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聲援|難以浮現的真相:當司法無視性暴力創傷 記者會|會後新聞稿

張凱昱律師 發言內容:

職場性騷擾之防治之所以有法規和主管機關以強制力介入之必要性,在於這些案件經常具有「不對等權勢關係」、「發生在隱密空間地點」以及「性與性別的私密性質」,使得被害人求助時有許多顧慮或擔憂,如何提供能讓被害人有安全感的制度,讓被害人可以更有意願即時提出申訴、尋求協助至關重要,因此司改會性別小組提出以下幾點修法建議及呼籲:

一、現行制度對於企業內性騷擾申訴調查之監管應提升

我們認為修法方向上,應強化制度上主管機關的「監管效力」,除了現行制度下要求的「兩階段通報」外,必須提出「實際上落實懲處」的證明供主管機關查核,例如提出投保薪資變更、勞保退保等證明文件,同時設計主管機關後續跟進、督導、不定期查核等措施,,解決現況下許多雇主通報給主管機關的處置結果和實際上給予的懲戒手段不同,甚至有雇主會在通報完成後,過了一段時間,即回復被申訴人的職位或薪水,導致現行制度只具有形式規範效力,無法實質落實對於職場性騷擾的預防和達到懲戒效果,而被害人仍舊無法即時獲得協助或保護的問題。

二、應修法強化調查程序及報告之「獨立性」、「正確性」及「拘束力」

我們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應修法強化調查程序和調查報告的獨立性及正確性,調查程序應以外部專業人士組成為原則,由公司、企業內部人員參與或組成為例外,,調調查報告的認定及處置建議對於企業應具有拘束力,企業 有正當理由,不得違背或拒絕依照調查報告的處置建議辦理,藉由確立調查獨立性、正確性及拘束力之制度,,解決目前許多企業、雇主在程序中經常嘗試介入或主導調查,,外部律師、心理師、社工師的獨立專業意見不被重視或採納的情況,藉此落實法規防治性騷擾、保護被害人之制度目的。

三、性別平等工作法應一體適用於行政機關

我們認為現行制度將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第38條之1有關雇主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的罰則,排除公務人員、教育人員、軍職人員的適用,有儘速修正的必要,否則,以近期遭撤職的懲戒法院前院長李伯道案件為例,縱使認為公務機關在此案處理流程等面向上有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的事實,公務機關卻無須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受罰,然而,為了保護在公務體系中提供勞務的員工,使行政機關同樣要受到相同程度的罰則規範,應 不合理,如果認為有「左手罰右手」的情形或疑義,也應該是在此之外設立監督機制,而不是完全排除行政機關在罰則上的適用,,此法規制度上的漏洞,應該儘速改正。

我們也嚴謹的呼籲,任何形式、地點的性騷擾、性侵害都不應該被容忍,前述的修法建議和實務觀察,並不只存在於性別平等工作法,在職安法中關於職場霸凌的規範及制度、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申訴調查制度設計,其實也存在類似的漏洞,都有待立法者們儘速修法,也需要主管機關配合落實,以期能更有效、即時遏止性別暴力不法侵害的事件發生,不讓「性騷擾零容忍」淪為形式和口號。


時間:2026年3月31日(二)10:00
地點:立院研究大樓貴賓室(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3-1號)
主辦:台灣光寰協會、公民監督國會聯盟

針對麥當勞員工遭職場不法侵害與妨害性自主案件,士林地檢署3月5日作出不起訴處分。家屬始終未放棄替被害幼女爭取正義,律師團認為司法未考量急性壓力症(ASD)及創傷後壓力症(PTSD)之病程,將提起再議。台灣光寰協會與公民監督國會聯盟舉辦記者會,呼籲社會與司法制度正視職場權勢性暴力與其所引發的創傷症狀。

司法應將現代精神醫學鑑定專業納入考量

訴訟律師團引述,美國精神醫學會(APA)出版之精神疾病診斷準則手冊第五版(DSM-5),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之診斷標準包括:暴露於創傷事件後,出現與創傷事件相關之侵入性症狀;逃避症狀;情緒、認知負面改變;警覺性、反應性改變,或負面改變於暴露後惡化;症狀顯著影響社交、職業等重要功能領域。

訴訟律師團認為,因性侵害犯罪多為現場無第三人、無客觀物證之密室犯罪,是否為性合意僅存於被害人內心。司法體系應將現代精神醫學鑑定之重要客觀理性專業基礎納入考量、刑事訴訟法上傳聞證人證據補強之建構、以及國家對於未成年人之保護機制。

司法體系無法理解被害處境,相當是二度傷害

倖存者阿美分享,自己看到這個案件,過去受過的傷痛就會浮起。那種恐懼、無助所造成的身體、心理反應無法結束在那個當下,會一直存留在往後的人生。創傷不是你當下有沒有反抗,不是你有沒有說出口,創傷會讓人凍結,甚至懷疑自己的不舒服是不是真實的。司法體系無法理解被害人的處境,這相當是對當事人的二度傷害。

被害當事人父母則控訴,這個案子雖然有請醫師來進行診斷與說明,但檢察官還是從合意或是否有交往狀態的方向進行偵辦。甚至在對話紀錄後段被害人控訴自己遭受性侵時,加害主管則試圖提出和解,是否坐實了性侵行為的存在?

