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明村案:測謊報告會說謊
2015-10-30
羅明村原本是一名警察,負有執法與維持治安之責。他從沒想過有一天自己竟然也成了其他執法單位調查追訴的對象,最終竟然遭法院認定收受黑道50萬元的賄款,包庇犯下槍擊案的真兇,而讓一位少年頂罪…。
事情發生在紛紛擾擾的1997年。在即將邁入1997年之際,台灣發生了劉邦友血案及彭婉如命案,而警方卻一直無法有所突破。在1997年4月又發生了白曉燕命案,藝人白冰冰的女兒遭撕票,三名綁匪在大台北地區到處逃竄,在逃亡期間還陸續犯下數起強盜、綁架、殺人以及強姦案。直到該年的11月19日,白曉燕命案的最後一位兇嫌陳進興才棄械投降。警方承受著各界的壓力,這段期間並被認為是台灣治安史上的黑暗期。
羅明村在那時剛好擔任台北縣新莊分局刑事組的組長,忙碌而又壓力大。
偏偏在1997年11月6日凌晨1點,台北縣林口的「新樹林餐廳」卻又發生槍擊案。餐廳老闆娘陳碧杏隨後報案,說有三、四人在餐廳關門後來到門口,其中有人持槍射擊餐廳的鐵捲門,而這個人是之前這家餐廳的股東「張志平」1。「張志平」其實是林口地區的道上兄弟,常常一起混的還有弟弟「張志成」以及從小一起長大的朋友「黃漢旗」等人。因此新莊分局刑事組在得知此事後,當天晚上就去黃漢旗工作的「高爾夫KTV」找黃漢旗,不過剛好黃漢旗不在。
槍擊案發生數日後,羅明村收到線報,犯下槍擊案的其實是黃國瑋,而且黃國瑋在11月10日會投宿於「雅麗汽車旅館」。於是羅明村當天晚上就帶隊去雅麗汽車旅館,並且也真的順利查獲黃國瑋、槍枝及子彈。黃國瑋自白犯下新樹林餐廳槍擊案,理由是幫阿姨討債。而新莊分局也於11月11日17時左右,請新樹林餐廳的老闆娘陳碧杏來確認,但此時陳碧杏卻說其實她沒看清楚到底拿槍的是誰,也不敢確定黃國瑋是否在場。不過陳碧杏很堅持她確實有看到「張志平」在場。於是新莊分局刑事組就於11月11日18時,將黃國瑋(當年17歲)移送少年法庭,而後又於12月3日將張志平的部分,併案函送少年法庭處理。
這樣事情看起來似乎告一個段落了,但本案卻於1998年2月5日出現了大翻轉:於移送後一直遭羈押的少年黃國瑋,在開庭時翻供說,新樹林槍擊案其實不是他開槍的,而是黃漢旗開槍的!
在少年黃國瑋翻供後,台北市的憲兵調查組即介入本案的調查。黃國瑋跟憲兵調查組說,是黃漢旗叫他頂罪。而後憲兵調查組通知黃國瑋的媽媽來作筆錄,黃媽媽說,她也認為自己的兒子是替人頂罪。為此,張志平準備了8萬元想讓遭到羈押的黃國瑋交保,而黃漢旗則於1997年11月30日告訴她「現在已經沒什麼事了,我們有找人交待」。
從筆錄上來看,雖然講的是事後林口地區張志平等道上兄弟,為了讓黃國瑋能早點被保出來而在奔走,但是從這時起,憲兵調查組可能就已經懷疑有執法人員涉入頂罪案了。由此,調查的方向出現轉折:調查有無執法人員涉入頂罪案。
1998年3月20日黃國瑋又從少年觀護所被憲兵調查組借提出來。
憲兵問黃國瑋,警方怎麼知道他藏身的旅館?
