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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立委對「強制辯護」應有基本認識 法扶制度不容開倒車

今年8月,部分立法委員主張修正《法律扶助法》,要求法律扶助基金會未來不得為「蓄意殺人、毒駕致死、詐騙、性侵、虐童」等5類犯罪被告提供強制辯護,並提出刪、凍相關預算的提議。

公共預算如何使用,本來就應接受國會監督;法律扶助制度的執行,也應接受檢驗。但是,不應因社會對特定犯罪的憤怒,就以犯罪類型決定一個人是否值得獲得必要的法律扶助;更不應把特定修法方向與預算解凍直接綁在一起。

就此,民間團體共同提出3項呼籲及澄清:

一、部分立委所稱「法扶9成案件都在協助刑事被告」與公開統計不符;重大犯罪案件更不能因此降低強制辯護與公平審判的程序保障。

二、將強制辯護案件排除於法扶之外,並不會使國家保障人民受公平審判的義務消失,只是把強制辯護案件轉回公設辯護與義務辯護體系,進一步加重已經吃緊的法院與書記官人力負擔。

三、被害人保障與被告辯護權並非零和選擇。與其削減法扶、限縮扶助範圍,政府與立法院更應正視犯罪被害人服務需求快速增加、預算卻未同步成長的問題;司法院也應積極向國會與社會說明法扶及強制辯護制度的理念、功能與必要性。

一、拒絕誤解與錯誤修法,立法委員對「強制辯護制度」應有基本認識

部分立委主張,法律扶助基金會有高達9成案件是在協助刑事被告,真正協助被害人的案件只有1成,因此認為法律扶助制度已有失衡,並進一步主張未來應將「蓄意殺人、毒駕致死、詐騙、性侵、虐童」等5類重大犯罪排除在法律扶助範圍之外。這樣的主張其實涉及兩個不同問題:

第一,法扶資源是否真的有9成都投入刑事被告辯護?

第二,國家能否因為犯罪類型重大、受到社會高度非難,就降低被告原本依法享有的辯護保障?

首先,「法扶9成案件都在協助刑事被告」並不符合目前公開資料。依法律扶助基金會2025年度資料,受理並指派律師辦理的案件中,刑事案件為29,931件,占全部扶助案件的51.58%,並非9成;若把法律諮詢等服務一併計入,法扶全年受理近23.3萬件申請,其中逾12.3萬件即屬法律諮詢服務。法扶所使用的公共資源,同時涵蓋民事、家事、少年、行政,以及勞工、原住民族、身心障礙者、住宅租賃等多元法律服務。再進一步看法扶案件的扶助資格,2025年度一般法扶案件中,「重大刑事辯護案件」為6,353件,占10.95%;另有32,421件屬特殊群體的法定保障案件(如少年、精神或心智障礙者);22,699件涉及經濟弱勢。

由此可見,刑事法律扶助中有相當一部分,本來就是國家為弱勢者或依法應受保障者所建立的制度,不能簡化成「拿納稅人的錢替犯罪者請律師」。

其次,即使涉及重大犯罪,也不能因為犯罪類型受到高度非難,就忽略「強制辯護」本身是一項獨立的程序保障。《刑事訴訟法》第31條規定,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等案件,被告未自行選任辯護人時,法院依法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因此,此次被點名的5類犯罪中,只要具體罪名及案件情形符合強制辯護要件,國家就仍負有確保被告獲得辯護的義務。

這項保障也不是單純的政策選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將獲得辯護列為刑事被告公平審判的基本保障,在司法正義有此必要時,應為未選任辯護人的被告提供辯護;被告無資力時並應使其免於負擔相關費用。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清楚地指出,正因國家可能施加的刑罰更為嚴厲,則必須對應地有更高程度的保障,以確保國家刑罰權是在嚴謹、可靠的程序下行使。

守護法扶聯盟認為,國會當然可以要求法扶說明預算使用、案件結構及服務成效,但相關討論首先應建立在正確的統計基礎上;是否保障刑事被告的辯護權,也不能單純取決於特定罪名是否受到社會厭惡。法律扶助可以檢討,但不應以與公開資料不符的「9成」說法,作為限縮法律扶助及強制辯護保障的基礎。

