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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法庭之友許可聲請書|販賣第一級毒品案

  • 2023年6月8日,本會向憲法法庭聲請許可為法庭之友。2023年8月11日,憲法法庭作成判決,並同時以「本庭已就該案審理完畢,聲請人無再行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供本庭參考之必要」為由,裁定不予許可。
  • 2022年6月間,本會曾公開「憲法訴訟指引及書狀範例公開」,向一般民眾說明就本案聲請憲法訴訟之事項。

主案案號    107年度憲二字第331號
法庭之友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地址: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90巷3號7樓
電話:(02)2523-1178
傳真:(02)2531-9373
代表人:黃旭田

代理人    呂政諺律師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地址: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90巷3號7樓
電話:(02)2523-1178
傳真:(02)2531-9373

為鈞庭審理107年度憲二字第331號等併案案件(下稱「本案」),依《憲法訴訟法》第20條第1項聲請許可為法庭之友事:

壹、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業務與本案有專業上關聯性,爰聲請鈞庭裁定許可為法庭之友:

  1. 憲法訴訟法》第20條第1、2項規定:「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認其與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有關聯性,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於所定期間內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供憲法法庭參考。前項聲請,應以書面敘明關聯性為之。」又參照該條文之立法理由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參考美國關於『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之立法例…該二項所稱關聯性,不以『法律上利害關係』為限,例如情感上的或專業上的關聯性均屬之。」
  2. 再按《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25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認其與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有關聯性,得於憲法法庭公開聲請書、答辯書後三十日內,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就聲請案件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
  3.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下稱「本會」)為長期關注刑法及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毒品刑事政策及監所制度改革之專業團體,並針對相關法律問題皆曾以學術研討會、公開聲明等方式發表專業意見。本案涉及刑事毒品政策重大爭議,依《憲法訴訟法》第20條之意旨應認與本會具有專業上關聯性,具法庭之友之適格。
  4. 又鈞庭已於中華民國(下同)112年5月9日公告憲民字第900465號案為本案併案案件,本會爰依《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25條第1項所定期限內聲請許可(憲法法庭會台字第13254號裁定參照)。

貳、為鈞庭審理107年度憲二字第331號等併案案件,本會支持聲請人之主張,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應屬違憲:

  1. 系爭規定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侵害《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之生存權、第8條之人身自由,並牴觸第7條之平等原則、第23條之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而違憲(引用111年度憲民字第1360號併案案件聲請人倪永生於111年6月23日提出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
  2. 從鈞庭迄今就本案已受理之52件案件及同一法律爭議而經裁定不受理之案件觀之,系爭規定法定刑顯然過重而致違反罪刑相當原則之情,應普遍存在於我國司法實務及刑事制裁。是除本案併案案件外,實應就宣告系爭規定違憲之方式審慎為之,於違憲範圍內酌予非原因案件非常救濟之可能性,以維人民權益。

參、為此,狀請鈞庭鑒核,依法賜予准許為法庭之友裁定,無任感禱。

此致
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