剴剴案與社工保證人地位
司改會的參與、立場與改革主張
2026 年 4 月 16 日,臺灣首度有社工以過失致死罪被判有罪,判決確立「社工具有保證人地位」的法律見解。這不只是一個個案的結論,更是整個社工體系未來責任邊界的風向球。司改會從法律與制度的角度持續參與,本頁彙整我們的行動歷程、觀點與改革主張。
案件背景
剴剴案發生什麼事?
2023 年,一名即將被出養的嬰兒「剴剴」(本名劉○○)在寄養於保母家期間,遭受長達三個月的凌虐,於同年 12 月 24 日因低血容性休克死亡。案件曝光後引發社會強烈震驚,是近年最受矚目的兒童保護事件之一。
本案分為兩條並行的刑事程序:施虐保母劉○○涉殺人罪,於 2025 年 5 月一審判決無期徒刑;兒福聯盟訪視社工陳○○則涉過失致死罪,於 2026 年 4 月 16 日一審判決有期徒刑兩年,二審駁回上訴。
2026 年 1 月 27 日二審判決
目前上訴二審進行中
社工案一審最核心的爭點,在於法院認定陳社工對剴剴具有刑法上的「保證人地位」,並因此成立不作為的過失致死。這是臺灣司法史上第一件以此見解判決社工成罪的案例,引發法學界與社工界的廣泛討論。
法律上,多數犯罪是因為「做了什麼」(作為犯)。但某些情況下,「不做什麼」也可構成犯罪——例如父母放任孩子溺水不救。要成立這種「不作為犯」,前提是行為人對特定危險具有法律上的防止義務,這就是所謂的「保證人地位」。簡單說,保證人地位=作為義務;否認某人有保證人地位,等於主張他對結果的發生沒有任何法律上的作為義務。
司改觀點
為什麼這是司法改革議題?
剴剴案表面上是兒童保護事件,但它觸及刑事司法的幾個根本結構問題:
刑事案件偵查程序監督
本案自偵查程序便有不當上銬情形,司改會立即發起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抗議連署,有超過200個社工團體參加。審理中也有出現證人反應筆錄不實、筆錄出現不明手寫字問題,因此本會持續監督本案中程序問題。
刑罰是填補社會安全網漏洞的正確工具嗎?
刑事犯罪發生後,社會十分容易導向「僅有重判才能解決問題」的思維,實則有許多社會改革必須持續討論。例如剴剴案中,走的是收出養完成前的「臨時托育」,而非正式的「安置」,導致公部門對托育現場的監管完全缺位——沒有任何政府單位直接追蹤剴剴的狀況。這個灰色地帶長期缺乏法規規範,是悲劇得以發生的關鍵漏洞之一。
司法透過判決,造成社會連鎖效應,司法與社工專業之間如何彼此理解
一審判決後,全台逾一千六百名社工走上街頭。固然司法信任之建立不僅在結果,也在透過法庭活動、法庭觀察累積的過程,一審判決書在論理上衝擊社工實務之處,仍是法律與社會學關注重點。
司改會的行動
我們如何參與這個議題
法學觀點與司改立場
這個案件,法律界怎麼看?
一審判決後,法學界出現了值得梳理的不同觀點。理解這些差異,有助於讀者掌握本案真正的爭議核心。
❶ 保證人地位本身有疑問
- 王皇玉教授:社工本質是「協助者」,與案主並非控制關係,跨機構合作屬水平分工,可適用信賴原則,無須為他專業的失職負責。
- 盧映潔教授:依德國法比較,社工若未獲授予公權力、未實質進行密集照護,就不應課以等同「實際保護承擔者」的刑事責任。
- 核心主張:沒有相應的制度權限,就不應有保證人地位。
❷ 保證人地位存在,但過失判斷才是關鍵
- 否認社工有保證人地位,在邏輯上等於主張社工對案主安全沒有任何作為義務,這難以支持。
- 真正的問題是:法院對「過失」的判斷是否嚴謹?是否有充分的專業知識支撐這個判斷?
- 另一方法論問題:法院保證人地位的論證聚焦在「對保母的監督」,但更精確的基礎應是「對案主的訪視、觀察與回報義務」。
- 法院混用保證人地位與過失兩個分析層次,容易造成外界誤解。
一審判決引用「兒少虐待臨床表徵12點提醒指標」,認定社工具備辨識能力。然而此指標原是設計給醫師診視時使用,而非社工工作規範;且其發布日期(2023年10月28日)晚於陳社工前幾次訪視的時間點。鑑定人呂立醫師也在庭上指出,兒虐辨識是高度專業的判斷:有傷不一定是兒虐,沒有明顯傷勢也可能有兒虐——剴剴案最終的認定,是綜合所有專家、由結果往回推論的。在保母蓄意掩蓋的情境下,要求第一線社工僅憑三次訪視即「拼湊出」真相,其合理性值得深究。
判決書中將保母定性為「危險源」,引發不少人批評,認為這是在污名化托育工作。徐偉群教授進一步說明,「危險源」在法律上只是「風險管轄」的技術用語——任何有一定風險的社會分工都可能構成危險源,法院的目的僅在界定風險管轄關係,而非在道德上譴責相關行為。就像把房客帶進自己的房子並不是壞事,但房東依然對房子的安全處於「風險管轄」地位。這個術語本身是從外國法翻譯而來,確實容易引發字義上的誤解,值得法律人在溝通時更加留意。
司改會的核心立場
保證人地位、過失、因果關係之判斷,持續觀察二審情形
無論從哪個角度切入,一審的論理都留下了值得深究的空間。保證人地位的認定標準是否有現實感?過失門檻的判斷是否有充分的社工專業知識為基礎?對「可避免性」、「期待可能性」等要件的審視是否足夠?期待二審進行更為嚴謹的分析,避免以「事後結果導向」推論責任。
司法信任從公平審判程序累積,不只是看判決結果
本案針對程序的監督仍有未竟之處,一審判決書針對偵查檢察官不實筆錄疑雲,認為無調查必要、簡單文字排除證據能力。本會將持續關注。
清楚的責任邊界,才能穩住社會安全網的人力,做好兒少保護工作
確保每個孩子都受到妥善保護,是國家的根本責任。案量超載、督導缺位、跨機構分工不清、出養安置的制度漏洞……這些結構問題早在剴剴案之前就存在,也不會因為對一名社工定罪而消失。社會的關注焦點,應從個人的刑事追究轉向制度的根本重建。讓第一線工作者能在清晰合理的框架下盡力服務,才是穩定社安網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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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