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刑事程序,
守住每個人的自由與尊嚴。
從正視冤錯案出發,司改會持續推動無罪推定、可靠的證據、充分的辯護與公正的審判。追訴犯罪的國家權力,必須受到嚴謹程序的約束。
正視冤錯案,從拒絕刑求開始
刑事訴訟決定國家如何偵查犯罪、提出指控與作成判決,也攸關被告、被害人及其他訴訟參與者的權利。當自白取代了證據檢驗,當法院預先相信被告有罪,程序就可能失去防止冤判的力量。
「警察就拿電擊棒並口出穢言說準備那麼多好料給你吃,你還不承認。那隻電擊棒長約一呎半,按下去後前面發出啪啪啪電流的聲音說:『我再問你一次,你是否有去作案?』我說沒有……,於是用電擊棒先電擊掃過我的大腿兩側,我很痛就一直叫,…有一個警員就說,『光電大腿沒有用,這樣他不會承認,電他生殖器…』」
說到這裡,蘇建和的情緒終於失控:「法官大人,你知道嗎?他們……他們電我的泌尿道,我全身……我被電得全身都痛……。」除了蘇建和之外,劉秉郎、莊林勳也都遭遇電擊、坐冰塊、灌水、燒下巴、毆打等等令人膽戰心驚的刑求對待。
蘇建和三人簽下了要命的自白,原本以為可以先認罪逃過一劫,之後再到法庭喊冤,法官應該會根據證據仔細調查真相。但是事實卻遠非這三人的想像。劉秉郎曾對檢察官表明遭到刑求,但是檢察官的回應卻是:「我知道你被刑求,但這並不表示你沒有做案。」
司改會於1996年就蘇建和案進行判決評鑑,關注自白是否出於自由意志、與客觀證據是否相符,以及法院有沒有認真調查刑求抗辯。這些問題,成為我們長期推動刑事訴訟改革的起點。
程序保障,必須落實在每一次偵查與審判
無罪推定,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明定,被告在有罪確定前推定無罪,犯罪事實須依證據認定;第161條要求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負舉證責任。法院應保持中立,被告也必須有充分防禦與受辯護的機會。
我國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法院仍有第163條所定的職權調查證據權限與義務。法官中立,不等於法院完全不能調查證據。
自白不能是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
依第156條,以強暴、脅迫、疲勞訊問等不正方法取得的自白,不符合證據要求;被告或共犯的自白,也不能單獨作為有罪判決的依據。被告主張自白出於不正方法時,法院須先行調查;若該自白由檢察官提出,應命檢察官指出證明其出於自由意志的方法。
訊問必須留下可供核對的紀錄
第100條之1的原則是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有急迫情況且記明筆錄者,法律另有例外。第100條之2並將相關規定準用於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
證據品質,不能以辦案效率交換
依第155條,無證據能力或未經合法調查的證據,不能作為判斷依據。第158條之4另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違法取證的證據能力須衡量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各類違法取證仍須依相關條文分別判斷。
法規依據:《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98條、第100條之1、第100條之2、第154至156條、第158條之4、第161條、第163條。
保全刑事程序,也要守住人身自由
羈押在有罪確定前即拘束人身自由,必須由法院依法審查犯罪嫌疑、法定事由與必要性。它不應被當作先行處罰,也不能成為迫使被告認罪的手段。
1995年12月22日,司法院釋字第392號解釋指出,憲法第8條所稱的「法院」是具有審判權的法官所構成的法院,檢察官不在其中,對檢察官決定羈押的舊制提出違憲判斷。這是羈押決定權改由法院行使的重要基礎。
釋字第392號解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101條至第101條之2。
2026年2月4日|民間修法主張
本會提出以下七項羈押改革方向。這裡說明的是該次民間提案,與現行法律分開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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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充保證金沒入事由
除逃亡外,將交保被告的滅證、串供行為納入沒入保證金的事由,讓具保更能發揮替代羈押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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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抗告有理由時,由上級法院自為裁定
減少羈押裁定在不同審級反覆發回,並保障被告在抗告程序中的答辯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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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中的羈押,也由檢察官聲請發動
區分羈押的發動者與決定者,避免法院同時扮演聲請與審查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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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串供之虞的羈押事由,限於偵查中適用
主張案件起訴後,不再以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作為羈押事由;並非主張全面刪除偵查中的串供羈押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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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羈押替代處分的期間與上限
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及其他替代措施,也應有清楚的期間限制,避免長期影響人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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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少夜間羈押審查,避免疲勞作成重大決定
