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壇紀錄|誰來保證社工?談社會安全網中社工的法律權責與專業邊界
2026-4-10
2026年4月9日,公益團體自律聯盟、台灣社工教育學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與臺北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共同舉辦「誰來保證社工?談社會安全網中社工的法律權責與專業邊界」論壇,整理論壇當日速記如下(非逐字全文)。
重點摘要:
王皇玉老師以20年前協助醫界討論相關權責劃分的經驗分享起,剖析社工與個案並非控制關係,其專業本質在於溝通與信任,因此對強制通報與過度介入持保留態度。且因為社工實務高度依賴跨系統合作,對合作夥伴也非監督關係,這樣水平分工的關係,適用刑法上的信賴原則,各專業就應該各自負責。以虐童案為例,責任應回歸實際行為人,若社工已依制度完成轉介並信賴他專業,不應承擔過度責任,且刑法強調個人責任與可預見性,不能事後擴張歸責。
王老師指出,社工師以「實踐社會正義」為使命,是極為罕見的專業規範。她也特別關注社會工作師法第12條的業務範圍,從用詞可見社工專業強調「人需要系統性的支持」,包含保護、預防與支持服務。其用語如「協助」、「服務」、「支持」,展現非強制、關係導向的專業特質。
社工的核心在於協助服務對象建立主體性,使其能自主做出生活決定,而非取而代之。社工與服務對象之間並非控制關係,其本質是協助、溝通與提供支持,且對方可以不配合。相較之下,法律則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透過規範要求服從。兩者目標一致,但方法不同。
老師指出,現行制度常受輿論影響,事件發生後即反思是否未及早介入。然而實務上,有時確實來不及,有時介入愈多反而使對方更逃避。若一味增加訪視頻率或甚至聽到有訴求要求未來訪視要對幼兒脫衣檢查,未必合理,甚至可能傷害尊嚴。「法律人對這樣的訴求、尤其是創設法所沒有的義務,會感到匪夷所思。」,她並舉邱小妹人球案為例,指出當輿論尚未理性時,可能影響檢察官判斷。起訴理由如要求騰出加護病房或改造設備,後經專家評估亦認為不合理。法律將強制介入視為最後手段,過度介入未必帶來更好結果。
社工高度仰賴跨系統合作,且取得資訊多為片面,實務上常在「信賴」與「懷疑」之間拉扯:過度信賴,可能導致誤判或未通報;過度介入,則可能破壞關係、導致服務中斷 。老師補充舉例,未滿16歲懷孕強制通報的制度,曾引發婦產科醫界疑慮:一旦通報,當事人可能不再就醫,反而提高風險。「一接觸法律,原本良善的專業關係就可能被改變。」,她也指出,「不做怕出事」的壓力並非社工獨有,醫師亦然。
從業務內容可見,社工工作包含大量「轉介」與跨系統合作,因此其與他專業的關係應建立在信賴,而非監督。社工與其他專業之間並無上下指揮關係,不存在要求他人依其指示行動的權力,而是平行協作。
王老師以醫療分工為例說明:外科醫師與麻醉醫師屬平行專業,各自依其專業負責,並可相互信賴。此即刑法上的信賴原則。 若為垂直分工(如醫師指揮護理人員),則監督者須負監督責任,不能主張信賴原則免責。社工與其他系統的合作屬水平分工,因此可合理信賴他專業。
責任歸屬應回到權責對應:無權即不應負責。社工的職責在於轉介,若已依制度轉介至具資格者,例如有證照的保母,即可合理信賴其專業。若保母具故意傷害,應由其負責。社工的訪視本質為關懷與觀察,而非監督,且資訊取得有限;增加訪視頻率未必能掌握更多真實情況。「多次訪視是不是可以多次取得資訊呢?不一定,這就是老鼠跟貓的關係,增加過多的訪視不一定會得到更多的資訊。 」
更何況,刑法責任須以「預見可能性」為基礎,若已察覺異常卻未處理,則可能成立責任,但若在一般專業能力下無法察覺,則不應事後苛責,法律判斷應回到行為時點,而非受事後輿論影響擴張責任。即使社會高度重視兒童保護,過度咎責亦未必有助問題解決。
最後,王老師提到:「其實保證人地位我也寫了一本書...。大家問我社工有沒有保證人地位,我腦袋瓜一巡就說沒有,我也可以把我的書給你們看。」
重點摘要:
德國實務認為,社工於知悉兒少受威脅卻未評估或作為時,可能成立保證人地位,其基礎在於國家與家庭共同負擔保護義務,且不因委託民間而免責;若社工已實質介入家庭並提供密集照顧,即承擔保護責任。相較之下,臺灣制度仍存落差:現行《兒少權法》雖規範照顧義務,但收出養流程常被行政函令排除,訪視密度亦偏低。總結而言,社工要討論的是是否屬於「保護型保證人」(Beschützergarant),而非「監控型保證人」(Sicherungsgarant),而保證人地位不應僅依形式法源判斷,保護型保證人應以照顧密度與實質保護權限為準;在社工僅具通報功能、未能實質介入的情況下,難以課以等同實際照顧者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