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往最後的房間:民間司改會數位法治特展|系列講座
2026-1-17
司法改革,走進數位時代,遍地都是戰場。我們有哪些權利?誰對於權利產生威脅?誰來守住這些權利?
民間司改會在近年處理多元的數位法案議題爭議後,希望透過展覽整理與對話,讓更多人有機會參與討論,不再只是被操控的對象,而是有選擇、有主張的普通人。
自由如何可能?最後的房間裡,有什麼樣的回答?
2016年,美國威斯康辛州「State v. Loomis」案中,法官使用AI風險預測評估工具COMPAS作為量刑依據,對被告的再犯風險評為「高風險」,判處其六年有期徒刑。被告質疑COMPAS系統的評估不準確,且帶有偏見;最高法院則接受AI工具的高度準確性,這起案例引發「AI介入司法決策之正當性與風險」的熱烈討論。
隨著AI技術逐漸使用於各種產業及公共決策,對於AI的預估、建議與決策,是否比人類更公平、更不偏頗,值得深入探討。或許我們該質疑:演算法真的比人類公平中立嗎?當資料本身帶有偏見,或演算法過度黑箱,AI所做出的判斷或建議,會不會只是另一種形式的偏見再現?
本次活動中,民間司改會數位法治小組成員崔家瑋將和大家解析「為什麼量刑與判決不能完全交由機器決定?」並進一步探討「法律資料與一般『大數據』的不同」,我們又該如何看待AI背後隱藏的權力結構與人權風險?我們也邀請到彰化律師公會秘書長蔡孟翰律師擔任本場主持人,一同深掘自動化系統、人工智慧之開發與使用,對社會脈絡及人權之影響。
主持
主講
為什麼google、youtube及各大社群媒體可以免費使用,這些科技巨頭的收益從何而來?2020年美國紀錄片〈The Social Dilemma〉中,一位前Google工程師直言「如果你沒花錢買商品,你就是商品。」
現今AI技術多仰賴「機器學習」,透過不斷分析使用者的行為資料來預測偏好與決策,讓平台能夠更精準地投放廣告。舉凡Google搜尋引擎、社群媒體,甚至街道監視器都是蒐集個人資料的主要管道,這些資料(例如個人瀏覽紀錄、觀看時間、購物車內容)都可能成為企業賺錢的「數位原料」。許多知名科技巨頭便是透過這些服務,大量蒐集貼近使用者生活的資料,精準預測使用者習慣或消費行為,對廣告商及市場產生經濟影響,進一部賺取獲利。
AI的普及看似讓我們擁有更多選擇,實際上卻讓操控輿論、操縱行為變得更精密、更難察覺。當你的偏好、資訊、習慣早已被演算法預測與篩選,個人隱私與自由,還剩多少空間?
本場活動我們邀請到民間司改會數位法治小組成員楊琇惠律師主講,並由地政士周巨展主持,帶我們從法律角度思考:在AI時代,個人數據該如何被保護?政府又該如何制定相應的規範與治理政策,才能在推動科技創新的同時,守住隱私權與基本自由?
