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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明村案:測謊報告會說謊

羅明村原本是一名警察,負有執法與維持治安之責。他從沒想過有一天自己竟然也成了其他執法單位調查追訴的對象,最終竟然遭法院認定收受黑道50萬元的賄款,包庇犯下槍擊案的真兇,而讓一位少年頂罪…。

事件的背景

事情發生在紛紛擾擾的1997年。在即將邁入1997年之際,台灣發生了劉邦友血案及彭婉如命案,而警方卻一直無法有所突破。在1997年4月又發生了白曉燕命案,藝人白冰冰的女兒遭撕票,三名綁匪在大台北地區到處逃竄,在逃亡期間還陸續犯下數起強盜、綁架、殺人以及強姦案。直到該年的11月19日,白曉燕命案的最後一位兇嫌陳進興才棄械投降。警方承受著各界的壓力,這段期間並被認為是台灣治安史上的黑暗期。

羅明村在那時剛好擔任台北縣新莊分局刑事組的組長,忙碌而又壓力大。

偏偏在1997年11月6日凌晨1點,台北縣林口的「新樹林餐廳」卻又發生槍擊案。餐廳老闆娘陳碧杏隨後報案,說有三、四人在餐廳關門後來到門口,其中有人持槍射擊餐廳的鐵捲門,而這個人是之前這家餐廳的股東「張志平」1。「張志平」其實是林口地區的道上兄弟,常常一起混的還有弟弟「張志成」以及從小一起長大的朋友「黃漢旗」等人。因此新莊分局刑事組在得知此事後,當天晚上就去黃漢旗工作的「高爾夫KTV」找黃漢旗,不過剛好黃漢旗不在。

槍擊案發生數日後,羅明村收到線報,犯下槍擊案的其實是黃國瑋,而且黃國瑋在11月10日會投宿於「雅麗汽車旅館」。於是羅明村當天晚上就帶隊去雅麗汽車旅館,並且也真的順利查獲黃國瑋、槍枝及子彈。黃國瑋自白犯下新樹林餐廳槍擊案,理由是幫阿姨討債。而新莊分局也於11月11日17時左右,請新樹林餐廳的老闆娘陳碧杏來確認,但此時陳碧杏卻說其實她沒看清楚到底拿槍的是誰,也不敢確定黃國瑋是否在場。不過陳碧杏很堅持她確實有看到「張志平」在場。於是新莊分局刑事組就於11月11日18時,將黃國瑋(當年17歲)移送少年法庭,而後又於12月3日將張志平的部分,併案函送少年法庭處理。

頂罪案的爆發

這樣事情看起來似乎告一個段落了,但本案卻於1998年2月5日出現了大翻轉:於移送後一直遭羈押的少年黃國瑋,在開庭時翻供說,新樹林槍擊案其實不是他開槍的,而是黃漢旗開槍的!

在少年黃國瑋翻供後,台北市的憲兵調查組即介入本案的調查。黃國瑋跟憲兵調查組說,是黃漢旗叫他頂罪。而後憲兵調查組通知黃國瑋的媽媽來作筆錄,黃媽媽說,她也認為自己的兒子是替人頂罪。為此,張志平準備了8萬元想讓遭到羈押的黃國瑋交保,而黃漢旗則於1997年11月30日告訴她「現在已經沒什麼事了,我們有找人交待」。

重要轉折:從頂罪案到收賄包庇案

從筆錄上來看,雖然講的是事後林口地區張志平等道上兄弟,為了讓黃國瑋能早點被保出來而在奔走,但是從這時起,憲兵調查組可能就已經懷疑有執法人員涉入頂罪案了。由此,調查的方向出現轉折:調查有無執法人員涉入頂罪案。

1998年3月20日黃國瑋又從少年觀護所被憲兵調查組借提出來。

憲兵問黃國瑋,警方怎麼知道他藏身的旅館?
黃國瑋回答:「涉案的人告訴我說其已經和警方連絡好了,且到賓館投宿被查獲也是事先安排的。」
憲兵又問:「前回答內容是否係指警方早已知悉你未涉案,而於你被查獲前亦與涉案人達成頂罪破案之協議?」
黃國瑋回答:「我不敢肯定。」