黃國瑋回答:「涉案的人告訴我說其已經和警方連絡好了,且到賓館投宿被查獲也是事先安排的。」
憲兵又問:「前回答內容是否係指警方早已知悉你未涉案,而於你被查獲前亦與涉案人達成頂罪破案之協議?」
黃國瑋回答:「我不敢肯定。」
從筆錄中的回答看起來,黃國瑋知道的是,他投案這件事,真正涉案的人已經透過某個方式告知警方,但他不敢肯定警方是否明知有頂替的情形。而有趣的是(同時也是令人覺得可悲),從另一份黃國瑋的筆錄中來推敲,此處所謂「連絡好了」,或是「協議」,黃國瑋認知的並不是警方明知頂替卻包庇,而可能是警方答應「不會刑求」(參1998年9月10黃國瑋檢訊筆錄的內容。檢察官問:「警詢時有寫說與警方達成協議有無此事?」黃國瑋答:「當時好像有聽說黃漢旗與張志成說已經與警方說好了。叫我不要怕,不會被刑求。」)。
但總之,透過這份筆錄可以看出,憲兵調查組似乎已經認為有執法人員涉入頂罪案,而且不是於黃國瑋頂罪後協助把黃國瑋弄出來,而是一開始就包庇頂罪一事。
1998年3月25日憲兵調查組又找來了一位秘密證人C1作筆錄。這位C1後來被證實是張志平的好友廖文輝,是他於1997年11月10日傍晚帶著張志平的女友蔡鈺雯,告知羅明村黃國瑋涉嫌開槍及所在處所,因此當天夜裡羅明村才會急著去「雅麗汽車旅館」逮捕黃國瑋2。在筆錄中,C1表示在警方的破案壓力下,涉案人先與警方暗中達成協議,由黃國瑋出面頂罪。他不確定是何人,但好像是刑事組組長。
正是在這份筆錄中,新莊分局刑事組組長羅明村被鎖定涉嫌包庇頂罪案。不過可惜的是,秘密證人在作這份筆錄時,並沒有全程錄音錄影,所以不了解筆錄和真實的問答過程是否一致或是有怎樣的落差。但從C1亦即廖文輝的角度來看,正是他帶著蔡鈺雯去向羅明村提供線報,他懷疑羅明村涉嫌包庇頂罪案,其實也是可以理解的。
總之,憲兵調查組將羅明村可能涉嫌包庇頂罪案一事,報知板橋地檢署的檢察官。檢察官並於1998年9月5日發指揮書,要求法務部調查局台北縣調查站調查羅明村涉嫌不法之事。檢察官並於1998年9月10日親自訊問黃國瑋,羅明村是否涉嫌包庇頂罪一事,不過黃國瑋其實並不清楚。黃國瑋表示,是有聽母親提過要給羅明村錢,而且聽說要把他脫罪要花50萬元。值得注意的是,這是第一次出現羅明村收受50萬元賄款之處。但奇怪的是,黃國瑋說的是,要把他脫罪要花50萬元,而不是要讓他頂罪要花50萬元。但羅明村是刑事組組長,根本沒辦法去動已經移送少年法庭的黃國瑋…。江湖上的流言傳來傳去,怎麼傳成這樣的,真的難以考證。但因為太不合理了,所以後來有罪確定的故事版本為:這些道上兄弟湊了50萬元賄款給羅明村,讓羅明村答應包庇頂罪一事。
1998年9月23日,刑事警察局偵一隊、台北縣警察局新莊分局、台北市憲兵隊組成的專案小組終於逮捕了張志平、張志成以及黃漢旗等人到案。這些人先在刑事警察局接受詢問,之後又在板橋地檢署接受訊問,他們都承認有頂罪之事,但是都沒有說羅明村有收受賄賂並包庇頂罪。可是當他們被送到法務部調查局台北縣調查站接受調查時,狀況卻完全改觀了,他們紛紛「幡然悔悟」,供出了「真相」。
但問題是,台北縣調查站讓他們翻供後所建構出來的故事版本,雖然架構都是羅明村有與他們電話連繫並約至「三六五茶藝館」見面商談頂罪,而羅明村收受他們的賄賂共50萬元,並包庇頂罪,但歷次供述的細節卻持續變化,且相互矛盾。基本的故事情節,來自被認定為教唆頂替的主謀黃漢旗,補充情節則來自被認為與黃漢旗一起去與羅明村見面的張志成。以下舉例矛盾不一的細節:
有罪確定判決版本 | 筆錄內容矛盾舉例 | |
每個人分擔的行賄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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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羅明村連繫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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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作出相關供述的人,要不是在檢察官訊問時,要不就是在法院審理時,供翻說,並沒有給羅明村賄賂,請他包庇頂罪一事。
這樣的話,就回到一問題:這個故事版本怎麼出來的?
