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有一天
守法的人不孤單,違法的人心有畏懼,每一個人皆能得到心中的正義,期待有一天
司法能成為我們共同的許諾,許諾一個公平的審判,一個平等的文化,一個體現正義的社會。
結合民間力量,持續推動改革,以建立公平、正義、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1987年台灣解嚴,社會力量逐漸解放,政治上也出現不少變化。相較於立法與行政權,在威權體制之長久侵蝕下,司法權的地位向來不明顯、不獨立、也被刻意矮化,而法官和檢察官貪污、草率、枉法辦案也層出不窮。司法預算被行政與立法淘空,司法體系之內部,也透過人事行政的手段管控,讓法官、檢察官和行政官僚幾無差異。然而,1990年召開的國是會議,議題中竟然不包括司法改革議題,司法在日漸民主自由的台灣社會,益發顯得格格不入,終於促成了法界人士一連串的改革運動。
其中,台北律師公會在1989年由「文學校聯合團」(文聯團)贏得選舉,囊括公會所有理監事席次後,更是積極投入司法改革。它結合了比較法學會、國家政策研究資料中心及台大法學基金會,籌設「司法改革運動聯盟」。
1994年,李登輝總統見司法改革運動的呼聲日益高漲,各地蜂起雲湧,於是任命施啟揚為司法院長,其最重要的使命就是要改革司法。施院長上任不久,官方隨即組成了「司法改革委員會」,民間爭取到四個名額可以與會,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全聯會)於是也組成一個小組,協助提供相關的建言。同時,類如官方一般,在全聯會內部,也成立了「司法改革委員會」,由陳傳岳律師為主任委員,林永頌律師為副主任委員。
然而,官方的「司法改革委員會」,除了開會,沒有太多具體的表現,更不用談什麼大刀闊斧的改革。而由於對官方進行司法改革的推拖甚感失望,並且也認為改革運動必須從民間開始,由下而上。於是,全國律師公會於1994年10月間,決議通過籌備另一個組織,聯合其他志同道合的人,從事司法改革,並以陳傳岳律師為召集人、林永頌律師為副召集人,自同年11月9日開始籌備,此即係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之發端。
1995年11月,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籌備處正式成立,在1997年5月初正式完成財團法人登記的兩年間,參與成員有錢出錢有力出力,辦公室寄住在律師們的事務所中,以節省包括水電、影印、紙張等等所有日常性開銷,所有參與者不論大小事一律包辦,大家全力衝刺,一切都只為了成立一個以司法改革為宗旨的長期性團體。兩年後,我們不但募足了成立財團法人必需的一千萬基金,更重要的,我們凝聚了一批對司法改革有熱誠的各界同志,包括了律師、學界、民意代表,結合了行動與知識,終於邁開司法改革的步伐。
我們的工作分為立法研究、監督評鑑、教育推廣、個案追蹤四大類,其下分別設置數個工作小組,以不同的面向及角度,同時邁向一致的目標—司法改革。我們深信,司法改革的工作必須是全民的、行動的、持續的,有一天才能建立一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才能達到司法能夠實現正義的理想,因此,在我們正式成立後的今天,向對這片土地還有愛的您發出邀請,期待您加入我們的行列!
