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鑑定制度與司法科學

對當代司法來說,「鑑定」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鑑定」就是由特定領域的專家,基於他的專業知識對於某些事項提出意見。例如著名的蘇建和案,被害人遭亂刀砍死,辯方聲請鑑識專家李昌鈺博士協助作現場重建,從現場血跡噴濺的狀況,來推論可能的行兇人數。

鑑定的專業知識往往是法官或檢察官做出判斷時需要但卻不具備的「能力」,而這些專家提出的意見,對於審判的結果又有重大影響,錯誤的鑑定意見甚至可能導致冤錯案的發生!因此「鑑定」對於當代司法來說,才會那麼重要。

司改會很早就開始關注鑑定制度改革的議題,包括2002年開始關注法醫與鑑識制度改革的問題,並於隔年舉辦「刑案現場初步處理準則」座談會。而該年度的司法改革論壇的主題也是「鑑定與司法審判」。而於2004年也展開醫療鑑定與車禍鑑定制度改革行動。2008年司改會參與刑事人權法案推動聯盟,共同提出民間版的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也要求引進專家證人的制度。

為了避免鑑定問題產生的冤錯案,司改會也與不同領域的專家合作,進行冤錯案的救援。最為人知的就是蘇建和案中與鑑識專家李昌鈺博士的合作。2011年冤獄平反協會成立,該協會以平反涉及科學證據錯誤的冤錯案為主要目標,雙方合作密切。

2014年,司改會成立了「鑑定制度改革小組」,一方面就鑑定有瑕疵的個案向監察院陳訴,從個案中出現的鑑定瑕疵突顯制度的不足;另一方面也企圖透過修法的方式,在制度上促成涉及司法的各科學領域,能建立起各自鑑定流程的標準作業程序(SOP)。

回顧司改會早期至今,在鑑定制度改革上主要的訴求如下:

  1. 建立各科學領域司法鑑定的標準作業流程

    專家的鑑定意見要能夠確保品質並且可受檢驗,最基本的就是該科學領域內建立起鑑定流程的SOP。可惜臺灣長期以來鑑定都欠缺SOP。例如,法醫解剖與死因鑑定之作成,欠缺關於採證的明確SOP,導致初步認定為自殺的案件,相關之採證與跡證保全都可省略不做,當事後家屬或相關人士提出死者非自殺的質疑時,往往因為錯過第一時間的採證機會,使得真相石沉大海,事後爭議不斷。

    又例如司法精神鑑定的作成,往往隨著不同的醫師或專家作法各自不同,而得出不同的鑑定結果又欠缺檢驗的標準。又或者,例如測謊報告的作成,調查局與刑事警察局不僅各自採用不同的測謊方法,個別的測謊也沒有標準作業流程,而此作業程序的科學基礎、信效度為何,有沒有必要採用統一的作法,都欠缺充分的檢討。

  2. 鑑定品質須在法庭內受到檢驗

    專家鑑定的品質必須在法庭內受到實質檢驗,才能夠讓法院有足夠的資訊來判斷這份鑑定意見是否能夠採用為判決的基礎。在台灣,許多專家或許覺得法庭內的質疑,是對他們專業的侮辱與不信任,所以沒有意願出庭接受交互詰問;也由於《刑事訴訟法》容許以機關名義作出鑑定,機關是一個集合體而非個人,不必到庭接受交互詰問;更由於部分法官只想按照鑑定意見判一判,不想處理鑑定意見可能存在的問題或錯誤,使得許多鑑定意見只以單一式、書面式、結論式的形態呈現於法庭上。在此情形下,從書面上看不到的,專家如何作成某個結論的過程與依據,很難受到實質檢視。而法院採用某份鑑定意見,也就容易流於盲目信仰專家權威,而非理性思辨下的心證形成。

    基於這樣的想法,司改會主張要引進「專家證人」的制度。首先,讓訴訟中的當事人能各自選任專家提出專業意見;再來,這些專家必須到庭接受詰問,由此檢驗各專家的意見是否確實專業而可靠(縱使保留機關鑑定,鑑定的主要作成人也要到庭接受詰問);最後,為了確保專家的專業意見,或所作成的鑑定,能夠受到同領域的其他專家檢視,應該要允許由另一位專家對於既有的專家意見或鑑定結果進行審查。

  3. 鑑定專業人才的培育與確保

    一份鑑定報告的品質,仰賴於作成鑑定的人具有「專業」。因此如何培育專業人才,確保鑑定人具有專業,是司改會所關注的問題。台灣長期有法醫專業度不夠,人數不足的問題。關於此問題的解決,有認為應該堅持由具備醫師資格者擔任法醫,透過更高的薪水、改善工作環境、補助進修等等的方式,吸引醫師擔任法醫;亦有主張,接受醫師不願擔任法醫的事實,採用學士後法醫的制度,積極培訓非醫師但為醫學院相關科系出身者擔任法醫,但無論最終選擇為何,目標都在於確保鑑定的品質。

    此外,鑑定錯誤究責機制的確立,則是近來司改會所發展的確保進行鑑定之人具專業性的手段。不是一旦取得專家身分,所提出的意見就必然是正確的。司改會訴求,當發現所謂的「專家」所作的鑑定,不符他所屬領域科學知識的發展時,這名專家過去所作成的鑑定皆應重新檢視。必要的話,這名專家若有違反專業倫理之處,則應受懲處;而若專業不足,也應重新接受專業訓練,確認具備足夠的專業後,才能繼續從事鑑定業務。

  4. 設立具獨立性與公正性之鑑定組織或機構

    專業的鑑定人才,如果沒有能確保其得以獨立、公正執行鑑定業務的組織或機構,則難以本於其專業提出意見。在台灣,即有出現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疑似配合法院定罪的需求,或是檢察官(含之前的軍事檢察官)追訴犯罪的需求,來撰寫鑑定報告的情形。例如著名的冤錯案蘇建和案的刀痕鑑定,江國慶案中插入被害女童下體的兇器型態鑑定,以及徐自強案被害死者是否曾遭硫酸潑灑之鑑定,其中都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疑似配合定罪需求作成鑑定意見之陰影。

    至於具獨立性與公正性之鑑定組織或機構應如何設立,論者有要求於大學實驗室進行鑑定,亦有要求設立國家級鑑識中心等不同主張。但是一貫的要求是:應有鑑定組織或機構,獨立於追訴犯罪的機關(含法務部、檢察署、刑事警察局)以外,由此制衡並避免此類機關在鑑定上的獨佔,以防止冤錯案的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