主持
主講
當戰爭、地震或重大災害來臨時,第一波受到衝擊的往往是「通訊」。基地台被炸毀、網路斷聯,整個地區可能瞬間斷訊。為確保在緊急狀況時,民眾仍保有基本且安全的通訊權益,行政院數位發展部於2023年擬發展「災難漫遊計畫」。「災難漫遊」的功能為,當一家電信業的行動通訊失效時,只要有其他業者的行動網路仍可使用,民眾就得透過該網路進行通訊,並接取正確的政府資訊。
然而災難漫遊是否導致國家更容易掌控人民通訊呢?若通訊集中到少數基地台或特定電信業,是否會使政府或某些單位更容易監控通訊內容或限制某些資訊傳遞?這往往這牽涉到隱私權、監聽監控、資訊審查的界線,同時也涉及個人資料保護與跨平台使用者相關權益的問題。
在極端時刻,政府為了穩定秩序,介入通訊網路的行為往往被視為「必要之惡」。但越是非常時期,我們越需要問「數位自由的界線在哪裡?」本次講座我們邀請到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董事長黃勝雄主講、臺中律師公會司法實務研究委員會主任委員呂世駿律師主持,帶著我們釐清「數位人權」與「戰爭災難時的特殊限制」之界線與權衡。
主持
主講
2024年,人權組織「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發布的《網路自由度報告》指出,全球網路自由持續面臨挑戰。報告從「人民使用網路是否受限」、「政府限制內容的程度」、「侵犯使用者權利的狀況」等面向進行評比,其中冰島、愛沙尼亞與加拿大名列前三,台灣則排名第7,維持高度網路自由。然而,包括吉爾吉斯、亞塞拜然、白俄羅斯、伊拉克與辛巴威在內的國家,則被指出網路自由度出現顯著下滑。
民間司改會目前正推動《數位權利法案》,草案中明定「政府有義務保障並促進中立且開放的網際網路環境,不得在無法律依據下阻斷或限制任何內容、服務或應用程式」,並應「充分尊重人民言論自由與資訊自由的基本權利,不得對任何單位或業者建立概括性行為監控義務,或實施內容審查制度。」
在全球多國建置系統性網路監控與內容審查機制,導致人民因網路言論遭受壓制、甚至攻擊的當下,網路自由的退縮不僅侵蝕民主制度根基,更嚴重妨礙人們尋求、接收、傳播資訊與形成、表達意見的基本權利。
本次講座特別邀請到民間司改會數位法治小組成員莊子萱律師與楊瀚中,與我們深入探討:當國家以「例外管制」為由限制網路自由與近用權時,其底線或界線究竟在哪裡?我們如何在保障公共安全與捍衛基本權利之間尋求平衡?
主持
主講
2024年,澳洲通過《社群媒體最低年齡門檻法案》,成為全球首個明文禁止16歲以下青少年使用社群媒體的國家。此舉帶來兩極爭議,支持者認為應該極力阻止社群媒體對青少年造成的危害,例如容貌焦慮、錯失恐懼(Fear of Missing Out, FOMO)、網路霸凌及其他心理健康風險。部分國家(如英國、丹麥)甚至表態考慮仿效推動類似立法。反對聲浪指出,此禁令過度限制青少年的媒體近用權,在數位資訊爆炸、網路為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時代,全面禁用未必是解方,反而可能侵害青少年獲取資訊與參與公共討論的權利。
這次的講座中,我們邀請到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魏光玄律師主持、民間司改會數位法治小組成員呂顥天主講,深入探討「數位時代的青少年權利與保護」議題。台灣目前擬議中的《數位權利法案》,政府應「保護人民免於生活在被商業利益(如監控資本主義)操控或政治力量干預的數位環境」,並應增進「對公共心理健康的理解與法制保障」。然而除了法案的推動,打造一個真正健康的網路環境,仍有賴政府政策、教育體系與社會共同投入與關注。如何在保護與自由之間取得平衡,已成為數位時代不可迴避的核心命題。
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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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手法日益複雜,現今偵查機關若欲有效打擊犯罪,難以僅依賴傳統手段,必須仰賴新型態的科技偵查方式。2024年7月31日,刑事訴訟法下增訂「特殊強制處分」,為科技偵查的統括規範。不同於傳統以人身拘束為主的強制處分(如拘提、羈押等),特殊強制處分列舉三種手段:「被告定位之科技追蹤」、「行動通訊設備之科技偵查」及「隱私空間之科技調查」。
顯而易見,這三種手段高度涉及對人民基本權利的干預,特別是隱私權與資訊自決權。因此,偵查過程中是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不僅攸關偵查成效,更關乎民主法治的核心價值。
為防止科技成為侵犯基本權的工具,特殊強制處分章節中明文設有資訊管理規範(如「目的外使用禁止」)、證據使用的限制、通知義務與救濟機制,使人民在資訊遭取得後能知情、能主張、也能救濟,以確保資訊自主權與隱私權不受過度侵害。
雖然現行法僅授權上述三種科技偵查手段的使用,但在科技快速發展與犯罪型態不斷翻新的今日,現行制度是否已臻完備,仍有待檢視與討論。在本次講座中,邱子庭律師、林俊宏律師及劉靜如律師將帶領我們回顧科技偵查的發展軌跡,解析現行規範的挑戰,並前瞻性地思考「科技偵查的未來,將走向何方?」
主持
主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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