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專題講座

最後編輯日:2025年1月6日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長期致力於推動台灣的司法改革,從冤案救援、法案推動、法官及檢察官的監督評鑑、法治教育推廣以及各種與憲政、人權相關的重要法律問題,都可以看到我們的身影。我們希望能讓更多老師、學生認識司改會長期救援的個案及推動的議題,將司改、法律帶入校園。

透過以「律師」為主力的講師陣容,我們期待能提供深度的課程內容,以滿足學生的學習需求。為了讓法治教育能夠結合學生的生活經驗,我們也為學習者針對當前社會議題(例如:認識與預防詐騙、防範數位性暴力、毒品危害防治、國民法官制度、死刑存廢、憲法訴訟修法等)進行轉譯,提供符合生活情境的知識、探究實作需要的資訊指引。

如果您也認同「法治」是一門重要的人生必修課,歡迎學校、機構、公司與我們洽談、開啟合作演講活動。

講座合作申請,請注意以下事項:

  1. 民間司改會是民間團體、非營利組織,所需經費皆自籌,不向政府申請經費。因資源及人力有限,合作場次需視會內資源與人力安排,敬請見諒。
  2. 原則上,由邀請方負擔講師的交通費及講師費。費用標準可參考行政院「講座鐘點費支給表」。
  3. 民間司改會倡議司法改革,我們不提供法律諮詢服務、也不能介紹律師給民眾。
  4. 講題分為個案、議題、生活法律,講師安排將邀請冤案當事人、律師或司改會成員擔任。部份講題敬請提供至少2小時(或2堂課)的完整時間。
  5. 講座合作不侷限於校園(演講、社課、活動),社區大學、各地社團、機構、機關等等,我們都願意前往,歡迎填寫表單與我們合作。
  6. 除單次合作外,我們也樂意與教師討論後,提供系列帶狀課程。

講題/課程介紹

A#冤案、個案類

個案 內容介紹

A01 正義的陰影-蘇建和案

案件介紹:1991年3月24日汐止發生「吳氏夫婦命案」,檢察官僅以被告自白起訴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3人,沒有附上任何證據、刑求取得的自白,包括據以破案的指紋鑑定也消失無踪……

1995年2月4日蘇建和等3人死刑定讞,2000年5月18日高等法院裁定開始再審,2010年5月19日妥速審判法公佈,規定發回更審3次無罪者,檢方不得上訴最高法院。2012年8月31日再更3審再獲無罪判決,全案無罪定讞。

從高等法院裁定開始再審至本案確定,3位當事人歷經12年漫長且艱辛的再審之路,在確定無罪前,數度徘徊於「死刑」與「無罪之間」。若從3位當事人被指訴犯罪的那一刻起算,到全案無罪定讞期間更長達約21年。

課程目標:蘇建和案,是我國司法史上死刑定讞又改判無罪的首例。透過本講題,學生可以初探我國刑事司法的形貌,並瞭解過去在刑事偵查上的嚴重人權侵害,並對正當法律程序、無罪推定原則、刑事司法程序以及冤案受害人的處境有更深的認識。

適合對象:各教育階段學生、社會人士

※視情形可安排蘇建和本人進行演講。

(點此了解更多蘇建和案

A02 徐自強的無罪之路

案件介紹:1995年,徐自強無端被捲入一起綁票殺人案,本案並無任何直接證據可證明徐自強有涉案,僅有二位黃姓及陳姓被告的自白,徐自強甚至可提出當天的不在場證明。但由於兩位共同被告一口咬定其有參與,徐自強遭判決死刑。之後徐自強經歷7次死刑、2次無期徒刑、1次大法官解釋、5次非常上訴。

2012年5月19日徐自強被羈押超過8年而案件尚未確定,因《妥速審判法》而從看守所獲釋。2015年9月1日上午11時,台灣高等法院,宣判徐自強無罪,這是受冤20年後,他第一次得到無罪判決。2016年10月13日,最高法院判決駁回檢方上訴,本案無罪確定。

徐自強案特別之處在於救援過程中,當時義務律師團為徐自強聲請大法官釋憲成功,2004年大法官作成釋字第582號解釋,要求共同被告的陳述若是用來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必須在審判中具結並經過證人交互詰問的程序,此外也不能將陳述當成有罪認定的唯一證據。此號解釋過去告別過去僅靠共犯互咬的口供定罪的時代,走向重視證據及嚴格的證據法則,是台灣司法的重要轉捩點。經歷16年的牢獄生活、蒙冤涉訟21年,徐自強才終於走完這一條司法正義的道路。

課程目標:徐自強案揭示了台灣司法系統上的諸多問題,學習者可以從冤獄死牢倖存者的重生之路、探討司法不公與冤案成因、認識台灣司法人權的關鍵變革、思辨「無罪推定原則」、「超越合理的懷疑」等刑事審判基本原則,也可以進階討論大法官釋字582號解釋(刑事共同被告詰問權利)、《刑事妥速審判法》等法律議題。

適合對象:各教育階段學生、社會人士

※視情形可安排徐自強本人親自演講。

(點此了解更多徐自強案

A03 「你們為什麼沒有勇氣判我無罪?」-邱和順案

「這個冤案困住的不只有被告,也困住我們所有人;講得更精確一點,應該說整個社會的良知都困在這裡。只有當這個社會認知到這個案件的問題,大家才有機會從網羅中逃出來。」

案件介紹:1988年,台北市警局刑警大隊依秘密證人的指述,循線逮捕了邱和順等12名被告,指控他們共同犯下1987年11月「苗栗縣女保險員柯洪玉蘭分屍案」,以及同年12月震驚社會的「新竹學童陸正綁架案」。在經歷11次更審後,邱和順案於2011年死刑確定。

然而,上述兩個重大刑案,都沒有證據可證明邱和順等被告確實涉案。相反地,可以看到檢警方多次刑求被告以取得自白的證據。法院的判決,完全是建立在被告等人前後矛盾的288份自白筆錄,以及一份有瑕疵的歹徒勒贖電話錄音聲紋鑑定。

邱和順因本案從1988年被羈押至今,已經超過36年,目前仍然在監獄中等待死刑執行。不公平的審判,讓他冤屈地在獄中度過了上萬個日子……

課程目標:邱和順是台灣司法史上遭羈押最久、仍未平反的死刑犯。透過本講題,學生可以初探我國冤案救援的困境,並認識到「法律規定」與「實際執行」間的落差,以反省我國司法制度及改革的困境。同時,透過說明冤案的經過,也可以讓學生初探正當法律程序、無罪推定原則、刑事司法程序等法律知識,引發進一步學習的興趣。

適合對象:各教育階段學生、社會人士

(點此了解更多邱和順案

A06 測謊報告會說謊?-羅明村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