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是需要協助的重罪犯罪被害人,請聯繫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全國服務專線:0800-005-850)。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的保護服務對象,限於被害人死亡、重傷或受性侵害等等的嚴重情形(詳參第13條)。
「民間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聯盟」自2020年成立,成員包含中華民國兒童權益促進協會、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全國聯合會、台灣防暴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現代婦女基金會、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及多位學者、律師。聯盟指出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預算不足、人力不足、人員未有合理薪資待遇等問題,進而導致服務品質停滯不前,不符合社會對於被害人保護的期待。此外,補償金審議速度緩慢,無法讓被害人及時獲得補償。就此,聯盟率先推出民間版草案,積極推動修法。
經過行政院提出草案,匯集官方、朝野政黨及聯盟民間團體關心,2023年1月7日,《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正通過,立法院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一年內須提出成效報告,逐年檢討新法實施成效。
本次修法是自1998年立法來最大幅度改革,目前保護服務、補償金等的新修正均已實施。以補償金發放來說,從2016到2021年間,犯罪被害補嘗金的過去平均決定金額,遺屬案通常是介於40萬到56萬之間;而重傷則介於70萬到125萬之間;性侵案則是20萬到24萬之間。至於新的核發方式,則改為「單筆定額給付」,遺屬補償金一案補償180萬元;重傷補償金分級定額給付80萬至160萬元;性侵害補償金則依起訴法條區分,給付標準為10萬元至40萬元。
民間司改會等民間團體,會繼續監督「犯保協會」人事改選及服務施行情形,若您身為犯罪被害人或家屬,針對現行制度之各項機制中有應檢討改進之缺失,歡迎和本會聯繫。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正重點
- 「重傷」定義由刑法第10條定義,擴大含括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擴大可請領補償金的被害人範圍。
- 將犯罪被害人家屬納入保護服務對象,以家庭為中心,擴大提供被害人保護與服務與經濟補助,如法律訴訟協助、急難救助、家庭生活扶助、醫療照顧、諮商輔導服務等。
- 犯罪被害人補償金由「代位求償」性質,改為「國家單筆定額給付」,國家不會再因為加害人民事賠償向被害人追討返還補償金,若被告在日後無罪,被害人也不用返還補償金。
- 增訂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當法院認為故意犯致死、致重傷、性自主權遭侵害或性影像相關案件,被告符合羈押要件但沒有羈押必要時,就可以藉由保護命令,要求被告遵守特定事項。
本次修法民間未竟之業
此次修法,民間團體提出最大的訴求,就是官方需要編列足夠組織、人力預算,辦理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及保護服務事項,可惜補償金審議及經費來源的修正,並未被官方此次修法所採納。
- 為進一步增加補償金審議效率,合理進行事務分工,應將補償金審議由各地地檢署,移至各地犯保協會進行。
- 矯正機關作業勞作金不應作為補償金來源。
修法一週年監督行動:犯保聯盟「民間版評鑑報告」
本聯盟在新法通過後,持續監督犯保協會與相關部會在新法下的工作辦理情形及附帶決議落實情形,並參考法務部提出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新法推動周年成果報告」,就新法上路一年來的施行成效,提出民間版評鑑報告,於組織、服務及制度等面向,對法務部、警政署及犯保協會提出10大訴求、20點具體建議:
- 訴求一、落實立法院附帶決議,回應民意期待。
- 訴求二、工作成果報告書,應清楚、直接呈現是否達成績效指標;訂定、變更績效,應有專業評估及充分之說明。
- 訴求三、建立專業的服務品質評鑑,以利服務品質的檢討及再提升。
- 訴求四、通盤檢視組織設計,簡化官僚科層作業,創造組織文化新氣象。
- 訴求五、部會協力瞭解實際被害情形,達到真正的「案件不漏接」。
- 訴求六、落實24小時及時通報,第一時間接住犯罪被害人。
- 訴求七、因應新法意旨,盤點、檢討志工培訓計畫的落實情形。
- 訴求八、加強與其他組織間之聯繫合作機制,簡化被害人尋求協助的不便。
- 訴求九、提高犯保協會能見度,落實推廣經費的效益評估。
- 訴求十、從「資訊提供」進步到「觀點倡議」的新聞處理,讓社會看見被害人。
同時,尤其針對「童年性侵倖存者」的追訴權時效改革,民間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聯盟在近年也召開多場記者會,認為相關的修法已趨成熟,立法院於參採各界意見後可盡速推動相關立法,以進一步保障被害人權益。同時,呼籲法務部作為法規主管機關,應該擴大研議、盤點相關制度的配套。



民間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聯盟《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法》第 63 條、第 101-1 條修正意見(含法務部草案對照)
2026-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