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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

最後編輯日:2023年11月16日

若您是需要協助的重罪犯罪被害人,請聯繫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全國服務專線:0800-005-850)。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的保護服務對象,限於被害人死亡、重傷或受性侵害等等的嚴重情形(詳參第13條)。

「民間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聯盟」自2020年成立,指出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預算不足、人力不足、人員未有合理薪資待遇等問題,進而導致服務品質停滯不前,不符合社會對於被害人保護的期待。此外,補償金審議速度緩慢,無法讓被害人及時獲得補償。就此,聯盟率先推出民間版草案,積極推動修法。

經過行政院提出草案,匯集官方、朝野政黨及聯盟民間團體關心,2023年1月7日,《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正通過,立法院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一年內須提出成效報告,逐年檢討新法實施成效。

本次修法是自1998年立法來最大幅度改革,目前保護服務、補償金等的新修正均已實施。以補償金發放來說,從2016到2021年間,犯罪被害補嘗金的過去平均決定金額,遺屬案通常是介於40萬到56萬之間;而重傷則介於70萬到125萬之間;性侵案則是20萬到24萬之間。至於新的核發方式,則改為「單筆定額給付」,遺屬補償金一案補償180萬元;重傷補償金分級定額給付80萬至160萬元;性侵害補償金則依起訴法條區分,給付標準為10萬元至40萬元。

民間司改會等民間團體,會繼續監督「犯保協會」人事改選及服務施行情形,若您身為犯罪被害人或家屬,針對現行制度之各項機制中有應檢討改進之缺失,歡迎和本會聯繫。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正重點

  1. 「重傷」定義由刑法第10條定義,擴大含括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擴大可請領補償金的被害人範圍。
  2. 將犯罪被害人家屬納入保護服務對象,以家庭為中心,擴大提供被害人保護與服務與經濟補助,如法律訴訟協助、急難救助、家庭生活扶助、醫療照顧、諮商輔導服務等。
  3. 犯罪被害人補償金由「代位求償」性質,改為「國家單筆定額給付」,國家不會再因為加害人民事賠償向被害人追討返還補償金,若被告在日後無罪,被害人也不用返還補償金。
  4. 增訂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當法院認為故意犯致死、致重傷、性自主權遭侵害或性影像相關案件,被告符合羈押要件但沒有羈押必要時,就可以藉由保護命令,要求被告遵守特定事項。

本次修法民間未竟之業

此次修法,民間團體提出最大的訴求,就是官方需要編列足夠組織、人力預算,辦理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及保護服務事項,可惜補償金審議及經費來源的修正,並未被官方此次修法所採納。

  1. 為進一步增加補償金審議效率,合理進行事務分工,應將補償金審議由各地地檢署,移至各地犯保協會進行。
  2. 犯罪被害補償金應由機關直接編足,並無以捐贈為經費之必要。就相關捐贈,應挹注於保護服務。
  3. 矯正機關作業勞作金不應作為補償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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