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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危法制「情輕法重」的司改十年漫漫長路——112年憲判字第13號受理的那8人以外的故事

去年7月,法務部因應112憲判13提出新修正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草案,今年10月,司改會提出民間版草案,希望改善極端重刑化的毒品防治政策所導致的「情輕法重」問題,法務部更是在民間版草案記者會後,旋即發布聲明反擊。

看似近期轟轟烈烈的討論,其實是古老的司法改革議題。回望過去對修法的討論與倡議,發現一轉眼已經十年。本文將藉由梳理司改會10年來對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修法倡議過程,與大家一同看見毒品法案改革的顛簸之路。

首次嘗試釋憲:周倉吉釋憲案

「談司改會對於毒品政策的倡議,就不能跳過周倉吉。」

2006年,檢察官指稱周倉吉涉嫌三次販賣海洛因(第一級毒品),其中兩次分別以800元販賣0.28公克,和以1000元出售0.26公克,另外一次則是以500元販賣不明克數的海洛因。第一審的高雄地方法院,因為沒有相實的證據,判決他無罪,但檢察官提出上訴;第二審的高等法院認定其曾兩次販賣海洛因,衡酌累犯加重與法定減輕事由,最後兩項罪名各判決有期徒刑15年2個月,總刑期定為18年。

司改會副執行長李明洳律師說起,2016年司改會毒品專案組開始關注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沒有區別販賣量的差別,法定刑都規定一樣,違反比例原則,因此擬向大法官提出釋憲。「周倉吉案」涉及販賣克數很小、收取金額很少,但總刑期卻很重。小組在眾多的案例中,特別挑出了它來當指標性個案。

2018年,在釋憲組張清凱律師的協助下,司改會以周倉吉與許宏昌(販賣一次海洛因,3小包,淨重0.038、0.035、0.143公克,處18年)的案子,聲請販賣毒品情節與刑度釋憲。

很可惜的是,2020年6月19日大法官作出〈107年度憲二字第343號〉不受理決議,大法官認為儘管相關的規定將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視為重罪,但若符合法定要件,法院應該減輕或免除刑罰,因此認為本案聲請未能明確說明為何相關條例不符合罪刑相當的原則以及平等原則。

聲請人 販賣毒品情節 確定終局判決之刑度
周倉吉 二行為:各販賣海洛因淨重 0.073、0.023 克既遂 二行為分別處有期徒刑 15 年 2 月、有期徒刑 15 年 2 月
許宏昌 一行為:販賣三小包海洛因既遂(淨重 0.038、0.035、0.143 克) 處有期徒刑 18 年

表格/周倉吉釋憲案聲請人販賣毒品情節與刑度(資料來源:黃虹霞前大法官提出〈107年度憲二字第343號〉及〈108年度憲二字第458號聲請案不受理決議不同意見書〉。)

僅管針對大法官會議的不受理決議,黃虹霞大法官提出了不同意見書,黃大法官同意本會已具體說明系爭規定所有案件的最低法定刑罰都是無期徒刑,沒有區分犯罪情節的輕重為何違憲,且許多刑法學者已經提出質疑,因此,足見案件的爭議具有憲法價值,應該予以受理。然而此波的努力,也因為此次不受理而告終。

手忙腳亂的夏天:2500封的憲法審查聲請書

面對第一次釋憲的失敗,司改會釋憲組在2020年8月17日再次討論第二次聲請釋憲的可能,決定待下一任大法官上任後,調整釋憲聲請書的標的理由,再行嘗試。

有趣的是,在司改會釋憲組律師籌備第二次聲請書期間,2021年12月23日,憲法法庭同意受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的違憲爭議,接受案件聲請。與此同時,2022年憲法訴訟新制也正式上路,有機會嘗試「個案裁判審查」。2022年1月4日新制上路後才確定終局裁判的案件,都必須於2022年7月4日前提出憲法審查。

在此情況下,為最大量的協助「情輕法重」毒品案件當事人能夠進行救濟,司改會主動提供了「憲法訴訟指引及書狀範例」,並發函請矯正署協助轉知受刑人:

主旨:就司法院憲法法庭受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違憲疑義案,敬請 貴署轉知所屬監所相關資訊,以利受刑人維護其憲法上權益。

說明:
一、依司法院憲法法庭網站之公開資訊,該法庭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以無期徒刑及死刑為法定刑之違憲疑義,已於民國(下同)110年12月23日受理107年度憲二字第331號案件,迄今已併案受理36案(詳附件)。

二、按《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新制施行前已送達者,應於111年7月4日前聲請,此與過往並無期間限制的情形,有重大不同。次按《憲法訴訟法》第63條準用第53條第3項規定,受相同規範判決有罪者,如未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則無後續救濟之可能。

三、是以,上開憲法訴訟案件結果如對聲請人有利,未聲請之人民將無救濟機會,恐影響相關受刑人權利。考量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判決有罪確定、現仍服刑中之人民並非少數,為確保其有機會於法定期間內主張權益,實有周知前開救濟機會之必要。

