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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勿以政治玩弄司法,羈押修法應回歸專業

近日,台灣民眾黨就《刑事訴訟法》提出修法草案,主張應刪除「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的羈押事由,引發法界譁然。檢察官團體直指其修法將「禍害台灣」,法務部也迅速於昨日下午召開記者會嚴聲批評。

本次提案,民眾黨給出的修正理由是:「檢察官常刻意保留不傳訊特定共犯或證人,再以有重要共犯或證人未到案為由聲請法院將被告羈押,藉此押人取供」;並聲稱:「法院更屢以例稿及空泛模糊理由裁定羈押被告。」這樣的理由,實在是經不起檢驗。

對照他國法制,這樣修合適嗎?

先從外國法的角度來看,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12條第2項第3款亦將「以不正當方式影響共同被告、證人或鑑定人」作為羈押事由;日本《刑事訴訟法》第60條第1項及《美國聯邦法典》第18編第3142條,分別將「罪證隱滅」及「妨害司法」(obstruct justice)定為羈押事由,實務上亦包含串證的情形。也就是說,我國的現行規定,比較法上也有其依據。

犯罪行為人為脫免犯罪,可能對「證物」進行湮滅、偽造、變造;就「證人」而言,則是以勾串、威脅等方式遂行其目的。從「保全證據」的角度來看,以避免「勾串」為羈押事由,有一定的正當性。也難怪民眾黨的上述提案一出,便面臨來自法務部、檢察官排山倒海的反對意見。

詐騙案件飆升,民眾黨修法動機引人非議

參考司法院的統計年報,回顧過去20年來的「准許羈押率」及「准許羈押人數」,可以發現2007年至2014年間,法院裁押的人數一路從11,766人降低到約6,000人,並在2014年至2022年間維持差不多的人數。至於准許羈押率,也是成波段性的逐步降低,並在2022年來到歷史新低(71.16%)。然而,因為詐騙集團的猖獗,2023年到2024年的2個數值都直線飆升回到15年前的水平,來到9,083人(77.31%);其中,又以詐欺相關案件為大宗。

這樣的背景下,更顯現民眾黨提案的荒謬之處,並令人懷疑背後的修法動機所考量的,究竟是哪種公益?

羈押制度也非完美無缺

不過,我國羈押制度及實務運作也非完美無缺。1995年,大法官第392號解釋認為檢察官僅能有羈押的「聲請權」,「決定權」則應保留給法院。後續的修法雖然有依此方向修正,但卻未就「偵查中」及「審判中」的不同情形,分別制定相應的羈押規定。

以「勾串」而言,在偵查的個案中,或有必要防範被告不當影響共犯、證人的證詞。但於檢察官齊備事證,將案件起訴到法院後,於檢察官已訊問共犯及證人且作成筆錄,並有錄音錄影而得作為證據的情況下,是否仍能用同樣的標準將「勾串」當作羈押事由,並非無疑。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068號刑事裁定便指出,在被告已對自己所為的客觀事實坦承不諱的情況下,原審法院仍以「其他共犯在逃、有勾串之虞」為由繼續羈押被告,「有將偵查中檢察官原則上已取得證據能力之供詞,於審判中自失中立第三者之立場,為當事人之一方檢察官『鞏固』其證人之證言」的問題,從而撤銷原審的羈押決定。

修法辯論應回歸專業

從這個角度來看,至少就以「勾串」為由的「審判中羈押」,實務上非無檢討、議論的空間。隨著近2年准許羈押率、羈押人數的飆升,除了歸因於「打詐」下,我們仍應繃緊神經,謹慎求證羈押的「最後手段性原則」是否被落實。舉例而言,近年來「通訊軟體」的發達及偵查機關對其取證的困難,也成為了法院羈押被告的理由(白話版:被告用通訊軟體串證太容易,但檢警又很難查到),法院實務對此一社會事實變化的拿捏與評價,學理上也備受討論。

可惜的是,本次民眾黨的提案僅憑薄弱的理由,便要全面刪除以「勾串」為事由的羈押,也不論現行實務上是否存在相應「保全證據」的配套措施,其立法品質的草率程度實讓人瞠目結舌。此種品質的修法提案,不只是自曝其短,也可能導致司改議題的理性討論空間被壓縮,令人至感遺憾。

※ 本文刊於2025/08/25 ETtoday新聞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