如果去看調查站的詢問經過就可以發現,調查員透過長時間的疲勞問話、誘導、威脅、利誘,甚至直接先寫好筆錄等等的方式,取得這些人的自白:
調查員:...他媽的,你想多判幾年嗎?
調查員:你要不要跟我合作....依貪污治罪條例...幫助破案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減一半的話,組織犯罪條例也可免的話...說真的,判二、三個月就可以離開這個地方
調查員:你不是跟我講假話,你要跟我講實話,我才能幫你....你有幾個青春,你小孩出來,還會叫你爸爸....今天你們這一條,卡到你,正好有減刑的機會,不然我怎麼幫助你....你才有這個機會
調查員:沒有原因的話,他們怎麼會接受?需要刑求嗎,我不需要刑求
調查員:你跟他出來談...可是他講什麼?
張志成:...詳情我不知道...。
調查員:你在旁邊.....這個錢你要出錢呀......你怎麼會說...
調查員:你到底出多少?
張志成:...十幾萬
調查員:...15萬....那你曉得周錫銓出多少呢?
張志成:(搖頭)
光碟15:19~15:36顯示調查員與張志成未問話,製作筆錄至15:18尚換頁繼續寫。調查員於15:24~15:25有出去一會兒,期間有將筆錄拿給張志成看
調查員:我是說上午給一次...下午給一次...同天一分二次給你....還是說分二次
另位調查員:同一天拿8萬給你,還是...分二天給你就對了
張志成:(點頭)
調查員:你呼叫他,還是打行動電話?曉不曉得他行動電話?
黃漢旗:不常連絡,不太清楚
黃漢旗:我那時候出來,就會被他拘提
黃漢旗:...其實也不是說講50萬...我跟張志成說要湊幾十萬給黃國瑋打官司
調查員:....你跟羅明村見面談...談的時候要羅明村放你一馬....你會找人出來頂....羅明村說要幫忙可以,但要求給錢,那時候談到50萬....
調查員:第三次談好第三次給錢?或是第一次,給錢說是事情講好,你忘了?
黃漢旗:那是外面風聲我不知道
調查員:你說13萬,他說15萬
黃漢旗:沒有阿我.....
調查員:他媽媽拿....那你這邊呢?
黃漢旗:....
調查員:....15萬.....20萬...
黃漢旗:....
調查員:向人家借錢這東西....查不出....
調查員:...我不會害他的....
黃漢旗:...到時候還有事情.....
調查員:不會啦!只要他不知道....就像張志成說向他媽媽拿8萬,他媽媽不會有事.....
當然調查員可以說這都是辦案技巧,這樣子這些壞人才會乖乖配合說出真相。
不過在這邊要特別指出來的是,這樣子的詢問過程與內容,其實具有虛偽自白(false confession)的特徵。
「虛偽自白」簡單來說,就是對於自己並未做過的犯罪,作出不實的自白。而為何說本案的自白,具有虛偽自白的特徵呢?
因為從詢問手法來看,調查員從一開始就鎖定單一對象羅明村,認定他有收賄包庇頂罪。他們並沒有提出任何對立假設,而只是不斷對受詢問者施加各種壓力,要,以獲得得到他們預先想好的真相版本。
而從自白的內容來看,首先,本案的自白根本沒有「秘密的曝露」。也就是在自白中出現一個詢問者事先不知的犯罪情節,而這個犯罪情節並透過一些客觀事證得以證明確實存在。最典型的情形就是殺人兇手告知埋屍地點,警方並因此找到屍體。本案的情節都是供述,不斷互相矛盾,而且也沒有找到客觀事證來佐證:沒有通聯記錄、沒有監視器畫面、沒有金流。
再來,自白的內容反而曝露出,自白者對於真相的無知。這顯示於詢問者必須透過各種方式告知自白者,真正的犯罪細節,以及自白中各種情節上的不合理。最好笑的例子就是,張志成認不出來羅明村,是靠調查員不斷引導才指認出來:
調查員:假如你現在看到他,還認識他嗎?