二、把強制辯護案件排除於法扶之外,不代表國家就不用負擔辯護

更重要的是,「法律扶助」與「強制辯護」是兩件不同的事。

8月19日立法院詢答時,司法院秘書長已明確說明,強制辯護是正當法律程序的一部分;即使法扶不再承接特定案件,依法必須有辯護人的案件仍然必須有人辯護。如果法扶被禁止承接,實務上就必須轉由「公設辯護」或「義務辯護」處理。

換句話說,排除法扶,國家仍有義務保障人民受公平審判的權利;它只是把同一項國家義務,從法律扶助基金會移回各級法院。這個「左手換右手」的結果,首先受到衝擊的,就是法院已經十分吃緊的人力。

司法院統計顯示,截至2025年底,地方法院新收的公設強制辯護案件達14,523件,加上其他案件及未結舊案總共有21,121件;與此同時,全國地方法院的公設辯護人僅有43位。在司法院員額已達上限,基層普遍過勞的情況下,增加公設辯護人的可行性極低,但不增加人手也無從處理如此大量的案件。

如果大量原由法扶承接的強制辯護案件改由法院指定義務辯護人,法院書記官就必須在已過度繁重的工作上,再增加指定、通知、聯繫等行政工作。對目前已經過勞的書記官,可能是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

三、比起刪減法扶預算、限縮扶助範圍,立法院更應關注保障被害人的資源投入

守護法扶聯盟也要強調,增加犯罪被害人的保護與支持資源,不但與保障被告辯護權並不衝突,而且正是政府目前應該正面處理的問題。真正值得立法院關注的,不是從被告的程序保障中移走多少資源,而是《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正後,被害人服務需求快速增加,政府編列的資源是否真正跟得上。

《犯保法》新制上路後,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服務人次已從2022年的10萬1,709人次,增加至2025年的26萬8,318人次,約為原來的2.6倍;開案件數以及接受服務的被害人、家屬人數也大幅增加。 需求的增加已經直接反映在犯保協會的決算上。依犯保協會114年度決算,該年度最終出現約3,613萬元短絀;其中「保護費用」原編列3億1,024萬元,實際支出達3億5,088萬元,超出預算約4,064萬元,反而是業務及管理費用較原預算少支出約117萬元。換言之,當年度支出增加的主要壓力,確實出現在第一線被害人保護服務。

如果再看與被害人直接相關的服務項目,落差更加明顯。114年度「身心照護輔導服務」原編5,268萬元,實際支出9,649萬元,執行率達183.2%;「急難救助保護服務」原編2,336萬元,實際支出3,995萬元,執行率171%;「法律訴訟補償服務」原編3,148萬元,實際支出4,213萬元,執行率133.9%。三項原編預算合計約1億0752萬元,實際支出卻達1億7,858萬元。

然而,在114年度已經出現如此明顯的實際需求後,115年度這三項服務的預算合計卻只有約1億0082萬元,比114年度實際支出少約7,776萬元,差距達43.5%。這才是被害人保障目前真正面臨的難題:需求已經發生,服務也已經提供,但下一年度預算卻沒有按照實際需求相應增加。

子計畫 114年度預算 114年度決算 114年度執行率 115年度預算 115年預算與114年決算之差額
1D被害人身心照護輔導服務 5,268 萬 9,649 萬 183.2% 4,984 萬 −4,665 萬(−48.3%)
1B被害人急難救助保護服務 2,336 萬 3,995 萬 171.0% 2,151 萬 −1,844 萬(−46.2%)
1A被害人法律訴訟補償服務 3,148 萬 4,213 萬 133.9% 2,947 萬 −1,267 萬(−30.1%)
三項合計 1億0,752萬 1億7,858萬 - 1億0,082萬 −7,776 萬(−43.5%)