從筆錄中的回答看起來,黃國瑋知道的是,他投案這件事,真正涉案的人已經透過某個方式告知警方,但他不敢肯定警方是否明知有頂替的情形。而有趣的是(同時也是令人覺得可悲),從另一份黃國瑋的筆錄中來推敲,此處所謂「連絡好了」,或是「協議」,黃國瑋認知的並不是警方明知頂替卻包庇,而可能是警方答應「不會刑求」(參1998年9月10黃國瑋檢訊筆錄的內容。檢察官問:「警詢時有寫說與警方達成協議有無此事?」黃國瑋答:「當時好像有聽說黃漢旗與張志成說已經與警方說好了。叫我不要怕,不會被刑求。」)。

但總之,透過這份筆錄可以看出,憲兵調查組似乎已經認為有執法人員涉入頂罪案,而且不是於黃國瑋頂罪後協助把黃國瑋弄出來,而是一開始就包庇頂罪一事。

1998年3月25日憲兵調查組又找來了一位秘密證人C1作筆錄。這位C1後來被證實是張志平的好友廖文輝,是他於1997年11月10日傍晚帶著張志平的女友蔡鈺雯,告知羅明村黃國瑋涉嫌開槍及所在處所,因此當天夜裡羅明村才會急著去「雅麗汽車旅館」逮捕黃國瑋2。在筆錄中,C1表示在警方的破案壓力下,涉案人先與警方暗中達成協議,由黃國瑋出面頂罪。他不確定是何人,但好像是刑事組組長。

正是在這份筆錄中,新莊分局刑事組組長羅明村被鎖定涉嫌包庇頂罪案。不過可惜的是,秘密證人在作這份筆錄時,並沒有全程錄音錄影,所以不了解筆錄和真實的問答過程是否一致或是有怎樣的落差。但從C1亦即廖文輝的角度來看,正是他帶著蔡鈺雯去向羅明村提供線報,他懷疑羅明村涉嫌包庇頂罪案,其實也是可以理解的。

總之,憲兵調查組將羅明村可能涉嫌包庇頂罪案一事,報知板橋地檢署的檢察官。檢察官並於1998年9月5日發指揮書,要求法務部調查局台北縣調查站調查羅明村涉嫌不法之事。檢察官並於1998年9月10日親自訊問黃國瑋,羅明村是否涉嫌包庇頂罪一事,不過黃國瑋其實並不清楚。黃國瑋表示,是有聽母親提過要給羅明村錢,而且聽說要把他脫罪要花50萬元。值得注意的是,這是第一次出現羅明村收受50萬元賄款之處。但奇怪的是,黃國瑋說的是,要把他脫罪要花50萬元,而不是要讓他頂罪要花50萬元。但羅明村是刑事組組長,根本沒辦法去動已經移送少年法庭的黃國瑋…。江湖上的流言傳來傳去,怎麼傳成這樣的,真的難以考證。但因為太不合理了,所以後來有罪確定的故事版本為:這些道上兄弟湊了50萬元賄款給羅明村,讓羅明村答應包庇頂罪一事。

行賄者的虛偽自白

1998年9月23日,刑事警察局偵一隊、台北縣警察局新莊分局、台北市憲兵隊組成的專案小組終於逮捕了張志平、張志成以及黃漢旗等人到案。這些人先在刑事警察局接受詢問,之後又在板橋地檢署接受訊問,他們都承認有頂罪之事,但是都沒有說羅明村有收受賄賂並包庇頂罪。可是當他們被送到法務部調查局台北縣調查站接受調查時,狀況卻完全改觀了,他們紛紛「幡然悔悟」,供出了「真相」。

