.7 臺大法醫研究所李俊億教授偕同蔡媽媽以及立委許智傑招開記者會,指出本案歷次的鑑定報告有多項疑點,並提出第二種試射方式,建議應作T65K2步槍的射入口火焰燒灼痕測試,以釐清真相。
2014.11.25 民間司改會成立義務律師團接受委任,協助家屬進行訴訟。
2015.4.15 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國防部應給付蔡學良的家屬1480073元。在未經試射實驗的情形下,即認定蔡學良是因槍枝走火意外身亡。(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上國字第12號參照)
2015.5.7 民事國賠案上訴三審
2015.7.9 民事國賠案三審駁回確定

附錄:關於蔡學良自殺與否,不同專家提出哪些不同說法?

專家 死亡方式之認定 認定之死亡情狀 認定的主要理由 實驗可能性
顏國順法醫
(進行相驗的法醫)
自殺 以左手上右手下的方式,持T65K2步槍由口腔上牙齦處自裁
  1. 顱骨顎骨碎裂,是步槍級威力之槍枝造成
  2. 嘴角裂傷、嘴唇瘀腫,顯示是接觸射擊
  3. 以目視認定左手有火藥煙塵而右手無,故認定以左手上右手下的方式持槍
  4. 身旁留有T65K2步槍
  5. 留有遺書
未提及
蕭開平法醫 自為 以左手上右手下的方式,將T65K2步槍含入口內射擊
  1. 顱骨顎骨碎裂,是步槍級威力之槍枝造成
  2. 嘴角裂傷、嘴唇瘀腫,顯示是接觸射擊
  3. 左手有火藥煙塵而右手無,故認定以左手上右手下的方式持槍
  4. 槍口驗無唾液,可能因高溫使唾液蒸發
未提及
吳木榮法醫 自為(強調若要說蔡學良是自殺,其動機仍待調查) T65K2步槍抵住牙齦射擊
  1. 顱骨顎骨碎裂,以及嘴角裂傷,是步槍級威力之槍枝造成
  2. 步槍的射出口不一定大,因為每次射擊的狀況都不盡相同
  3. 槍口應未伸入口中,而是抵住牙齦,所以牙齒才會被帶到顱骨內
  4. 槍口驗無唾液,可能因槍枝僅抵住牙齦而未泡在唾液中
  5. 手上是否有火藥殘跡須經檢驗後認定,無法以目視認定
無法進行試射,因為無蔡學良頭骨構造的相關數據,亦無彈道路徑的數據。
潘至信法醫 未判斷 將T65K2步槍含入口內射擊
  1. 顱骨顎骨碎裂、顱骨X光片上的雪花碎片,以及嘴角裂傷,是步槍級威力之槍枝造成
  2. 步槍的射出口不一定大,因為每次射擊的狀況都不盡相同
  3. 上顎處有邊緣性擦傷,嘴唇邊緣有類似煙硝附著,是口內型槍傷特徵
不能用動物的頭顱來試射,因為構造與人體不同。  
孟憲輝教授 未判斷 左手握住防火帽,遭T65K2步槍自口腔射擊頭部
  1. 嘴角裂傷是步槍級威力之槍枝造成
  2. 步槍的射出口不一定大,因為每次射擊的狀況都不盡相同
  3. 蔡學良左手有瓣狀煙燻痕,顯示左手握住步槍防火帽。步槍射擊時,防火帽會噴出火藥燃氣(是高溫氣體但並非火焰),會留下煙燻痕但不會形成目視可見的燒燙傷。至於手掌是否曾受高溫,需做切片檢查才可判斷
  4. T65K2步槍的子彈有鉛彈及鋼彈兩種。若現場射擊的是鉛彈頭,亦可能在顱骨內殘留鉛碎片。 火藥燃氣噴出後殘留下來的
不能用豬頭來試射,因為構造與人體不同。但可以送外國以頭部幾何模型或解部模型作試射。
高大成法醫 意外 並非左手握住防火帽,以T65K2步槍自近距離射擊頭部。可能是遭點45手槍遠距離射擊。
  1. 射出口僅1.2公分,太小故不符步槍或手槍近距離射擊的射出口大小,比較符合點45手槍子彈遠距射擊的大小
  2. 顱骨X光片上的雪花碎片有灰、白兩色。顏色與密度有關,密度越高就越白。灰色應為骨頭碎片(密度較低),白色應為鉛銅碎片(密度較高)。T65步槍子彈是鋼彈,而通常手槍的子彈是鉛銅混合,因此應是遭手槍子彈擊中
  3. 若為步槍近距離射擊,嘴唇及臉面會有火焰燒灼痕,但本案無
  4. 若左手握住防火帽則會留下燒灼痕,但本案無
合法合理即可(未說明合法合理的內容)
羅秀雄法醫 無法認定是自殺 並非將T65K2步槍含入口內射擊。
  1. 若遭步槍接近射擊,頭會爆開、牙齒爆掉,且會有步槍防火帽噴出之火焰所形成的瓣狀燒灼痕,但本案無。
可以豬頭作射出口大小測試。
李俊億教授 無法認定是自殺 並非將T65K2步槍含入口內射擊。可能是遭手槍級之槍枝,將槍管口抵住牙齦射擊
  1. 若遭步槍接近射擊,射出口必定遠大於子彈大小
  2. 槍口應未伸入口中,而是抵住牙齦,所以牙齒才會被帶到顱骨內,而且嘴角外緣才會有條狀的火藥刺青痕(火藥顆粒撞擊牙齦後噴出所造成)
  3. 若槍口是抵住牙齦,則若射擊槍枝為步槍,嘴唇及臉面應有步槍防火帽噴出之火焰所形成的瓣狀燒灼痕,但本案無
  4. 案發現場的T65K2步槍的防火帽上無大量血跡,僅有微量血跡在槍管及槍膛,可見非以該步槍接觸射擊,微量血跡則可能是遭汙染所致
  5. 手上是否有火藥殘跡須經檢驗後認定,無法以目視認定。而左手的汙痕可能是移動過程中造成
  6. 無論步槍或手槍,都可能造成嘴角裂傷
  7. 無論是遭手槍或步槍射擊都有可能產生雪花碎片,而其成份須經檢驗才能得知。  
以T65K2步槍試射白紙,測試是否會出現瓣狀燒灼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