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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明村案

冤案救援 / 羅明村案

判決之後,
我們仍要追問真相。

我們深信羅明村是無辜的。從不正訊問所得的證詞、不被採納的不在場證明,到充滿瑕疵的測謊報告,我們持續要求司法正視錯誤,也陪伴羅明村與家人走在平反的路上。

從執法者,到冤案當事人

一件槍擊案,改變了他的人生。

1997 年,羅明村擔任台北縣新莊分局刑事組組長。同年 11 月 6 日,林口「新樹林餐廳」發生槍擊案;羅明村其後帶隊查獲少年黃國瑋及槍彈。黃國瑋後來翻供,稱自己替人頂罪,調查方向也轉向是否有警察涉入包庇。

羅明村遭法院認定收受 50 萬元賄款、包庇槍擊案頂替,並於 2009 年被判刑 13 年確定。但司改會與義務律師團認為,定罪所憑的證詞、指認及測謊均存在重大瑕疵,不在場證明也未獲應有重視;我們持續為他爭取平反。

本頁先說明這起新樹林餐廳槍擊頂替案所衍生的收賄案。羅明村另有一案於 2024 年判刑 11 年確定,相關聲明與救援說明請見下方「救援進度」,兩案應分別理解。

三大疑點

有罪判決,必須經得起證據檢驗。

以下是司改會與義務律師團持續指出的三項核心疑點。更一審曾正視這些問題而判決無罪,更二審卻作出相反判斷。

01

缺乏物證,證詞如何形成?

本案缺乏金流、通聯等客觀資料支持收賄指控,主要依賴相關涉案人的供述。司改會檢視偵訊錄影後指出,調查過程有疲勞問話、誘導、威脅、利誘及未經問答即製作筆錄等情形;供述細節反覆矛盾,相關人員其後也翻供,否認行賄。

更一審勘驗錄影後認定有不正訊問,且自白內容矛盾;更二審則採信相關供述,將部分訊問方式視為辦案技巧。

02

不在場證明,為何沒有被採納?

法院認定的聯繫、會面時間,與羅明村的公務紀錄出現衝突。1997 年 11 月 6、7 日晚間有專案會議與簽名紀錄,7 日會後另有領槍紀錄;9 日則有與兩名員警外出查案及返隊後未再外出的登記。

更一審採信不在場證明;更二審卻認為開會期間仍可能離開、出入登記未必完整,因而不採。司改會質疑,這些有利於羅明村的客觀紀錄遭到忽略。

03

有瑕疵的測謊,怎能支持定罪?

羅明村因心臟問題未能完成測謊,圖譜上的簽名亦由施測員代簽。更一審勘驗測謊錄影後,認為測謊結論不能作為不利認定;到了更二審,錄影帶已因超過保存期間而銷毀,無法再次勘驗。

更二審仍採信書面測謊報告。司改會與律師團持續質疑測謊程序與判讀的可靠性,要求司法正視科學證據的限制。

更一審無罪之後

逾期上訴爭議,為何仍未獲解決?

2002 年 1 月 16 日,更一審判決羅明村無罪。司改會與律師團主張,判決其實已於同年 1 月 28 日送至檢察官可取得之處,卻延至 2 月 18 日才簽收、2 月 25 日提起上訴;若以實際送達日起算當時的 10 日上訴期間,檢察官的上訴即已逾期,案件本應無罪確定。

這項爭議的關鍵,是判決何時已對檢察官完成送達,以及遲延簽收是否規避法定上訴期間。不能只以辯護人與檢察官簽收日期不同,就直接判定上訴逾期。

檢察總長於 2018 年 12 月曾為本案提起非常上訴,但最高法院於 2020 年 1 月 31 日,以 108 年度台非字第 13 號判決駁回。依律師團後續公開說明,最高法院當時認為,沒有進一步事實足以認定上訴逾期;律師團則持續提出送達與收文資料,要求正視這項程序錯誤。

