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聯盟建請通過《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之7項附帶決議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2023-1-06
2023-1-06
# | 附帶決議 | 補充說明 |
1 | 為保障犯罪被害人權益,就犯罪被害人依本法修正前第13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應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之案件,法務部應於本法三讀通過後一年內,就上開案件之處理情形提出書面報告送交司法及法制委員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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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為保障犯罪被害人權益、提升保護服務工作之品質,主管機關應逐年檢討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基金會之預算編列,並於本法三讀通過後一年內,就本法之施行成效提出書面報告送交司法及法制委員委員會。 | 犯罪被害人保業務近年來呈現逐年增長之趨勢,且現行之犯保協會即有人力不足、案件負擔嚴重超載而致為保護服務品質無法提升之窘境,為確保有足夠預算以支應業務支出以達修法目的,應有逐年檢討成效並編列預算之需要。 |
3 | 本法通過後,行政機關研擬相關子法規定及作業程序時,務必邀請婦女團體與民間相關團體參與討論,提供被害人服務經驗與實務處理建議,以完善法制,有助本法之有效施行。 | 《跟蹤騷擾防治法》通過時,立法院有作成相同之附帶決議。為使本法後續的執行、子法、流程之研擬能納入各界意見,亦建請採納相同之決議。 |
4 | 為使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能充分考慮被害人需求及意見,法院及檢察官遇有本法第35條第1項或第2項情形時,應充分告知被害人其制度目的並徵詢其意見。就前開事項,司法院及法務部於研擬相關子法規定及作業程序應妥為檢討、納入之。 | 因第35條保護命令之聲請,僅限於法院依職權或由檢察官聲請之,為使其聲請能充分考慮被害人意見,司法院及法務部應於相關子法規定及作業程序中,明訂第35條之執行方式及應充分徵詢被害人意見之意旨。 |
5 | 本法第57條第2項所定調整犯罪被害補償金額度,主管機關應訂定調整額度之審議辦法,並於每年度邀集相關之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視情勢變更需要或社會、經濟實際情況研議調整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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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依本法第26條由保護機構及分會協助被害人或其家屬獲知刑事案件之資訊,其應提供包含但不限於下列事項之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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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為使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所定之刑事保護命令與現行法相關規定相輔相成,發揮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的功能。法務部應就下列事項,於本法通過施行後三年內每年提出書面報告送交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就實務上依刑事訴訟法第219-1條之聲請及准駁情形為調查統計。 二、就刑法第28章之1及第304條、第305條、第346條有關性私密影像被恐嚇之案件,經聲請而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19-1條之情形,制定內部作業流程,並推展教育訓練。 三、邀集相關機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就刑事訴訟法第219-1條之適用情形及數位性暴力案件之辦理成效,進行研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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