青少年勞工超過85%從事非典型工作,雇主應負起更完整企業責任

案發後,台北市政府認為麥當勞企業未盡《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雇主知悉性騷擾情形時,應採取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企業未對受害當事人提供心理諮商及其他必要服務,顯見已違反法令,處100萬元罰鍰。

立法委員林月琴表示,兒少在職場中往往更為弱勢,15至19歲青少年勞工中超過85%從事非典型工作,容易因排班、續聘等壓力,遭受不當對待卻不敢求助。她過去已推動修正「未成年弱勢境遇少年」就業力計畫,強化社福與勞動部門合作,將進一步要求政府補足未成年勞動者的資料空白,作為以「兒少最佳利益」制定政策的基礎。

林月琴指出,企業處理性騷擾案件時,不能只做最低限度的調查與解職,應建立完善救濟管道,提供被害人更多社福資源與心理支持。她將在立法院持續推動修法,要求雇主負起更完整的企業責任。

台北市議員苗博雅則批評,從不起訴書看到司法體系忽視被害人的創傷反應,甚至認為被害人向重要他人的傾訴,皆為累積的同一陳述。加害主管不斷試探的在社群訊息中提出性話題,司法卻用最嚴格的標準去檢視被害人,輕易斷定他們的關係,忽視被害青少年在職場權力結構中只能一再妥協。

企業與主管機關應落實職場性平訓練,對性暴力進行預防和懲戒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性別司改專組義務律師張凱昱呼籲,現行制度對於企業內性騷擾申訴調查之監管應提升。除了現行制度下要求的「兩階段通報」外,必須提出「實際上落實懲處」的證明供主管機關查核,避免現行制度只具有形式規範效力,無法實質落實對於職場性騷擾的預防和達到懲戒效果。第二,應修法強化調查程序及報告之「獨立性」、「正確性」及「拘束力」,邀請第三方專家進行審核。最後也提醒,性別平等工作法應一體適用於行政機關。目前《性別平等工作法》中有關雇主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的罰則,排除公務人員、教育人員、軍職人員的適用,有儘速修正的必要。

性別平等學校倡議連線代表陳昱融也分享,九成以上的大學生有打工經驗。連線主張,申訴處理應具備「權力意識審查」的敏感度,唯有撕掉強暴迷思與完美被害人的想像標籤,才能接住位處弱勢的學生打工族。同時,主管機關應追蹤大型企業落實職場性平教育訓練,校園性平教育及職場性平教育訓練都需要更積極地落實。

台灣教師聯盟理事長潘威佑反思教育缺口,呼籲建立職場公民教育體系。他認為,應將「職場權利與勞動法治」正式納入公民教育課程,讓學生透過實際演練,學習如何面對權威壓力、如何表達拒絕、如何在風險情境中做出選擇,而不是僅停留在概念宣導。並深化性別平等教育內容,特別是「職場權勢關係」與「性暴力辨識」,讓學生清楚理解權力不對等所帶來的風險,並熟悉可運用的求助管道與支持系統。

麥當勞案凸顯司法體系對多元專業鑑定的忽視

雖然受害當事人已不幸往生,但相關職場性暴力問題、以及友善性別工作環境的建立,仍須社會各界重視。未成年人遭受權勢性暴力的案件仍層出不窮,為使未成年兒少遭逢不法侵害時,有相關知能與資訊獲取管道得以自我保護,台灣光寰協會將持續在個案中全力協助,並努力倡議制度改善。尤其大型連鎖企業應全面檢視並公開內部的性騷擾處理流程及防治教育訓練內容,確保對員工的保護落實到位。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執行長張宏林並提到,隨著社會變遷,醫學、心理學等相關專業領域協助司法做出更精準的判決,將支持未來相關修法。並呼籲兩院能審慎評估大法官人選,早日讓憲法法庭正常運作。

台灣光寰協會並持續進行「釋憲修法雙管齊下,為倖存者守住正義防線!」連署行動,呼籲憲法法庭正視傷害本質、保障隱私、納入多元專業。性侵害案件所涉之核心議題,並非只有法律層面,也深刻包含並觸及兒童心理學、早期性創傷、精神分析、女性主義法學等方面。邀請社會各界共同加入連署,聲援受性侵害追訴權逾期所苦的兒少倖存者,追尋遲來的社會正義。

記者會流程

10:00-10:05開場介紹出席來賓與呼口號
10:05-10:25出席人員輪流發言
10:25-10:30再次呼口號

出席人員

  • 蔡尚謙 台灣光寰協會理事長/本案訴訟律師
  • 張宏林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執行長
  • 被害當事人父母
  • 阿  美 倖存者
  • 林月琴 立法委員
  • 苗博雅 台北市議員
  • 李毓倫 本案訴訟律師
  • 王姿茜 本案訴訟律師
  • 陳子歆 律師
  • 陳姿伃 律師
  • 張凱昱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性別司改專組義務律師
  • 潘威佑 台灣教師聯盟理事長
  • 陳昱融 性別平等學生倡議連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