張志成:要看人、要看本人
調查員:當時你看到他長怎樣...身高...
張志成:差不多...老老的...
調查員:胖還是瘦
張志成:(想了一陣後)瘦瘦的
調查員:瘦瘦的是什麼意思?
張志成:瘦瘦的...
調查員:羅明村怎會瘦瘦的....
另位調查員:....不會啦....羅明村跟我差不多
張志成:...
調查員:...是拿他很久以前的照片,不是近況照片
調查員:…通通放給你看…
張志成:(點頭)…較有印象…(調查員為烙印張志成建立對羅明村印象,設局另提供被告羅明村之錄像,給張志成觀看,俾供續行指認)
調查員:...你想想看...那時候是怎麼是瘦瘦的....
張志成:...我印象不詳細...(手指向紙張的右下角)
11:36:49 張志成指認照片,第一張至第九張張志成均搖頭示意不是…
11:36:49 張志成續指認照片,調查員以筆指下面(靠近張志成)相片自言自語說:10號瘦瘦的,8號好了,然後在筆錄上自行杜撰記載編號8號很像羅明村(完成張志成偽造親自指認羅明村程序之假象)。
另位調查員:...都不認識...太離譜了...在林口混那麼久...這些人也不認識?
而自白中情節的不合理,則可見法院有罪判決認定的幾個連絡或見面的時間點,羅明村有不在場證明。1997年11月6日及7日晚上,羅明村於台北縣新莊分局都有「1106專案會議」必須召開,而且他也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甚至於11月7日專案會議後,羅明村還於22時有領槍紀錄,更可以證明羅明村不可能外出與黃漢旗等人碰面。而於11月9日羅明村於16時與另外兩名員警外出查案,回來後也沒有外出的記錄,這有出入登記簿可以證明。
有罪判決的法院不採信羅明村的不在場證明,因為法院認為羅明村可以趁專案會議時偷偷溜出去,出入登記簿的記載也不見得正確。但是如果從黃漢旗等人和羅明村的關係來看,前者是請託人,後者是被拜託的人,前者在常理上應該要配合後的時間才對,怎麼黃漢旗等人還刻意找羅明村不方便的時間(在開會)約他。
最後,從這些人事後紛紛翻供的情形來看,法院認為他們的動機就是為了迴護羅明村,但這樣的說法反而是奇怪的。因為從收賄辦事的角度,羅明村根本就沒有辦好事。真要講起來,從道上的規矩來看,如果羅真的有收賄,他們應該要咬死他才對。用周錫銓的說法來講就是「新莊分局三組拿了錢後,還要抓人,太無情義,如果一旦被抓,必將行賄三組之原委道出,讓事情爆發」(1998年11月17日周錫銓台北縣調查站筆錄)。
在取得了行賄者的自白之後,調查員接著約談辦理槍擊案相關業務的警察們。由於調查員懷疑羅明村收受賄賂後,縱放真正的嫌犯,因此在詢問過程中,就一一檢討辦案過程的不合理與不盡心,以建構出羅明村正是指揮這一切的關鍵人物。
但是其實略為了解警察體系或是官僚體系的人就會知道,所有的這些事情不可能只有羅明村一人一手掌控。作筆錄、追查嫌犯下落、卷宗的製作等等,都是由刑事組小隊的隊員們分工合作完成的。一種合理的解釋是集體收賄包庇頂罪,但偏偏這種說法證據不足。另一種合理的解釋是當時刑事組案件壓力很大,大家覺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有些事情就這樣讓它過去了,於是看起來就像是警察體系的螺絲掉滿地。後面一種解釋其實可能比較合理,因為有部分的卷宗資料不全,其實是林口派出所沒有呈報刑案現場勘驗記錄表及通報單,不是新莊分局刑事組沒有做或是抽掉。而新莊分局刑事組的小隊員也承認,他其實知道漏了,但也沒管,理由是:「重大刑案要列管並受上級嚴密督導。因此林口派出所未呈報,我也樂得輕鬆。」
在台北縣調查站透過取得行賄者的自白、警察同事們表示羅明村負有指揮辦案之權責的筆錄後,羅明村為了證明自己的清白,於1998年12月18日選擇接受測謊。但是偏偏測謊沒過,更是加深了檢調認為羅明村涉案的想法。