但問題是,台北縣調查站讓他們翻供後所建構出來的故事版本,雖然架構都是羅明村有與他們電話連繫並約至「三六五茶藝館」見面商談頂罪,而羅明村收受他們的賄賂共50萬元,並包庇頂罪,但歷次供述的細節卻持續變化,且相互矛盾。基本的故事情節,來自被認定為教唆頂替的主謀黃漢旗,補充情節則來自被認為與黃漢旗一起去與羅明村見面的張志成。以下舉例矛盾不一的細節:

  有罪確定判決版本 筆錄內容矛盾舉例
每個人分擔的行賄金額
  • 黃漢旗出20萬; 張志成出15萬; 周錫銓出15萬
  • 1998年10月30黃漢旗台北縣調站筆錄:黃漢旗出13萬,周錫銓出14萬、張志成出20幾萬
  • 1998年10月31日張志成台北縣調查站筆錄:張志成出15萬
  • 1998年11月3日黃漢旗台北縣調查站筆錄:黃漢旗出13萬,周錫銓出15萬、張志成出15萬、葛雅萍(黃漢旗女友)出7萬
  • 1998年11月17日周錫銓台北縣調查站筆錄:周錫銓沒有出錢
與羅明村連繫的時間
  • 1997年11月6日晚上黃漢旗打羅明村手機約見面
  • 1997年11月7日晚上黃漢旗與張志成在「三六五茶藝館」見面商談頂罪
  • 1997年11月9日晚上在「三六五茶藝館」交付賄款
  • 黃漢旗曾說過的連繫時間:11月6日、11月7日、11月8日、11月9日
  • 張志成曾說過的連繫時間:11月7日、11月8日、11月11日、11月12日

然後作出相關供述的人,要不是在檢察官訊問時,要不就是在法院審理時,供翻說,並沒有給羅明村賄賂,請他包庇頂罪一事。

這樣的話,就回到一問題:這個故事版本怎麼出來的?

如果去看調查站的詢問經過就可以發現,調查員透過長時間的疲勞問話、誘導、威脅、利誘,甚至直接先寫好筆錄等等的方式,取得這些人的自白:

調查員:...他媽的,你想多判幾年嗎?

黃漢旗87.10.30.錄影帶12:04

調查員:你要不要跟我合作....依貪污治罪條例...幫助破案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減一半的話,組織犯罪條例也可免的話...說真的,判二、三個月就可以離開這個地方

黃漢旗87.10.30.錄影帶13:43:05

調查員:你不是跟我講假話,你要跟我講實話,我才能幫你....你有幾個青春,你小孩出來,還會叫你爸爸....今天你們這一條,卡到你,正好有減刑的機會,不然我怎麼幫助你....你才有這個機會

張志成87.10.31.錄影帶14:29:55

調查員:沒有原因的話,他們怎麼會接受?需要刑求嗎,我不需要刑求

張志成87.10.31.錄影帶14:33:40

調查員:你跟他出來談...可是他講什麼?
張志成:...詳情我不知道...。
調查員:你在旁邊.....這個錢你要出錢呀......你怎麼會說...
調查員:你到底出多少?
張志成:...十幾萬
調查員:...15萬....那你曉得周錫銓出多少呢?
張志成:(搖頭)

張志成87.10.31.錄影帶15:01

光碟15:19~15:36顯示調查員與張志成未問話,製作筆錄至15:18尚換頁繼續寫。調查員於15:24~15:25有出去一會兒,期間有將筆錄拿給張志成看
調查員:我是說上午給一次...下午給一次...同天一分二次給你....還是說分二次
另位調查員:同一天拿8萬給你,還是...分二天給你就對了
張志成:(點頭)

張志成87.10.31.錄影帶15:37

調查員:你呼叫他,還是打行動電話?曉不曉得他行動電話?
黃漢旗:不常連絡,不太清楚  
黃漢旗:我那時候出來,就會被他拘提

黃漢旗87.10.30.錄影14:29

黃漢旗:...其實也不是說講50萬...我跟張志成說要湊幾十萬給黃國瑋打官司
調查員:....你跟羅明村見面談...談的時候要羅明村放你一馬....你會找人出來頂....羅明村說要幫忙可以,但要求給錢,那時候談到50萬....
調查員:第三次談好第三次給錢?或是第一次,給錢說是事情講好,你忘了?
黃漢旗:那是外面風聲我不知道