職稱 | 成員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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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 | 黃旭田 |
常務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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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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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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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務執行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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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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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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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除秘書處工作人員外,其餘成員皆為無給職。斜體標示者為依本會職務迴避規則停權中。
黃旭田
董事長兼任執行長
李明洳
副執行長
台大法律系、台大社會工作研究所畢業,具律師及社工師執照。
2019.3.18來到司改會,從申訴專員到個案行動部主管,有點像司改百貨公司的樓管...在司改會遇到無數為更好的司法奮鬥的人們,希望繼續協助大家。
喬政翔
個案行動部主任
執業律師、申訴案件第一線工作人員,負責冤錯案件處理及檢察官、法官評鑑事務。熱愛Pokemon go,歡迎加好友
呂政諺
法律政策部主任
政大法律系、法研所畢業。執業律師。
負責法案研擬及憲法訴訟等事務,議題研究的分案也在這邊。目前同時就讀政大博士班,有興趣的研究領域其實是憲法理論、法哲學、哈伯瑪斯哲學。
馬千雅
法務專員
負責冤案、監所及剛成為法案麻瓜,工作的願望里程碑是《陳敬鎧案》無罪平反。
每天都有講話扣打要達標,但是超過太多又會能量耗盡,需要稱讚會自己討稱讚的獅子座。
陳又嘉
法案研究員(兼職)
台大法研所在讀、台大法律系畢業、律師考試及格。
負責法案研究,主要是以公法的為主。有興趣的領域是憲法、社會法、k-pop和海賊王。
林瑋婷
專案研究員(兼職)
監所相關業務的第一線工作人員。
謝仁郡
倡議部主任
協助與滿足司改會內各部門對倡議的需求。偏宅、喜散步、資深貓奴、長期徵友中。
潘蓓臻
倡議部副主任
負責法治教育校園合作。來自大武山下的屏東高雄人。司改會在我眼中是信念堅定/行動彈性/正派暖心的民間小組織。
K
國際事務部主任
Rio
研究專員
X
國際計畫統籌
蕭逸民
發展資源部主任
蘇建和
發展經理
趙婷婷
發展專員
陳姿吟
行政
許雅惠
出納
徐自強
總務
第一條:本基金會定名為「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以結合民間力量,督促政府有關單位徹底並長期從事司法改革、建立人民對司法之信賴為宗旨。
第三條:本基金會於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成立。
第四條:本基金會所在地設於臺北市松江路九十巷三號七樓。
第五條:本基金會永久設立,如因法定原因解散或經撤銷許可時,其賸餘財產應歸屬於該機關團體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六條:本基金會之基金總額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整,由捐助人(林敏生等)無償捐助。本基金會成立後得接受各界捐贈。
第七條:本基金會財產由董事會依法保管及運用之。
第八條:本基金會之主要業務如下:
第九條:
本基金會設董事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三至十七人組成之,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推選之,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應具有法律專門知識。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董事會置常務董事三至五名,由董事互選之。常務董事於董事會休會期間,依法令、章程、董事會決議,經常執行董事會職權。
董事長由董事自常務董事中推選之,對外代表本基金會,對內召集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
每屆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推選之。董事因故出缺達二分之一時,由該屆董事會推選適當人選填補全部缺額,但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十條: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任滿前一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推選下屆董事。
第十一條:董事會職權如下:
第十二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兩次,由董事長召集之。如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請求,董事長亦應召集之。董事會開會時,董事得親自或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第十三條: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十四條:本基金會設立監察人三至五人。第一屆監察人由捐助人選聘之。
第十五條:監察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任滿前一個月,由前一屆監察人選聘次屆監察人。
第十六條:監察人得隨時調查本基金會業務其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提出報告。
第十七條:監察人均為無給職。
第十八條:
本基金會得設執行會議、常務執行會議,執行委員、常務執行委員由董事長提經董事會同意任命之。
執行會議、常務執行會議依董事會、常務董事會之決議,研擬並推動本基金會各項活動。必要時,得設立工作小組,延聘工作委員推展特定事項。
第十九條:本基金會設秘書處,置執行長一人,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執行長承董事長之命或依董事會、常務董事會、常務執行會議、執行會議之決議,綜理本基金會之業務。另得置副執行長、辦公室主任、執行秘書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
第二十條:本基金會會計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並應設置帳簿,記載各項收支帳目及財務狀況。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應以基金及成立後所得捐贈辦理各項業務。非經董事會決議及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處分基金。
第二十二條:本基金會工作計劃及預算應每年一月底前,連同前一年工作報告、決算及財產清冊送經監察人查核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修改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再修改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民國94年4月18日通過,民國105年6月6日常執會議修正第一條,民國111年5月9日常執會議修正第一、二、三條並且增列二條。(全文修正如下)
民國109年05月18日董事會議通過。12月11日董事會議修訂通過第六條第七款。
為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本會設性騷擾申訴處理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性騷擾申評會) 。
本會性騷擾申評會置委員七人,主任委員由全體委員推舉之。其組成名額及產生方式如下:
