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新聞稿|司法改革停滯 民團提案推動刑事人權改革

本月立法院的新會期開議,是賴清德總統執政後的第4個會期。賴清德總統上台至今,行政院並未主動提出推動司法改革的法案及規劃。就司法院方面,也因為新院長被提名人遭連續杯葛,而缺乏積極作為。相反地,《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今年終於在在野黨的主導下通過;立法過程中雖未能充分討論,但執政黨「應妥為研議」、「不應貿然立法」的主張,在本法拖延十多年的背景下,也是蒼白無力。

本會認為,執政黨手握行政資源,對於司法改革的推動有責無旁貸的最大責任。無論執政黨是否為立法院多數,在司法過勞的改善、犯罪被害人保障等事務上,仍然有很大的發揮空間。然而,在執政的一年多來,我們看不到賴清德政府在司法改革及人權保障上,有進行深思並提出願景。

當然,司法改革是政府的責任,而非執政黨的專利。因此,我們集結了本會近年關注「刑事人權法案」,其中包含了保障被告的刑事人權、犯罪被害人保護、禁止酷刑、改革刑事鑑定、落實偵查不公開等方向,建請立法院各黨團、委員能夠參考民間提案,繼續推動司法改革。我們的提出6項改革建議如下:

一、修正《刑事訴訟法》,捍衛刑事司法人權
二、對未成年性犯罪之被告,應延長追訴權時效
三、檢討「犯罪被害補償金」的請求時效,彌補以前過於嚴苛的錯誤
四、落實偵查不公開,徹底追究偵查資訊外流的責任
五、通過《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積極預防國家及警察暴力
六、設立「國家司法科學委員會」,改善司法科學的缺失


一、修正《刑事訴訟法》,捍衛刑事司法人權

民間版《刑事訴訟法》草案

每當重大刑案見諸於媒體時,都會掀起關於搜索、訊問的討論。尤其在檢、辯攻防的過程中,對於檢調辦案手法的討論及爭議,更是屢見不鮮。

其實,就搜索、訊問相關程序的爭議所引發對被告訴訟權保障的疑慮,不只是發生在矚目案件中,而是時常都在上演的「偵查日常」。我們認為,這不僅未完善保障被告的權利,檢調機關的公信力也在一次次報導中被傷害,以致於演變為對整體司法程序的質疑。

對此,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經徵詢專家、律師及學者的意見後,就(1)偵查程序之人權保障;(2)被告受辯護之權利;(3)特殊強制處分(科技偵查);(4)司法文書翻譯;(5)刑事鑑定制度等五大方向,提出修法建議及完整的民間版修正條文。希望可以解決、明確化目前常見的幾種程序問題,完善對刑事被告的人權保障。

至於近期備受社會關注的「羈押制度」,我們也正加緊研擬民間版的改革提案,會於完成後,再公布以尋求社會各界的指教並促進討論。

二、對未成年性犯罪之被告,應延長追訴權時效

民間版《刑法》及《刑法施行法》草案

與此同時,在民團、立委多次呼籲修法後,法務部終於在今年8月12日,就本問題公告修正草案。本會就該議題亦研議民間版草案,並主張擴大保護範圍。法務部所提出修正草案中,認於被害人成年前,不計入追訴權期間案件類型有「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項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之罪」(意即「《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中「性侵害犯罪」定義」)。

但我們認除上列案件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強制使兒童或少年與他人性交或猥褻之犯罪,亦應列延長其追訴權時效(詳參本會2025年8月27日之聲明

同時,法務部版草案,針對過去未完成時效案件,認為應比照第8-1條第1項規定適用新舊法中,對「行為人(即被告)最有利」的規定。但我們認為,本次修法中「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案件,應適用修正後新法為時效之計算。

本次修法目的係為考量兒少性侵或猥褻案件,兒少遭受性侵或猥褻之當下,恐不知自己遭受侵害,或有不知或其他難以行使權利之因素,而無法就其所受性犯罪提出法律追訴,以致其歷經長年時間後提出法律追訴時其追訴權時效已過,為貫徹修正本次修法目的,本次修正施行後追訴時效仍未完成者,應適用修正後之時效規定。

三、檢討「犯罪被害補償金」的請求時效,彌補以前過於嚴苛的錯誤

民間版《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草案

在《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法前後,因犯罪致死、致重傷或遭性侵害的被害人或死者家屬,依法皆可向國家請求補償。不過,必須在知道案發後的一定時間內請求,否則就不予補償。這個「一定時間」內,在舊法是2年,在現行法則是5年。此外,無論如何,只要經過5年(新法是10年),就通通不能獲得補償。

相對於此,上述嚴重犯罪的「刑罰追訴權時效」,則長達20年或30年以上;只要未超過,被害人都可向檢察官提出告訴,再由檢察官偵查、起訴將加害人定罪。

如此一來,就會發生相當矛盾的一幕:被害人向地檢署檢察官提出告訴,檢察官也認定有犯罪被害並起訴被告;然而,因為補償金的時效短非常多,被害人若比較晚申請補償,同一個地檢署的補償審議會,就會一毛錢也不予補償。實務上,因此被拒絕補償的性侵害案件被害人,並非單一個案(詳參本會2025年3月21日新聞稿

對於這樣的結果,或許有人會說:「是被害人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然而,對於突遭重大犯罪的被害人或死者家屬,政府為何不能給予更盡責的照顧?為何不是由「懂法律」的國家,來協助每一位經歷重大變故的被害民眾?是被害人睡著了,還是政府未盡照顧義務?