黃漢旗87.11.03.錄影帶10:53

調查員:你說13萬,他說15萬
黃漢旗:沒有阿我.....
調查員:他媽媽拿....那你這邊呢?
黃漢旗:....
調查員:....15萬.....20萬...
黃漢旗:....
調查員:向人家借錢這東西....查不出....
調查員:...我不會害他的....
黃漢旗:...到時候還有事情.....
調查員:不會啦!只要他不知道....就像張志成說向他媽媽拿8萬,他媽媽不會有事.....

黃漢旗87.11.03.錄影帶11:31~11:34

當然調查員可以說這都是辦案技巧,這樣子這些壞人才會乖乖配合說出真相。
不過在這邊要特別指出來的是,這樣子的詢問過程與內容,其實具有虛偽自白(false confession)的特徵。

「虛偽自白」簡單來說,就是對於自己並未做過的犯罪,作出不實的自白。而為何說本案的自白,具有虛偽自白的特徵呢?

因為從詢問手法來看,調查員從一開始就鎖定單一對象羅明村,認定他有收賄包庇頂罪。他們並沒有提出任何對立假設,而只是不斷對受詢問者施加各種壓力,要,以獲得得到他們預先想好的真相版本。

而從自白的內容來看,首先,本案的自白根本沒有「秘密的曝露」。也就是在自白中出現一個詢問者事先不知的犯罪情節,而這個犯罪情節並透過一些客觀事證得以證明確實存在。最典型的情形就是殺人兇手告知埋屍地點,警方並因此找到屍體。本案的情節都是供述,不斷互相矛盾,而且也沒有找到客觀事證來佐證:沒有通聯記錄、沒有監視器畫面、沒有金流。

再來,自白的內容反而曝露出,自白者對於真相的無知。這顯示於詢問者必須透過各種方式告知自白者,真正的犯罪細節,以及自白中各種情節上的不合理。最好笑的例子就是,張志成認不出來羅明村,是靠調查員不斷引導才指認出來:

調查員:假如你現在看到他,還認識他嗎?
張志成:要看人、要看本人
調查員:當時你看到他長怎樣...身高...
張志成:差不多...老老的...
調查員:胖還是瘦
張志成:(想了一陣後)瘦瘦的
調查員:瘦瘦的是什麼意思?
張志成:瘦瘦的...
調查員:羅明村怎會瘦瘦的....
另位調查員:....不會啦....羅明村跟我差不多
張志成:...
調查員:...是拿他很久以前的照片,不是近況照片
調查員:…通通放給你看…
張志成:(點頭)…較有印象…(調查員為烙印張志成建立對羅明村印象,設局另提供被告羅明村之錄像,給張志成觀看,俾供續行指認)

張志成87.12.03.錄影帶11:09

調查員:...你想想看...那時候是怎麼是瘦瘦的....
張志成:...我印象不詳細...(手指向紙張的右下角)
11:36:49 張志成指認照片,第一張至第九張張志成均搖頭示意不是…
11:36:49 張志成續指認照片,調查員以筆指下面(靠近張志成)相片自言自語說:10號瘦瘦的,8號好了,然後在筆錄上自行杜撰記載編號8號很像羅明村(完成張志成偽造親自指認羅明村程序之假象)。
另位調查員:...都不認識...太離譜了...在林口混那麼久...這些人也不認識?