可是認真檢討起來,羅明村當初的測謊過程是充滿瑕疵的5。最明顯的瑕疵就是,羅明村因為心臟有問題,根本沒辦法完成整個測謊程序,事後測謊的施測員還幫羅明村代為簽名。這件事在更一審勘驗測謊過程錄影帶時,獲得確認,但是在更二審時,因為測謊過程錄影帶已經超過保存期間而被銷毀,沒辦法再次勘驗,而不被承認。不過其實從留下來的測謊圖譜,仍可見到端倪。
測謊圖譜可見羅明村的心跳記錄太過劇烈而被迫中止測謊,圖譜上並有「stop」的標記。
羅明村圖譜上的簽名筆跡。與右方羅明村筆錄上的簽名比對,即可知筆跡不同。羅明村的簽名筆跡,他表示測謊過程不到二分鐘就結束了。
檢察官最後以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的罪名,起訴了羅明村。羅明村一審被判有罪、二審有罪,三審撤銷發回。更一審時他逆轉獲得無罪。羅明村獲得無罪後,檢察官再次上訴最高法院,這次是對羅明村不利的撤銷發回,而更二審也再度改判羅明村犯有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3年,最高法院以並維持更二審的判決,由此全案於2009年4月13日確定。
關鍵的更一審無罪判決的主要理由,與更二審再次改判有罪的主要理由,對照如下:
更一審無罪判決 台灣高等法院89年度少上更(一)字第29號刑事判決 |
更二審有罪判決 台灣高等法院92年度少上更(二)字第18號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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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採信行賄者的自白 |
不採信。 法院勘驗了調查站、檢察署的詢訊問錄影帶,認定偵訊手法構成不正訊問,而且認為自白的內容矛盾不一。 |
採信。 法院勘驗調查站、檢察署的詢訊問錄影帶,認為許多關鍵處錄不清楚,不得作對羅明村有利的解釋。而且從錄影帶內容來看,詢訊問方式頂多算口氣不佳,或為促使當事人喚起記憶所必須的辦案技巧,並不構成不正訊問。而自白內容僅有細節上的不同,但大致情節都相符。 |
是否採信羅明村的不在場證明 |
採信。 法院採信羅明村於1997年11月6日、7日晚上,在開專案會議,無從與行賄者連繫或見面。11月9日16時與另兩位員警一起出去查案,之後回警局又與其他員警討論案件,並沒有與行賄者見面。 |
不採信。 法院認為縱使有專案會議,羅明村仍可以中間偷溜出去。而11月9日的行程,因為出入登記簿的記載不見得完整,無法用來證明羅明村的行蹤。而且證人是於更一審才出庭作證說明羅明村當日的行程,時間隔太久根本不可能記得,顯為迴護羅明村之詞。 |
是否採信測謊報告 |
不採信。 法院認定羅明村的心臟確實有問題,認為測謊報告的結論不能作對羅明村不利的認定。 |
採信。 於更二審時,測謊過程錄影帶已經超過保存期間而被銷毀,沒辦法再次勘驗。法院以測謊報告形式上並無問題,而且認為可以信賴施測員的專業,足以現場判斷羅明村能否進行測謊,並作出測謊不通過的結論。 |
羅明村無法接受這樣的結果,於是逃亡海外,與家人分離。他持續寄狀子給檢察總長,希望檢察總長幫他提非常上訴,但是怎麼講就是不被採信。司改會也幫他提了一次非常上訴,但因為他自己提了太多次,這份非常上訴狀在一週內就被駁掉了。
另外,司改會其實早就於2012年即向監察院提出羅明村案的陳訴。監察院於2013年4月作成調查意見,認定本案確實存在非法取供的問題,但沒有作出糾正案或彈劾案,也沒有針對測謊瑕疵的部分提出意見。司改會因此又於2014年11月繼續陳訴,希望監察院能就非法取供的部分,正式作成糾正案或彈劾案。而於2015年10月,又對羅明村案測謊瑕疵的部分提出陳訴,希望監察院依法調查。
這樣子持續努力有無盡頭並不知,但對家屬真是無限的折磨…。
羅明村案雖然比不上死刑冤案受矚目,但還是希望更多人有意願了解本案,參與救援或進行聲援。也期待法官與檢察官們能逐漸認識虛偽自白以及測謊瑕疵的問題,一起來協助本案的再審。
時間 | 內容 |