四、為此,敬請 貴署轉知所屬監所於各場舍周知相關受刑人,以協助人民維護其憲法上權利。

隨著矯正署協助將資訊轉發到各監獄,司改會也開始收到大量的聲請案件,在司改會同仁偕同實習生組成毒危回信小組的工作下,依據當事人的情事分類成(第4條第1項、第4條第2項、第5條第1項),依據當事人最高法院的刑事判決撰寫相關案情摘要,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1項:聲請人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743號刑事判決認定,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9次,獲利11,500元,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捌年,並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目前收容於澎湖監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2項:聲請人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91號判決認定,與他人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次,獲利24,000元,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並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目前收容於桃園監所。

後將以協助當事人填寫完畢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釋憲例稿,及違憲疑義撰寫說明書,寄返當事人。


照片/憲判字公佈前,司改會實習生協助處理當事人回信

2022年6-7月期間,司改會估計共寄出了550封例稿,也再次協助周倉吉送件。最終,憲法法庭估計共收到了2500件聲請案。

2023年6月8日,司改會更進一步的依據新制憲法訴訟法的法庭之友制度,針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違憲提出意見書,然憲法法庭於2023年8月11日作出判決,不予許可本會法庭之友聲請

憲法法庭的〈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最終接受8位聲請人的案件,周倉吉則再次的被大法官拒之門外。觀察憲法法庭接受的案件,司改會副執行長李明洳指出這8人皆無前科,僅單純的具備「情輕法重」情事,周倉吉則可能因吸食前科,而遭排拒。

此次的集體釋憲結果僅有少數通過,也促使司改會反過來思考憲法法庭面對排山倒海來的聲請,並未如預期的大開大門,可能是因為其難以處理如此龐大的案件數量,且擔心若對毒品案件作出大幅變革,會動搖現有的司法基礎,進而趨向保守。


照片/憲判字公佈當天,法律政策部與實習生一起觀看憲法法庭宣判直播

司改會重啟毒危條例修法小組,在憲判基礎上期待法制變革

隨著〈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認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在適用《刑法》第59條減刑的情況下,仍會導致「情輕法重」的狀況,要求法務部應予以修法。

但面對憲法法庭的要求,法務部的修正草案僅增列第17-1條,指出販賣第一級毒品情節輕微者,減刑後若仍過重者,得再減刑,但有前科者並不適用。法務部先是凌駕憲判,單方面訂定了「無前科」的再減刑門檻,且目前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是以「毒品分級」作為法定刑的依據,販賣第1級毒品刑度為「死刑、無期徒刑」,販賣第4級毒品則為「5至12年有期徒刑」,但並未考慮販賣數量,顯得有失公平。

為因應官方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慢步與盲目,司改會於2024年成立了「毒危條例修法小組」,做為持續監督與推動改革的動能。從2016年到2024年,司改會關注「毒危條例修法」已近十年,在早年的律師團隊外,也開始吸納進年輕世代的義務律師。

為看見司改會繼續投入「毒危條例修法」的長期承諾與持續努力,我們訪談了「毒危條例修法小組」成員張尊翔律師,探究年輕律師願意投身毒危議題的動機與挑戰。

照片/毒危條例修法小組的志工律師張尊翔,在律師工作結束後還參與司改會的會議

尊翔律師與毒危議題的相遇來自於學生時代老師的引領,林琬珊老師當時作為聲請人高院的鑑定人,邀請尊翔律師一同協助案件的梳理,就這樣尊翔律師一頭栽進了成堆的最高法院判決中,逐一統計出違反第4條第1項的情況。隨著深入瞭解,透過統計數字,尊翔律師發現這是一題難以迴避的法律課題:

比如說7年6個月到9年,或7年6個月到8年之間,以及15年到17年,或15年到18年之間,這兩個區段幾乎佔據了所有的被告刑期,那就形成一個非常畸形的曲線,就只有兩個峰值,這樣的情況其實就很怪,因為如果今天一個正常的量刑區間,應該是要有一個範圍,就是說這件事情如果它比較嚴重,我們就量刑就比較重,那這件事情如果比較輕,我們當然就量刑比較輕,那怎麼會只有兩個點?

這個原因就是因為減刑一次、減刑兩次這樣的差異而已,因為無期徒刑減一次就是15年,那15年再減一次就是7年6個月。

那它會有區間是因為,比如說它都是判三個販賣毒品罪好了,各判7年6個月、7年6個月、7年6個月,合併執行8年1個月這樣子,那15年到17年,或15年到18年可能是,比如說五個販賣毒品罪,各判15年、15年、15年1個月,然後合併執行16年,就是沒有任何的圓滑性可言,只有兩個點,而且幾乎都是在7年6個月、7個月、8個月,15年1個月、15年2個月,所以我覺得這是相當荒謬的。

那他們的判斷標準是什麼呢?就是『顯可憫恕』,但『顯可憫恕』非常的沒有任何標準可言,就是幾乎所有的案件都會使用『顯可憫恕』,統計上來看,最高法院大概有八成多。

帶著對於毒危判決的反思看見,尊翔律師在執業後,撥空於下班時間投入司改會的毒危小組,期許透過監督的力量,讓更多人意識到這樣的問題。

面對毒危條例修法的艱難歷程,尊翔律師肯定憲法法庭所做出的〈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但相關機關如何做成更進步與更保障人民權利的政策法案,尊翔律師認為這仍是要持續研擬與倡議的方向。

走在毒危條例修法的漫漫長路上,司改會力求為社會帶來更具公正性與人權保障的法律變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