張志成87.12.03.錄影帶11:35~11:40

而自白中情節的不合理,則可見法院有罪判決認定的幾個連絡或見面的時間點,羅明村有不在場證明。1997年11月6日及7日晚上,羅明村於台北縣新莊分局都有「1106專案會議」必須召開,而且他也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甚至於11月7日專案會議後,羅明村還於22時有領槍紀錄,更可以證明羅明村不可能外出與黃漢旗等人碰面。而於11月9日羅明村於16時與另外兩名員警外出查案,回來後也沒有外出的記錄,這有出入登記簿可以證明。

有罪判決的法院不採信羅明村的不在場證明,因為法院認為羅明村可以趁專案會議時偷偷溜出去,出入登記簿的記載也不見得正確。但是如果從黃漢旗等人和羅明村的關係來看,前者是請託人,後者是被拜託的人,前者在常理上應該要配合後的時間才對,怎麼黃漢旗等人還刻意找羅明村不方便的時間(在開會)約他。

最後,從這些人事後紛紛翻供的情形來看,法院認為他們的動機就是為了迴護羅明村,但這樣的說法反而是奇怪的。因為從收賄辦事的角度,羅明村根本就沒有辦好事。真要講起來,從道上的規矩來看,如果羅真的有收賄,他們應該要咬死他才對。用周錫銓的說法來講就是「新莊分局三組拿了錢後,還要抓人,太無情義,如果一旦被抓,必將行賄三組之原委道出,讓事情爆發」(1998年11月17日周錫銓台北縣調查站筆錄)。

辦案螺絲鬆掉≠包庇

在取得了行賄者的自白之後,調查員接著約談辦理槍擊案相關業務的警察們。由於調查員懷疑羅明村收受賄賂後,縱放真正的嫌犯,因此在詢問過程中,就一一檢討辦案過程的不合理與不盡心,以建構出羅明村正是指揮這一切的關鍵人物。

  1. 羅明村怎麼會知道黃國瑋藏匿在汽車飯館?3
  2. 為何警察們那麼簡單就相信槍擊案是黃國瑋做的,怎麼沒有懷疑是頂替?
  3. 為何沒有認真追查新樹林餐廳老闆娘所供稱的嫌犯「張志平」的下落,而僅用函送張志平的方式來處理?
  4. 為何新樹林槍擊案的卷宗資料不全,是否有抽掉部分內容以逃避被追究責任?4

但是其實略為了解警察體系或是官僚體系的人就會知道,所有的這些事情不可能只有羅明村一人一手掌控。作筆錄、追查嫌犯下落、卷宗的製作等等,都是由刑事組小隊的隊員們分工合作完成的。一種合理的解釋是集體收賄包庇頂罪,但偏偏這種說法證據不足。另一種合理的解釋是當時刑事組案件壓力很大,大家覺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有些事情就這樣讓它過去了,於是看起來就像是警察體系的螺絲掉滿地。後面一種解釋其實可能比較合理,因為有部分的卷宗資料不全,其實是林口派出所沒有呈報刑案現場勘驗記錄表及通報單,不是新莊分局刑事組沒有做或是抽掉。而新莊分局刑事組的小隊員也承認,他其實知道漏了,但也沒管,理由是:「重大刑案要列管並受上級嚴密督導。因此林口派出所未呈報,我也樂得輕鬆。」

測謊存有瑕疵

在台北縣調查站透過取得行賄者的自白、警察同事們表示羅明村負有指揮辦案之權責的筆錄後,羅明村為了證明自己的清白,於1998年12月18日選擇接受測謊。但是偏偏測謊沒過,更是加深了檢調認為羅明村涉案的想法。

可是認真檢討起來,羅明村當初的測謊過程是充滿瑕疵的5。最明顯的瑕疵就是,羅明村因為心臟有問題,根本沒辦法完成整個測謊程序,事後測謊的施測員還幫羅明村代為簽名。這件事在更一審勘驗測謊過程錄影帶時,獲得確認,但是在更二審時,因為測謊過程錄影帶已經超過保存期間而被銷毀,沒辦法再次勘驗,而不被承認。不過其實從留下來的測謊圖譜,仍可見到端倪。

測謊圖譜可見羅明村的心跳記錄太過劇烈而被迫中止測謊,圖譜上並有「stop」的標記。

羅明村圖譜上的簽名筆跡。與右方羅明村筆錄上的簽名比對,即可知筆跡不同。羅明村的簽名筆跡,他表示測謊過程不到二分鐘就結束了。

 