我們要求的,是讓救濟真正發揮作用。本案曾在再審與非常上訴之間反覆受阻。司改會持續呼籲檢察總長再提非常上訴,並要求最高法院正視程序與證據瑕疵,撤銷違法判決。

重要節點

無罪判決之後,仍是漫長的平反路。

  1. 1997—1998

    從槍擊案調查,轉為收賄指控

    1997 年 11 月 6 日新樹林餐廳槍擊案發生;少年其後翻供,案件轉向調查頂替與警察是否包庇。

  2. 1999—2000

    一、二審有罪,最高法院首次發回

    一、二審均判有罪;最高法院於 2000 年 8 月 3 日撤銷羅明村部分,發回更審。

  3. 2002.01.16

    更一審判決無罪

    高院勘驗偵訊與測謊錄影、採信不在場證明,判決羅明村無罪。

  4. 2003.04.22

    最高法院再次撤銷發回

    檢察官上訴後,最高法院再度撤銷羅明村部分,發回高院。上訴是否逾期,成為後續救援的重要爭點。

  5. 2008.10.29—2009.04.13

    更二審改判 13 年,判決確定

    高院更二審改判有罪、處有期徒刑 13 年;2009 年 4 月 13 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

  6. 2012—2015

    持續向監察院陳訴

    司改會自 2012 年提出陳訴,其後持續要求調查不正訊問、送達及測謊等問題。

  7. 2018.12—2020.01.31

    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仍遭駁回

    檢察總長於 2018 年 12 月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於 2020 年 1 月 31 日駁回。

  8. 2021.11.08

    再次發起非常上訴聲援連署

    司改會與律師團呼籲檢察總長再提非常上訴,要求最高法院面對程序錯誤。

以上為前案的重要審判與救援節點;另案及後續救援請見下一節。

救援持續

兩起案件,都不能放棄追問。

另案:2024 年判刑 11 年確定

羅明村另一起涉及期約賄賂的案件,經高院更三審判刑 11 年,最高法院於 2024 年 4 月 17 日駁回上訴、判決確定。律師團於公開聲明中指出,證詞與筆錄不一致、缺乏足夠佐證等問題仍未獲妥善審查,將持續尋求非常救濟。

閱讀另案定讞後的律師團聲明(2024 年 4 月)

前案:持續申請審查、補充資料

律師團於 2024 年向高檢署提出有罪確定案件審查申請,並持續補充資料。2026 年 2 月 26 日刊出的家屬訪談,記錄了當時尚未獲得結果的等待,也談到律師團再次聲請再審的規劃。

再審的規劃、提出聲請,以及法院裁定開啟再審,是不同階段。本頁依已核實資料說明,後續程序結果請留意本會正式公告。

閱讀大哥訪談與當時救援說明(2026 年 2 月)

冤案的影響不只在監所之內,也延伸到家人的生活與漫長等待。我們持續陪伴羅明村及家屬,盼望司法正視錯誤,讓清白與團聚不再遙不可及。

參與救援

從了解、聲援,到一起行動。

連署聲援

要求司法正視錯誤

支持檢察總長再提非常上訴,呼籲最高法院撤銷違法判決,讓羅明村有機會重獲清白。

連署頁保留發起時的案情說明;案件進度請搭配本頁與後續公告閱讀。

志工參與

一起累積平反的力量

案件救援需要卷證整理、資料研究及社會倡議。歡迎留下參與意願,具體工作、參與方式與時程由本會聯繫確認。

講座合作

讓更多人理解冤案如何發生

歡迎各級校園、社區大學及各地社團洽談講座,由義務律師或志工分享案情、測謊與科學證據的限制,以及冤案救濟困境。申請後請與本會確認時間、講師及活動安排。

延伸閱讀

把案情讀清楚,也聽見當事人與家人。

救援與合作洽詢

與我們一起,陪伴平反之路。

如想了解羅明村案、參與志工或邀請講座,歡迎聯絡民間司改會。來信請註明「羅明村案」,並說明您的需求與聯絡方式。

聯絡人:陳冠蓁
電話:02-2523-1178 分機 21
信箱:olivia@jrf.org.tw

最後編輯日:2026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