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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開啟刑訴修法,完善搜索及訊問被告的刑事人權保障

每當重大刑案見諸於媒體時,都會掀起關於搜索、訊問的討論。尤其在檢、辯攻防的過程中,對於檢調辦案手法的討論及爭議,更是屢見不鮮。

其實,就搜索、訊問相關程序的爭議所引發對被告訴訟權保障的疑慮,不只是發生在矚目案件中,而是天天都在上演的「偵查日常」。我們認為,這不僅未完善保障被告的權利,也在一次次報導中斲傷檢調機關的公信力,以致於演變為對整體司法程序的質疑。

對此,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經徵詢專家、律師及學者的意見後,提出以下4點修法建議及完整的民間版修正條文。希望可以解決、明確化目前常見的幾種程序問題,完善對刑事被告的人權保障:

一、搜索時,應賦予被告辯護人在場權。

二、搜索並限制被告自由時,應於24小時內將其移送法院。

三、檢、警、調訊問被告時,不得使用戒具。

四、無特殊原因,法官、檢察官也不能夜間訊問。

民間版草案


一、搜索時,應賦予被告辯護人在場權

依《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僅在法院審理期間,律師才能於搜索時在場。反之,如果案件尚由檢、警、調偵辦,還未移送法院時,律師就不能在場。

其實,一開始的《刑事訴訟法》並沒有上述限制,是後來於1982年修法時才納入的。當時的背景,是台灣正要導入「偵查中辯護」的制度,修法機關認為如律師搜索時得在場,將有害「偵查不公開」,因此才修法禁止。

很清楚地,不論從偵查不公開原則、保障搜索程序的完備與合法等角度來看,當時的修法都是站不住腳的。觀諸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06條及日本《刑事訴訟法》第113條等規定,也都未禁止律師在場。就此,應有必要修正上開規定,允許辯護人偵查中得於搜索時在場。萬一律師在場有妨害搜索進行的行為,仍能依法排除,並無窒礙難行之處。

二、搜索並限制被告自由時,應於24小時內將其移送法院

就人民於住處受偵查人員搜索的情形,其不一定會當場被逮捕或自由遭限制。然而,現行法亦無告知其自由是否受限制,因此導致於人民於不諳法令時被迫在場。如此一來,便會不當延長人民人身自由遭限制的時間。

我國《憲法》第8條規定,人民因受逮捕拘禁,應於24小時內移送法院審問。但在上述情形下,因為被告「形式上」還沒有被限制自由,而導致被告可能在搜索結束(實務上,搜索可能長達數小時)、被要求帶回偵訊時,才開始起算24小時。就實務上運作的結果,亦有學者提出批評,認為其架空了《憲法》第8條的規定。

對此,我們認為被告受搜索時,執行人員應明確告知被告的人身自由是否同時受拘束。若未限制,則應告知其可自由離去;若拘束其人身自由,則應立即起算檢警調審訊的24小時,以符合《憲法》第8條保障人民人身自由的意旨。

三、檢、警、調訊問被告時,不得使用戒具

依現行《檢察機關法警戒護人犯使用手銬戒具應行注意要點》第2點規定:「被告在偵查庭應訊時,應將手銬解除,以利其自由陳述。如認有維護安全之必要,得視實際需要,增派法警,加強戒護。」但就警詢的情形,實務上則缺乏統一的做法。

為了避免冤抑,不會只有在法院時需要確保被告陳述的任意性。毋寧說,在人民直接被置於警檢調的實力支配下,更有必要確保被告身體一定程度上的自由。

必須說明的是,一般而言,訊問時被告都已經被置於偵查人員的實力支配之下,並已排除安全隱患;訊問結束後,當然得依法使用戒具防止其逃跑、反抗。反之,若有安全上的疑慮,則是在環境、條件上還不適宜進行警詢。就此,本次修法並未另行限制第一線偵查人員執法時使用戒具的時機。

四、無特殊原因,法官、檢察官也不能夜間訊問

《刑事訴訟法》第100-3條有明文禁止夜間訊問。但弔詭的是,依現行規定,原則上只有禁止警察人員進行夜間訊問。但如經法官、檢察官允許,則可以進行夜間訊問。就此,學者有見解認為,僅禁止司法警察夜間詢問,卻不禁止法官、檢察官許可的夜間訊問,理由上有矛盾之處。

為了確保被告陳述、自白的任意性,避免疲勞訊問的不利益,我們認為應修法刪除「法官、檢察官許可」的例外。必須說明的是,刪除此款例外後,仍保有其他例外。因此,於被告明示同意、有急迫情形時,仍然得例外進行夜間訊問。

就法官開羈押庭訊問被告時,為了防止疲勞訊問,同時也確保司法人員不會在身心俱疲的情況下作成是否羈押的重大決定,也應本持同一法理,原則上禁止於夜間進行。然現行法卻僅禁止「深夜訊問」,導致被告必須接受訊問直至夜間11點。對此,我們認為此部分應統一為禁止「夜間訊問」,而應刪除有關「深夜」之規定。

最後,為配合現代生活的作息,爰將夜間之定義從「日沒後、日出前」[1],統一改為「午後8時至午前8時」。

對於上述《刑事訴訟法》的修正方向,本會已於甫開始的立法院會期,開始向各黨立委辦公室,說明草案的改革理念。目前,有台灣民眾黨表示對於上述修正方向的支持。除台灣民眾黨外,我們希望立法院各黨委員,能夠不分黨派地予以支持,以進一步完善搜索及訊問的刑事人權保障。

新聞聯絡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律政策部主任 呂政諺律師
電話:02-2523-1178#37
信箱:[email protected]


註解

  1. 依季節不同,其時間幅度約在午後5時~6時30分到午前5時~6時30分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