殘酷的有罪結果

檢察官最後以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的罪名,起訴了羅明村。羅明村一審被判有罪、二審有罪,三審撤銷發回。更一審時他逆轉獲得無罪。羅明村獲得無罪後,檢察官再次上訴最高法院,這次是對羅明村不利的撤銷發回,而更二審也再度改判羅明村犯有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3年,最高法院以並維持更二審的判決,由此全案於2009年4月13日確定。

關鍵的更一審無罪判決的主要理由,與更二審再次改判有罪的主要理由,對照如下:

  更一審無罪判決
台灣高等法院89年度少上更(一)字第29號刑事判決
更二審有罪判決
台灣高等法院92年度少上更(二)字第18號刑事判決
是否採信行賄者的自白

不採信。

法院勘驗了調查站、檢察署的詢訊問錄影帶,認定偵訊手法構成不正訊問,而且認為自白的內容矛盾不一。

採信。

法院勘驗調查站、檢察署的詢訊問錄影帶,認為許多關鍵處錄不清楚,不得作對羅明村有利的解釋。而且從錄影帶內容來看,詢訊問方式頂多算口氣不佳,或為促使當事人喚起記憶所必須的辦案技巧,並不構成不正訊問。而自白內容僅有細節上的不同,但大致情節都相符。  

是否採信羅明村的不在場證明

採信。

法院採信羅明村於1997年11月6日、7日晚上,在開專案會議,無從與行賄者連繫或見面。11月9日16時與另兩位員警一起出去查案,之後回警局又與其他員警討論案件,並沒有與行賄者見面。

不採信。

法院認為縱使有專案會議,羅明村仍可以中間偷溜出去。而11月9日的行程,因為出入登記簿的記載不見得完整,無法用來證明羅明村的行蹤。而且證人是於更一審才出庭作證說明羅明村當日的行程,時間隔太久根本不可能記得,顯為迴護羅明村之詞。

是否採信測謊報告

不採信。

法院認定羅明村的心臟確實有問題,認為測謊報告的結論不能作對羅明村不利的認定。

採信。

於更二審時,測謊過程錄影帶已經超過保存期間而被銷毀,沒辦法再次勘驗。法院以測謊報告形式上並無問題,而且認為可以信賴施測員的專業,足以現場判斷羅明村能否進行測謊,並作出測謊不通過的結論。

平反路遙遙,不知何日見光明?

羅明村無法接受這樣的結果,於是逃亡海外,與家人分離。他持續寄狀子給檢察總長,希望檢察總長幫他提非常上訴,但是怎麼講就是不被採信。司改會也幫他提了一次非常上訴,但因為他自己提了太多次,這份非常上訴狀在一週內就被駁掉了。

另外,司改會其實早就於2012年即向監察院提出羅明村案的陳訴。監察院於2013年4月作成調查意見,認定本案確實存在非法取供的問題,但沒有作出糾正案或彈劾案,也沒有針對測謊瑕疵的部分提出意見。司改會因此又於2014年11月繼續陳訴,希望監察院能就非法取供的部分,正式作成糾正案或彈劾案。而於2015年10月,又對羅明村案測謊瑕疵的部分提出陳訴,希望監察院依法調查。

這樣子持續努力有無盡頭並不知,但對家屬真是無限的折磨…。

羅明村案雖然比不上死刑冤案受矚目,但還是希望更多人有意願了解本案,參與救援或進行聲援。也期待法官與檢察官們能逐漸認識虛偽自白以及測謊瑕疵的問題,一起來協助本案的再審。

