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李明洳律師於2026年4月16日(宣判日當天,法院僅先公布新聞稿,尚無判決全文時)於公視台語台接受訪問。影片中針對「剴剴案」一審判決中關於社工法律責任的論述,其發言節錄如下:
一、法律上「保證人地位」的建構
李明洳說明,刑法中的「不作為過失致死罪」需要具備特殊的保證人地位、過失(應注意而未注意)以及過失與死亡結果間的相當因果關係。其中,她指出法院在此案中透過兩種路徑來建構社工的保證人地位:
- 危險源控制(監督者保證): 法院認為社工與保姆之間存在監督關係,將保姆視為危險源,而社工執行組織負有的監督保姆義務。
- 自願承擔保護義務(保護人保證): 自願即相對於有契約的事實承擔,法院認為社工因資訊的排他,且與網絡間口頭與默示承擔了保護兒童的義務。
二、學術觀點與實務挑戰
李明洳指出,這是台灣司法實務上第一次出現論斷社工是否具有「保證人地位」。
(一)危險源監督的部分:
- 與傳統定義的差異: 她提到,傳統法律見解中的「危險源」通常指飼主對其寵物、工地主任對危險設備的控制,這與社工與保姆的關係並不相同。
- 組織責任轉嫁: 法院的邏輯是將社工視為特殊法人機構(如兒盟)執行職務的「手足」,因為論述的邏輯是組織責任由個人承擔,個人的責任由這個組織工作者的身份而生,也讓法院特別說「不是針對社工群體」對社工群體不具說服力。
(二)自願承擔保護者的部分:
- 資訊不對稱: 典型的保護型的「保證人地位」角色(例如德國的社工)通常不應隔著一個刻意隱瞞資訊的加害者(如本案保姆),而有密切照護關係。
- 分工共識的法律化: 法院認為社工間的「分工共識」即構成自願承擔義務。她擔心這會導致社工界未來在分工上變得更加防衛性。
李明洳提醒,雖然法院認定了保證人地位,但並不代表直接構成犯罪,中間仍需嚴謹認定因果關係與注意義務的具體內容。待判決書全文出來,才能觀察除了保證人地位外,「過失責任」及「相當因果關係」如何推論,尤其有個時空落差: 判決書提到虐待在最後一個月升級,但社工最後一次訪視是在11月20日,兩者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與預見可能性。
三、社會影響與未來發展
- 專業分工的界限: 她將此現況與20年前醫界經歷的醫療糾紛風波相比,強調不同專業(如社工與保姆)之間的法律界線該如何劃定,將是未來二審觀察的重點。
- 非定讞案件: 她強調民間司改會作為冤案救援團體,通常不對未確定的案件做過多評論,且目前尚無判決全文,僅提供學術與法律邏輯上的對照建議。
*全文刊登於2026-04-16公視台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