1997/11/06 凌晨01時 |
新樹林餐廳槍擊案發生。 |
199711/06 晚上20時 |
羅明村於台北縣新莊分局召開「1106專案會議」,並在會議記錄簿上簽名,然無任何交辦事項。(法院最終認定當晚黃漢旗有撥打羅明村手機約見面。) |
1997/11/07 晚上20時 |
羅明村於台北縣新莊分局召開「1106專案會議」,並在會議記錄簿上簽名,召開會議後有領槍紀錄。(法院最終認定當晚羅明村與黃漢旗及張志成在「三六五茶藝館」會面商談頂罪、收賄事宜。) |
1997/11/09 下午16時 |
出入登記簿顯示羅明村與另外兩名員警外出查案,回來後也無外出記錄。(法院最終認定當晚羅明村與黃漢旗及張志成在 「三六五茶藝館」進一步研究頂替方式及交賄、取賄。) |
1997/11/10 晚上18時 |
蔡鈺雯(張志平之妻)至新莊分局報案,指稱新樹林案乃黃國瑋所為,惟未做筆錄(依據為蔡鈺雯、廖文輝的證詞,但最後未被法院採信)。 |
1997/11/10 晚上22時 |
羅銘村率隊前往麗雅汽車賓館臨檢,第一次於晚間十一時左右撲空,第二次臨檢於半夜十二點查獲黃國瑋及犯案槍械,黃國瑋並自白坦承犯案。 |
1997/11/11 上午 |
蔡鈺雯所寫之檢舉信送達新莊分局。 |
1997/11/11 晚上 |
新莊分局將黃國瑋移送板橋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
1997/12/03 | 新莊分局函請少年法庭併案偵辦,載明「本案另一嫌犯張志平,經通知拒不到案說明,顯有逃避刑責之嫌,請併案偵辦。」 |
1998/02/05 | 黃國瑋翻供新樹林槍擊案其實不是他開槍的,而是黃漢旗。 |
1998/09/23 | 被告張志平、張志成、王智正、黃漢旗拘提到案。 |
1998/11/17 | 被告周錫銓自行到案。 |
1998/12/11 | 羅明村於調查局測謊未過(測謊員:李復國)。 |
1999/01/12 | 檢察官向板橋地方法院提起公訴。 |
1999/07/29 | 一審法院判羅明村該當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參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八十八年度少連訴字第一四號刑事判決) |
2000/05/17 | 二審法院判羅明村該當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參年。(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少連訴字第二四一號刑事判決) |
2000/08/03 | 三審第一次判決撤銷羅明村之部分並發回更審,其他上訴駁回。(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七五號刑事判決) |
2002/01/16 | 更一審判決羅明村無罪。(臺灣高等法院少年法庭八十九年度少上更(一)字第二九號判決) |
2003/04/22 | 三審第二次判決羅明村之部分均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二一號刑事判決) |
2008/10/29 | 更二審判決羅明村該當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參年。(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少上更(二)字第十八號刑事判決) |
2009/04/13 | 三審終局判決,上訴駁回,判決定讞。(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九三號刑事判決) |
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