大事紀

時間 內容
1997/11/06
凌晨01時
新樹林餐廳槍擊案發生。
199711/06
晚上20時
羅明村於台北縣新莊分局召開「1106專案會議」,並在會議記錄簿上簽名,然無任何交辦事項。(法院最終認定當晚黃漢旗有撥打羅明村手機約見面。)
1997/11/07
晚上20時
羅明村於台北縣新莊分局召開「1106專案會議」,並在會議記錄簿上簽名,召開會議後有領槍紀錄。(法院最終認定當晚羅明村與黃漢旗及張志成在「三六五茶藝館」會面商談頂罪、收賄事宜。)
1997/11/09
下午16時
出入登記簿顯示羅明村與另外兩名員警外出查案,回來後也無外出記錄。(法院最終認定當晚羅明村與黃漢旗及張志成在 「三六五茶藝館」進一步研究頂替方式及交賄、取賄。)
1997/11/10
晚上18時
蔡鈺雯(張志平之妻)至新莊分局報案,指稱新樹林案乃黃國瑋所為,惟未做筆錄(依據為蔡鈺雯、廖文輝的證詞,但最後未被法院採信)。
1997/11/10
晚上22時
羅銘村率隊前往麗雅汽車賓館臨檢,第一次於晚間十一時左右撲空,第二次臨檢於半夜十二點查獲黃國瑋及犯案槍械,黃國瑋並自白坦承犯案。
1997/11/11
上午
蔡鈺雯所寫之檢舉信送達新莊分局。
1997/11/11
晚上
新莊分局將黃國瑋移送板橋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1997/12/03 新莊分局函請少年法庭併案偵辦,載明「本案另一嫌犯張志平,經通知拒不到案說明,顯有逃避刑責之嫌,請併案偵辦。」
1998/02/05 黃國瑋翻供新樹林槍擊案其實不是他開槍的,而是黃漢旗。
1998/09/23 被告張志平、張志成、王智正、黃漢旗拘提到案。
1998/11/17 被告周錫銓自行到案。
1998/12/11 羅明村於調查局測謊未過(測謊員:李復國)。
1999/01/12 檢察官向板橋地方法院提起公訴。
1999/07/29 一審法院判羅明村該當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參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八十八年度少連訴字第一四號刑事判決)
2000/05/17 二審法院判羅明村該當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參年。(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少連訴字第二四一號刑事判決)
2000/08/03 三審第一次判決撤銷羅明村之部分並發回更審,其他上訴駁回。(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七五號刑事判決)
2002/01/16 更一審判決羅明村無罪。(臺灣高等法院少年法庭八十九年度少上更(一)字第二九號判決)
2003/04/22 三審第二次判決羅明村之部分均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二一號刑事判決)
2008/10/29 更二審判決羅明村該當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參年。(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少上更(二)字第十八號刑事判決)
2009/04/13 三審終局判決,上訴駁回,判決定讞。(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九三號刑事判決)

註釋

  1. 後來法院認定的新樹林餐廳槍擊案的故事版本,是黃漢旗、張志成、周錫銓、王智正四人,為了廢土場的利益糾紛來找餐廳老闆娘陳碧杏的友人(應該是男朋友)王文山談判,王文山避不出面,由王智正開槍示警。至於張志平則根本不在場,老闆娘陳碧杏是把在場的張志成錯看成哥哥張志平,理由是張志平曾多次打電話來騷擾,兄弟倆又長得像。但是其實槍擊案的真相可說也是不明確的,因為各人的說法不一,在此也不多作討論。
  2. 此事有蔡鈺雯、廖文輝、羅明村的證詞,但有罪判決認為這件事是虛構的。
  3. 這部分羅明村自己一開始也講錯了,說起來也有些責任。羅明村原本講收到檢舉信才得知,但檢舉信是1997年11月11日上午才送到警察局,已時早已查獲黃國瑋了。羅明村後來才改口說是1997年11月10日傍晚,廖文輝帶著蔡鈺雯(張志平女友)來提供線報。
  4. 缺漏的是:刑案現場勘驗記錄表(派出所製作)、通報單(派出所製作)、專案會議記錄(刑事組製作)、專案任務分配管制表(刑事組製作)、未破獲重大刑案偵查報告表(刑事組製作)。刑案現場勘驗記錄表及通報單是林口派出所未製作,而專案會議記錄、專案任務分配管制表、未破獲重大刑案偵查報告表是放到另一個刑事組認為相牽連的案件卷宗內,不過確實有漏未影印存檔的情形。
  5. 詳細的瑕疵可參考2015年10月司改會與平冤針對測謊瑕疵所提出的監察院陳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