(1) 董監事代表二人:由董事會推舉。
(2) 常務執行委員代表二人:由常務執行委員會推舉。
(3) 秘書處代表二人:由秘書處推舉。
(4) 外部委員一人:由董事會邀請具有性平專業學識之專家或學者。
前項委員人數,女性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均為無給職,期滿得續聘之;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性騷擾申評會開會時,主任委員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性騷擾申評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性騷擾申評會委員,應按月輪值,以利申訴案件之受理。
性騷擾申評會之幕僚作業,由本會行政管理部辦理。
性騷擾之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以言詞為申訴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書面應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1)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2)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狀,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3)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4)可取得之相關事證或人證。
(5)本人之簽名或蓋章。
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於案件評議期間得撤回申訴;其撤回方式應以書面為之,並於送達性騷擾申評會後即予結案備查,且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本會各級主管於知悉有性騷擾情形時,應通報性騷擾申評會,並由該會依相關規定辦理。
當事人對於申訴案件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向性騷擾申評會提出申復。但申復之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其申復之二十日期間自知悉時起算。
申復應以書面敘述理由,連同原申訴決議書影本,向性騷擾申評會為之。
第一項申訴案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
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調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調查人員應自行迴避:
(1)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程序中,為申訴、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本會各級主管人員不得因所屬同仁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不利之處分。違反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本會應視情節輕重,對加害人為適當之懲處,並應確保性騷擾申評會所作決議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同事件或有報復情事發生。
性騷擾申評會委員撰寫調查報告書,得支領撰稿費;受邀學者專家出席性騷擾申評會得支領出席費。
性騷擾申評會所需經費由本會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本會應鼓勵員工參與防治性騷擾之相關教育訓練,並於員工在職訓練,合理規劃相關課程。
本會應頒布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
本會申訴管道如下:
申訴專線電話:(02)25231178 轉 16
申訴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本要點適用對象於非本會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本會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事前詳為告知。
民國109年05月18日董事會議通過。109年12月11日董事會議修訂通過第九條第六款。
本要點所稱之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本會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1) 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2) 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3) 對行為人之懲處。
(4) 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本會性騷擾申調會置委員七人,主任委員由全體委員推舉之。其組成名額及產生方式如下:
(1) 董監事代表二人:由董事會推舉。
(2) 常務執行委員代表二人:由常務執行委員會推舉。
(3) 秘書處代表二人:由秘書處推舉。
(4) 外部委員一人:由董事會邀請具有性平專業學識之專家或學者。
前項委員人數,女性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均為無給職,期滿得續聘之;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性騷擾申調會開會時,主任委員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性騷擾申調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性騷擾申調會委員,應按月輪值,以利申訴案件之受理。
性騷擾申調會之幕僚作業,由本會行政管理部辦理。
發生性騷擾事件時,被害人或其代理人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性騷擾申調會提出申訴:
(1) 申訴應檢具申訴書,並載明下列事項:
①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②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③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並檢附委任書。
④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⑤申訴之年月日。
(2) 申訴人如以言詞方式提出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含前款所訂內容之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性騷擾申調會調查程序如下:
(1) 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應送請當月輪值之委員於三日內確認是否受理,不受理之申訴案件,應簽請主任委員同意後備查,並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副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決定受理之案件,應自申訴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2) 調查過程應保護申訴者及被申訴者之隱私權,調查結束後,將結果作成調查報告書,提性騷擾申調會評議。
(3) 性騷擾申調會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
(4) 性騷擾申調會開會時,應通知申訴人、被申訴人,以便其申請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申訴人、被申訴人、關係人、學者專家或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5) 性騷擾申調會就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書面通知內容應包括處理結果之理由、再申訴之期限為調查通知到達次日起三十日內,及再申訴機關為台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
(6) 申訴案件經評議成立時,並得作成懲處、命被申訴人以書面保證不得再有類似行為發生、或其他處理等之建議。評議結果應簽陳常執會核定後移請人事處依規定辦理懲處或相關單位執行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