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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從「抗拒改革」到「退步修法」 醫事鑑定不應走回頭路

昨(26)日,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審議林淑芬等委員關於《醫療法》第100條之1的增訂案,將「醫事審議委員會(下稱「醫審會」)」受理鑑定委託時,應「由鑑定人具結、於書面報告具名」的義務規定,修改為「由委員會名義具名」,明文排除《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2項的適用。除上開提案外,劉建國等委員也有類似意旨的提案,即將於明日一讀付委。

對此,全國律師聯合會台北律師公會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皆已聲明表示反對。本會亦反對上開修法內容,呼籲鑑定制度的改革不應走回頭路,爰聲明如下

一、對鑑定人的對質詰問制度,不應遭到架空
二、退步修法,將使鑑定制度改革前功盡棄
三、醫審會拒審致生本次爭議修法,本會呼籲切勿首開惡例

一、對鑑定人的對質詰問制度,不應遭到架空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2項規定:「前項(囑託機關、機構鑑定)情形,其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應由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人充之,並準用第二百零二條(按:應於鑑定前具結)之規定,及應於書面報告具名。」該條項源自2023年的鑑定制度改革,目的為落實鑑定人應到庭應受對質詰問的義務,使檢辯各方得以就該鑑定意見對質詰問,以擔保該鑑定意見可信性。

然而,本次該修法草案中,以新增條文中另訂:「醫事審議委員會受理司法或檢察機關委託鑑定,出具之書面報告,由委員會名義具名,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項規定。」將使醫審會鑑定之案件,因專家未具名致法院不能傳喚其說明,而變相架空該類案件中的對質詰問制度。

二、退步修法,將使鑑定制度改革前功盡棄

於2023年12月《刑事訴訟法》鑑定節修法前,早已有學者批評實務上於委託「機關鑑定」情形例外無庸命具結的作法強烈批評,並認為所謂「到場義務」、「具結義務」、「言詞報告義務」,原則上皆為「鑑定」經過嚴格證明後方能具備「證據資格」的程序要求。甚至認為2023年該次修法仍大開無須具結的例外情形,而為德不卒。

本會認為,於鑑定要求鑑定人「具結」並「到庭接受對質詰問」,並非無端徒生的要求。回顧過往,雖然於大部分案件中的鑑定意見,通常可以信賴專業人士所為的鑑定意見,然而在過往,亦有案件中的鑑定錯誤,是於當庭對質詰問中所發現。

例如於著名的死刑冤錯案徐自強案中,蕭開平法醫鑑定現場照片後研判屍體曾遭噴灑大量硫酸,但直到更七審出庭,直接面對律師質疑「照片上的屍體皮膚為何完好沒有腐蝕?」的時候,蕭開平法醫回覆「濃硫酸需要很長時間浸泡才會腐蝕皮膚」,才突顯他對濃硫酸會迅速造成皮肉炭化的化學特徵相當無知,而讓法院不採信他照片鑑定的結論,從而作出對徐自強有利的認定。由此可見,鑑定人到庭接受交互詰問的重要性。

據此,鑑定的程序強化並不單單只是一個法庭程序的技術問題,要求鑑定人具結並到場對質詰問,是一個使「鑑定意見是否專業?」、「鑑定意見有無疏漏?」、「有沒有錯誤可能?」的重要檢證機會。少了對質詰問的程序檢驗,將使所有無論優劣的鑑定意見一概單方面呈現於法庭之上,卻難以檢證。

三、醫審會拒審致生本次爭議修法,本會呼籲切勿首開惡例

自2023年鑑定節修法後,醫審會拒絕依新制進行鑑定,以致實務上待鑑定案件塞車停擺。本次該草案說明中亦有說明,因於「修法內容(2023年鑑定節)於施行後,對現行醫事鑑定制度造成巨大衝擊,實務上醫事鑑定多由醫院或醫療中心派員執行,具名與個人責任連結,造成參與醫師可能面對日後訴訟、壓力與名譽風險,亦可能使鑑定醫師受到關說請託或騷擾甚至報復,而有心理壓力;又醫師本業為醫療照護,現行臨床業務已十分龐大,難以負荷出庭,導致多數醫療機構拒絕提供人力參與,造成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刑事醫事鑑定全部停擺」。

本會認為,醫事及其他專業知識人員,對於法律上徒增出具專業意見時的義務難免有排斥心理,甚至可能不願再受托鑑定。然而,2023年鑑定節的修法,其意義在於使法庭上可能出現「良莠不齊」的鑑定情形加以改善,避免過往因於錯誤鑑定的「冤獄/誤判」再次出現。若醫事鑑定可以首開惡例,其他的專業人員鑑定不也可以全部要求比照辦理?如此一來,法院要如何發見真實,得到勿枉勿縱的判決結果?此例一開,受損的是所有人的權益;其中,自然也包含面對司法審判、各行各業的專業人員。

本次修法,提案委員林淑芬於今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中表示,本次修法並非對於鑑定程序完備的反對,而是為解套實務困境所採的政策立法。司法院在其書面報告中亦表示:「112年12月15日經總統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2項修法目的,為機關實施鑑定之人應『具名』,以利將來『到庭言詞說明』,實屬『問責制度』核心,透過『具名』,使檢辯雙方得以進一步對質詰問出具鑑定意見之人並檢驗其資格、專業性、中立性及實施鑑定經過,確保鑑定結果之可信性,以保障被告訴訟權。旨揭草案規定為『由委員會名義具名』,似與上開基本原則未盡相符,惟為紓解目前實務運作之困境,本院尊重立法委員及主管機關之政策決定。」

對於醫審會以「拒審」方式抵制正當法律程序應有要求,而致實務上待審案件累積延宕,進而產生本次修法爭議,本會深表遺憾。正本清源之道,乃我國鑑定程序的法制完備,亦應使受託鑑定人受完善對質詰問程序之餘,不置生額外法律上、精神上壓力,以避免受託鑑定的專業人士,於正當程序要求之外,因其他因素產生拒審的心理,方能就立法完備及實務運作兩全兼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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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副研究員 廖偉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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