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有一天
守法的人不孤單,違法的人心有畏懼,每一個人皆能得到心中的正義,期待有一天
司法能成為我們共同的許諾,許諾一個公平的審判,一個平等的文化,一個體現正義的社會。
結合民間力量,持續推動改革,以建立公平、正義、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1987年台灣解嚴,社會力量逐漸解放,政治上也出現不少變化。相較於立法與行政權,在威權體制之長久侵蝕下,司法權的地位向來不明顯、不獨立、也被刻意矮化,而法官和檢察官貪污、草率、枉法辦案也層出不窮。司法預算被行政與立法淘空,司法體系之內部,也透過人事行政的手段管控,讓法官、檢察官和行政官僚幾無差異。然而,1990年召開的國是會議,議題中竟然不包括司法改革議題,司法在日漸民主自由的台灣社會,益發顯得格格不入,終於促成了法界人士一連串的改革運動。
其中,台北律師公會在1989年由「文學校聯合團」(文聯團)贏得選舉,囊括公會所有理監事席次後,更是積極投入司法改革。它結合了比較法學會、國家政策研究資料中心及台大法學基金會,籌設「司法改革運動聯盟」。
1994年,李登輝總統見司法改革運動的呼聲日益高漲,各地蜂起雲湧,於是任命施啟揚為司法院長,其最重要的使命就是要改革司法。施院長上任不久,官方隨即組成了「司法改革委員會」,民間爭取到四個名額可以與會,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全聯會)於是也組成一個小組,協助提供相關的建言。同時,類如官方一般,在全聯會內部,也成立了「司法改革委員會」,由陳傳岳律師為主任委員,林永頌律師為副主任委員。
然而,官方的「司法改革委員會」,除了開會,沒有太多具體的表現,更不用談什麼大刀闊斧的改革。而由於對官方進行司法改革的推拖甚感失望,並且也認為改革運動必須從民間開始,由下而上。於是,全國律師公會於1994年10月間,決議通過籌備另一個組織,聯合其他志同道合的人,從事司法改革,並以陳傳岳律師為召集人、林永頌律師為副召集人,自同年11月9日開始籌備,此即係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之發端。
1995年11月,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籌備處正式成立,在1997年5月初正式完成財團法人登記的兩年間,參與成員有錢出錢有力出力,辦公室寄住在律師們的事務所中,以節省包括水電、影印、紙張等等所有日常性開銷,所有參與者不論大小事一律包辦,大家全力衝刺,一切都只為了成立一個以司法改革為宗旨的長期性團體。兩年後,我們不但募足了成立財團法人必需的一千萬基金,更重要的,我們凝聚了一批對司法改革有熱誠的各界同志,包括了律師、學界、民意代表,結合了行動與知識,終於邁開司法改革的步伐。
我們的工作分為立法研究、監督評鑑、教育推廣、個案追蹤四大類,其下分別設置數個工作小組,以不同的面向及角度,同時邁向一致的目標—司法改革。我們深信,司法改革的工作必須是全民的、行動的、持續的,有一天才能建立一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才能達到司法能夠實現正義的理想,因此,在我們正式成立後的今天,向對這片土地還有愛的您發出邀請,期待您加入我們的行列!
職稱 | 成員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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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 | 林永頌 |
常務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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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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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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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務執行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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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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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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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處 |
台北辦公室
台中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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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除秘書處工作人員外,其餘成員皆為無給職。斜體標示者為依本會職務迴避規則停權中。
第一條:本基金會定名為「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以結合民間力量,督促政府有關單位徹底並長期從事司法改革、建立人民對司法之信賴為宗旨。
第三條:本基金會於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成立。
第四條:本基金會所在地設於臺北市松江路九十巷三號七樓。
第五條:本基金會永久設立,如因法定原因解散或經撤銷許可時,其賸餘財產應歸屬於該機關團體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六條:本基金會之基金總額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整,由捐助人(林敏生等)無償捐助。本基金會成立後得接受各界捐贈。
第七條:本基金會財產由董事會依法保管及運用之。
第八條:本基金會之主要業務如下:
第九條:
本基金會設董事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三至十七人組成之,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推選之,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應具有法律專門知識。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董事會置常務董事三至五名,由董事互選之。常務董事於董事會休會期間,依法令、章程、董事會決議,經常執行董事會職權。
董事長由董事自常務董事中推選之,對外代表本基金會,對內召集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
每屆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推選之。董事因故出缺達二分之一時,由該屆董事會推選適當人選填補全部缺額,但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十條: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任滿前一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推選下屆董事。
第十一條:董事會職權如下:
第十二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兩次,由董事長召集之。如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請求,董事長亦應召集之。董事會開會時,董事得親自或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第十三條: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十四條:本基金會設立監察人三至五人。第一屆監察人由捐助人選聘之。
第十五條:監察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任滿前一個月,由前一屆監察人選聘次屆監察人。
第十六條:監察人得隨時調查本基金會業務其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提出報告。
第十七條:監察人均為無給職。
第十八條:
本基金會得設執行會議、常務執行會議,執行委員、常務執行委員由董事長提經董事會同意任命之。
執行會議、常務執行會議依董事會、常務董事會之決議,研擬並推動本基金會各項活動。必要時,得設立工作小組,延聘工作委員推展特定事項。
第十九條:本基金會設秘書處,置執行長一人,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執行長承董事長之命或依董事會、常務董事會、常務執行會議、執行會議之決議,綜理本基金會之業務。另得置副執行長、辦公室主任、執行秘書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
第二十條:本基金會會計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並應設置帳簿,記載各項收支帳目及財務狀況。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應以基金及成立後所得捐贈辦理各項業務。非經董事會決議及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處分基金。
第二十二條:本基金會工作計劃及預算應每年一月底前,連同前一年工作報告、決算及財產清冊送經監察人查核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修改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再修改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民國94年4月18日通過,民國105年6月6日常執會議修正第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