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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讓憲法接住「情輕法重」的毒品案件當事人~憲法訴訟指引及書狀範例公開

長期以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製造、販賣、運輸第一級毒品罪)法定刑只有「死刑」及「無期徒刑」,而備受學者及法界的質疑。2021年12月23日,憲法法庭受理此違憲爭議,至今已併案43件,使上述不合理的規定,終於有被檢討的機會。

對上述刑罰的相關規定,民間司改會認為有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而違憲的高度可能性。為協助民眾維護其合理的憲法上權益,於此公開提出憲法訴訟的指引及書狀範例,供有意提出聲請的民眾無償使用(請參照附件之說明及書狀範例),並提醒在今(2022)年1月4日前收到相關裁判的民眾,必須於今年7月4日前提出。

  1. 「製造、販賣、運輸第一級毒品罪」法定刑過重,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

    本會主張「製造、販賣、運輸第一級毒品罪」違憲,並非認為這些行為不需處罰,而是因為刑度過重,導致實務上出現大量個案不正義的情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一般人看到這麼重的刑度,多半會認為處罰的對象,是對社會治安造成重大危害的大毒梟或販毒集團。但事實上,少量、零星、獲利極少的販賣也都適用這條,無論情節輕重,只要觸法,面臨的最低法定刑就是「無期徒刑」。實務上,法院在很多案件會認定法定刑過苛而減刑一次,但刑度也是15年起跳,法官對此也是萬般無奈。

    以下舉出實際的案例,來說明個案中的量刑過苛之處(更多案例可參考憲法法庭已受理的相關案件):

    案例1

    A以800元代價,販賣海洛因1包(淨重0.073公克)予林某;數日後,再以1,000元代價,販賣海洛因1包(淨重0.023公克)予許某。上述行為經一審法院判決無罪;但於二審時被論以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改判有期徒刑18年;全案因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告確定。

    案例2

    B以新臺幣1,000元代價,販售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約0.2公克)予林某,並完成交易。上述行為經一審法院以轉讓禁藥罪,判處有期徒刑7月(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無罪);但於二審時,被論以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全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再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處有期徒刑15年1月

    案例3

    C於暗網從國外購買古柯鹼,於運送時在我國海關被查獲(淨重3.0903公克),後經員警喬裝郵務人員偵辦並遭逮捕(A否認犯罪,並未說明其動機為營利或自用)。後經一審法院論以運輸第一級毒品罪,量刑後處有期徒刑15年6月;二審亦駁回C的上訴。

    與其他《刑法》條文比較,更可發現一個荒謬的現象:將毒品賣給買家所受到的處罰,原則上比殺人罪還嚴厲。此外,對販毒的處罰,不論其情節輕重,法定刑也比劫持火車、飛機的罪犯,或是在便利商店的飲料下毒並造成他人死亡的罪犯還重。對照下來,更可凸顯《毒危條例》刑度規定的不合理。

  2. 如果違憲了,會怎麼樣?

    如果大法官審理後,認為「製造、販賣、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確實違憲,也不表示這些行為不用處罰,而是會要求立法者檢討「如何適當地處罰」。

    進一步來說,可能要根據行為的目的、毒品數量、獲利多寡、組織型態、上下游分工等情形進行細緻的區分,而非不論情節輕重,都以「無期徒刑」作為刑度的基準。舉例而言,針對販賣毒品行為,英國曾在2012年透過「毒品犯罪量刑準則」(Drug Offences Definitive Guideline),除了考量毒品種類之外,也區分販賣者的角色是屬於主導、顯著、不重要地位,以進行不同程度的處罰。

    然而,我國毒品防制政策卻始終從單一扁平的想像出發,並以嚴刑峻罰為核心且日漸重刑化,從未有細膩規範。2020年7月15日施行的《毒危條例》新法,更將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的刑度,從最輕本刑從7年有期徒刑調高至10年。如此嚴苛的立法,勢必將導致各式各樣情輕法重的案例持續發生。就此,立法者責無旁貸地必須重新思考「如何適當地處罰」。

  3. 肯定矯正署重視受刑人權益,期待各界對毒品防制政策的檢討及辯論

    由於尚在監所內服刑的受刑人,較不易取得相關資訊。因此本會在今年5月27日曾行文矯正署,建請將相關權益資訊周知受刑人。矯正署亦本於保障受刑人合法權益的立場,迅速公告。對此,本會肯定矯正署及相關監所對受刑人權利的重視,並期許在未來的憲法法庭及立法院,毒品防制政策能夠有更深入的檢討與辯論。

民間司改會過去,曾就民眾申訴因微量販毒而遭重判的案件,協助聲請釋憲。為了協助更多類似情形的民眾維護其權益、在量刑上受到更公正的對待,經修改後,將書狀範例公開予社會各界參照或無償為公益使用。請有意聲請的民眾,參照附件說明(包含提出的要件及適用情況)後,斟酌提出。另外,在憲法法庭現已受理的相關案件中,亦有公開書狀可供查詢參考。

因今年憲法訴訟新制上路,民眾必須注意聲請期間的新規定(其他案件亦同)。在今年1月4日收到確定終局裁判的民眾,必須於今年7月4日前提出;如果是在之後才收到判決,也必須要在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附件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及相關違憲疑義之說明
  2. 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毒危4條1項)PDF  Word
  3. 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毒危4條2項)PDF  Word
  4. 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毒危5條1項)PDF  Wo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