將羈押訊問的時間保障向前調整,降低被告、辯護人、檢察官與法官在疲憊狀態下進行程序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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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羈押回歸一般標準
主張刪除第101條第1項第3款較低的重罪羈押門檻,依一般羈押要件審查,並非重罪案件一律不得羈押。
讓改革進入搜索、訊問、鑑定與救濟的日常
保障人權,從偵查程序開始
本會提出四項修法建議:保障偵查中搜索時辯護人在場;明確告知自由是否受限制,並自實際拘束自由起算移送法院的時間;訊問時解除戒具;完善夜間訊問的限制與例外。這些是當時的民間修法提案。
提出完整民間版刑訴修正條文
本會從偵查程序人權保障、被告受辯護權、科技偵查等特殊強制處分、司法文書翻譯及刑事鑑定五個方向,提出民間版《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並倡議落實偵查不公開、預防酷刑與改善司法科學制度。
從避免預斷,到讓人民實質參與
司改會長期主張「起訴狀一本主義」,也就是起訴時不將卷宗、證物一併送交法院,讓審判以法庭中經過合法調查的證據為中心,降低預先形成有罪印象的風險。推動人民參與審判,也是希望讓司法引入多元的生活經驗,並以人民能理解的方式進行。
國民法官制度,分階段施行
- 法庭組成:依《國民法官法》第3條,由3名法官與6名國民法官共同審判。
- 2023年1月1日起: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的法定案件,開始適用國民參與審判。
- 2026年1月1日起: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納入適用。
上述適用案件須為檢察官提起公訴、由地方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並排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的案件;另有第6條得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等規定,並非所有重大刑案一律適用。施行前已繫屬案件,也有第112條的過渡規定。
卷證不併送,尚未成為所有刑事案件的通則
《國民法官法》第43條已規定,行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起訴時不得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一般刑事公訴案件,仍依《刑事訴訟法》第264條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卷證不併送已有局部實踐,適用範圍仍有擴大討論的空間。
人民參與審判,不會使證據檢驗與無罪推定變得不重要。我們仍須持續關注辯護資源、檢辯的法庭活動,以及人民能否充分理解證據與判決理由。
制度會改變,保障人權的精神不能退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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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個案救援走向制度改革。司改會於1995年11月成立,1996年參與蘇建和案判決評鑑,1997年提出民間版刑訴修正草案,關注自白、檢警分工、檢察官蒞庭及羈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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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推動自白任意性、嚴格證明、檢察官舉證及辯護權保障等議題,進入制度改革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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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刑事訴訟法逐步修正,強化檢察官舉證責任及法庭證據調查。2003年2月6日公布的一批修正條文,除法律另列部分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自同年9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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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欠缺配套的上訴限縮。本會關注上訴與妥速審判改革,主張應先強化第一審審判品質、保障有效救濟,不能僅以減少案量為目標;並持續推動羈押及起訴狀一本等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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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推動人民參與審判。從起訴狀一本的討論,進一步推動人民實質參與判決,辦理模擬法庭,並就參審、陪審等路線持續倡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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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上路,監督持續。國民法官制度分階段施行;本會持續提出冤案救濟、偵查與辯護保障,以及羈押制度改革等方案。
刑事訴訟制度必須承認人性的侷限,以程序約束權力、讓證據經得起檢驗,並為可能的錯誤保留救濟的空間。
法規、草案與延伸閱讀
- 《刑事訴訟法》
查閱偵查、強制處分、證據、審判與救濟的現行規定。
-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確認各次修法的施行日與新舊案件銜接。
- 《國民法官法》
查閱適用案件、法庭組成及卷證不併送規定。
- 《刑事妥速審判法》
查閱迅速審判、人身自由保障及相關上訴規定。
- 《刑事補償法》
查閱刑事程序受害人的國家補償規定。
更多評論與民間提案
需要法律協助?可查閱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扶助資訊;若要反映司法制度或個案中的問題,也可先了解司改會申訴中心的受理與預約方式。

不作為的「惡」?——簡介「保證人地位」於我國實務發展的輪廓
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