我們認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應再次修正:

  1. 針對經檢察官偵結認定有犯罪被害的案件,請求補償的時間要另外放寬。
  2. 對於過去因此被拒絕補償的被害人,應立法增加補救的措施。

四、落實偵查不公開,5大方向徹底追究偵查資訊外流的責任

遭逢重大刑事案件,尤其涉案人士包含政治人物及名人時,往往可以見到不應公開的偵查資訊,在媒體上四處流竄。去年柯文哲案偵查大公開的亂象,更是離譜至極。然而,針對本會的9大提問,相關機關至今仍無回應,最高檢發交高檢署查明後也無下文。

偵查不公開原則的遵循事關被告的基本人權及司法信賴,但如今卻可說是形同虛設。對此,我們提出以下5大方向,希望能促使原則被確實落實:

  1. 偵查機關應建立發言制度,新聞發布皆須透過發言制度行之。案件承辦人員、司法警察人員不得隨意接觸新聞媒體,發布訊息。
  2. 應設立獨立、公正之第三方調查機關調查,執掌案件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之調查與認定事項,並接受受害人民之申訴。
  3. 偵查階段案件內容未經發言制度發布而由新聞媒體報導,且於法院第一審公開審理階段可知報導與偵查所得相符者,推定案件偵案過程有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之情形。
  4. 偵查機關承辦之案件有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者,應追究機關首長之監督責任。
  5. 就國家機關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所生之國家賠償案件,應適當減輕原告即受害人民之舉證責任,並引入懲罰性賠償金制度。

五、通過《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積極預防國家及警察暴力

酷刑是人類社會對一個成員所能做的,最殘忍、最羞辱人性尊嚴的行為,整個社會應該共同支持酷刑的受害者,並且一起努力,不該容許任何人被如此對待。酷刑在台灣也並非僅是過去式,監察院於2023年9月公布的調查報告,便指出臺北監獄管理受刑人,涉嫌違法虐待實施酷刑,除違反已內國法化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外,也違反了目前尚待立法院通過的《禁止酷刑公約》。

同時,《禁止酷刑公約》不僅是為了保障受刑人,幼童、學生、身心障礙者、機構住民都可能受到不當對待,也都需納入更完整的制度來給予保障。

立法院分別在 2018 和 2020 年分別收到行政院函送的《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草案,但皆未審議討論,便以「屆期不連續」告終。我們呼籲立法委員應盡快提案制定《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並據以建構更加完整的制度,包括訂定明確的酷刑罪,規範「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與處罰」,加強對酷刑罪的調查與追訴,並設置「國家酷刑防範機制」,透過諸如定期與不定期的訪視等機制,防免系統性的人權侵害。 

六、設立「國家司法科學委員會」,改善司法科學的缺失

民間版《國家司法科學委員會組織法》草案

目前我國在鑑定實務上,欠缺統一科學標準及方法、也無統一的實驗室認證制度,以致仍會出現如「2020年高雄醫大毒品鑑驗事件」般,大批新興毒品鑑驗錯誤的嚴重錯誤。後續經歷專案調查小組清查相關案件、視情形重新送驗、再審聲請與重新審理的勞力時間成本,才終於還給眾多被告應有的裁判。

要避免問題再次發生,司法科學制度的完善,是最重要基礎。依「2016年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應整合跨行政院、司法院跨部會及機關資源,設立「國家司法科學委員會」,制定並推動鑑定技術規範、鑑定機構認證與人員證照、建立檢驗報告之複驗及查核機制及錯誤通報管道等。然而,決議作成的第9年,我國鑑定制度的問題至今仍未有根本性的作法加以改善。

就此,本會已草擬《國家司法科學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政府應盡速通過成立國家及司法科學組織,整合資源推動司法科學政策。 


除了保障上開刑事人權的提案外,關於減輕司法過勞的問題,也是賴政府或司法院其權限範圍內,應該立即提出有效對策的領域。相關政策的推行,也未必需要送立法院審議。過去幾年來法官、檢察官、書記官等法院人員的過勞環境,已逼近極限,優秀人才也開始大量流失。如政府機關再不能拿出有效的方法減輕負荷,並妥適的評估並補充人力,其後果及代價恐難想像。

記者會時間

2025年9月19日(五)10:00

記者會地點

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3-1號立法院研究大樓(中興大樓)101會議室

出席人員

  • 黃旭田|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
  • 林永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董事
  • 林俊宏|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董事
  • 施泓成|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監察人
  • 陳靜蓉|吳宗憲委員研究室助理
  • 許閔凱|吳思瑤委員研究室助理

新聞聯絡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律政策部主任 呂政諺律師
電話:02-2523-1178#37
信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