新法所建立的邏輯,是由被害人的實際需求決定應提供的服務,而不是先看當年度還剩多少預算,再決定被害人可以獲得多少保障。民間團體先前即曾提出警告,如果預算無法反映實際服務需求,犯保協會為了維持收支,就可能被迫從個案服務端「節流」;例如提高急難救助、醫療照護或訴訟費用補助的審核門檻、降低核給額度,或讓原本可以核給的案件變得更難獲得補助。這並非表示目前已經證明犯保協會全面提高審查標準,而是指出當法定服務義務持續增加、預算卻沒有同步成長時,第一線可能面臨的制度風險。

被害人的權利保障與被告的辯護權及受公平審判的待遇並不是零和選擇。被害人需要更多心理、醫療、經濟、生活重建及訴訟上的支持,政府就應該依照新法實施後增加的服務需求,編列相應資源;被告面對國家刑罰權時所需要的有效辯護,也仍然是國家必須履行的程序義務。

如果一方面認為犯罪被害人的保障不足,另一方面採取的方式卻是削減另一項司法基本保障,並沒有真正回答被害人服務預算不足的問題。更合理的公共政策討論,應該分別檢視兩套制度各自需要多少資源,讓被害人得到應有的支持,也讓刑事程序維持必要的公平與正當程序。

新法所建立的邏輯,是由被害人的實際需求決定應提供的服務,而不是先看當年度還剩多少預算,再決定被害人可以獲得多少保障。民間團體先前即曾提出警告,如果預算無法反映實際服務需求,犯保協會為了維持收支,就可能被迫從個案服務端「節流」;例如提高急難救助、醫療照護或訴訟費用補助的審核門檻、降低核給額度,或讓原本可以核給的案件變得更難獲得補助。這並非表示目前已經證明犯保協會全面提高審查標準,而是指出當法定服務義務持續增加、預算卻沒有同步成長時,第一線可能面臨的制度風險。

被害人的權利保障與被告的辯護權及受公平審判的待遇並不是零和選擇。被害人需要更多心理、醫療、經濟、生活重建及訴訟上的支持,政府就應該依照新法實施後增加的服務需求,編列相應資源;被告面對國家刑罰權時所需要的有效辯護,也仍然是國家必須履行的程序義務。

如果一方面認為犯罪被害人的保障不足,另一方面採取的方式卻是削減另一項司法基本保障,並沒有真正回答被害人服務預算不足的問題。更合理的公共政策討論,應該分別檢視兩套制度各自需要多少資源,讓被害人得到應有的支持,也讓刑事程序維持必要的公平與正當程序。

四、期待司法院積極為政策辯護,完整說明法扶制度的理念與功能

守護法扶聯盟肯定司法院秘書長8月19日在立法院答詢時,重申強制辯護是正當法律程序的一部分,也清楚指出即使法扶退出,國家仍然必須透過其他制度提供辯護。

面對接下來的《法律扶助法》修法壓力及116年度預算審查,我們期待司法院進一步完整說明法律扶助制度的目的、強制辯護的憲法與人權基礎,以及將案件移回公設、義務辯護制度後可能產生的人力與行政成本,讓國會與社會能在完整資訊下討論制度,而不是讓法律扶助制度在預算壓力下被迫改變。


就此,民間團體共同呼籲立法院勿以特定犯罪類型,作為一律排除法律扶助的標準,也不應以相關預算的刪除、凍結為手段。重大犯罪更需要嚴謹的正當法律程序,不能因犯罪類型受到社會高度非難,就降低必要的辯護保障。

記者會時間

2026年10月5日(一)10:00

記者會地點

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3-1號立法院研究大樓(中興大樓)101會議室

出席人員

林永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董事
黃嵩立|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政策中心主任
余宜家|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
林欣怡|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長
林佩穎|台灣勞工陣線倡議部主任
王郁云|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倡議經理
賀光卍|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專員
郭學云|刑事辯護律師協會執行秘書
羅芳晨|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專職律師

新聞聯絡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副執行長 呂政諺律師
電話:02-2523-1178#37
信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