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色1 人民可以直接提起評鑑,不用再透過特定團體(例如司改會)!
特色2 時效變成案件終結起3年內!
也就是說,2020年7月17日之後,若認為法官或檢察官在處理您的案件時,有任何違法或失職的情形時,案件終結後3年內,當事人都可以自行直接向「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或是「法官評鑑委員會」提出申訴。
簡單來說,就是你的案件已經結束。例如一審判決之後,過了上訴期限,案件確定終結。或如果雙方已經和解,案件也算終結。
如果評鑑的事由不涉及法官或檢察官承辦的案件,那時效的起算點就是以該不當行為的事實結束的時候喔!
如果是請求評鑑《法官法》第30條第2項拖延案件的情況(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那時效的計算方法是從裁判確定或案件繫屬滿六年時起算三年。
從過去司改會九年的經驗中,比較容易申訴成功,使得法官或檢察官遭到懲處的,大致分成「違反程序」及「態度不佳」兩類。
法官或檢察官違反某些訴訟程序上必須遵守,而沒有裁量空間的規定,由此導致您的權益遭受損害。
【案例一】刑事訴訟法規定,就被告陳述之意見,包括否認、辯解,在準備程序時還不得進一步調查訊問為何與先前供述、人證、物證或卷證資料不符,以免破壞直接審理原則與言詞審理原則。有位法官於系爭案件準備程序中,即為實質調查,並有押人取供之舉,被認定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所揭櫫之無罪推定原則,不當侵害被告受憲法保障公平審判之權利(法評會107評字5號)。
【案例二】依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應行注意事項》第166點的規定,法官詢問被告是否有意撤回上訴時,不能用利誘的方式。但是有位法官卻提供錯誤的訊息給被告,告訴他案子可以易服社會勞動,誘使被告撤回上訴。後來被告撤回上訴後,才發現他的案子根本不能易服社會勞動(法評會101評字1號)。
以目前的評鑑實務,除非態度真的糟透了,態度不佳還是需要搭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以致損及您的權益,才比較容易申訴成功。但態度類案件還是有以下案例:
【案例一】法官在法庭上說「原告律師你大概是唸書唸到有問題」、「你拜託欸讀書讀到傻去了!你頭殼壞掉,我真的是很佩服你們這些律師不知道當時那個書是怎麼唸的」(法評會108評字2號、7號)
【案例二】法官對當事人說「法院不歡迎不乾淨的手進來打官司。」、「你們的手乾淨嗎?對不對,你不乾淨,他也不乾淨,這樣子了解嗎?」(法評會107評字第2號)。
而從過去民間司改會的經驗,無法提出評鑑請求的原因大概有以下兩種情況,時效規定已經修改為三年。
因《法官法》第36條規定,評鑑的時效只有兩年(2020年7月17日後已修正為確定後三年),有些案件因為已經超過時效,故無法提出評鑑。
《法官法》37條規定了不付評鑑的情形,如果您所申訴的事項屬於法律見解問題,會落入無法評鑑的範圍。
除此之外,您可以參考法官評鑑委員會和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所作成的個案評鑑決議書,來了解您所申訴的案件是否可能申訴成功。
請先下載空白的書狀例稿:
除了我們準備的例稿外,也可以參考官方提供的版本:
這些空白書狀,需要搭配下述的素材調整使用。我們也把過往提出過的請求書部分內容隱去後,開源給大家參考。一份清楚的請求書,包含三個部分:
請求個案評鑑事實
受評鑑法官應付評鑑之理由
請求調查證據事項
事實 | 請求書引用到的法律條文 | 隱去個資及部分事實之請求書狀 參考檔案 |
不當勸諭撤回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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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法評6評鑑請求書(簡要版) |
準備程序實質調查、押人取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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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法評5評鑑請求書(簡要版) |
開庭錄音中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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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法評2 評鑑請求書 (簡要版) |
酸言酸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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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時間過短,不讓當事人陳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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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耐煩、說當事人浪費他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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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法評12 評鑑請求書 (簡要版) |
不當勸諭認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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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法警將被告上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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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檢評5評鑑請求書(簡要版) |
因為偵查不公開,有許多案件如果是簽結或不起訴,司改會因為是民間單位,沒辦法調查證據,能夠拿到的資料有限,故有時會請當事人簽聲明書,證明自己所見所聞,並搭配聲請調查證據,來寫請求書。例如以下這件:
事實 | 請求書引用到的法律條文 | 隱去個資及部分事實之請求書狀 參考檔案 |
不當介入其他檢察官偵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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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檢評4評鑑請求書(簡要版) |
相關連結
第二部分:違反上述是否符合《法官法》評鑑事由?
事由 | 依據 | 案例 |
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重大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者。 | 第30條第2項第1款 | D法官未詳閱地籍謄本,逕依原告請求,判決被告應將土地移轉給原告,事後才發現該土地根本非被告所有。 |
違反職務上之義務、怠於執行職務或言行不檢,情節重大者。 | 第21條第1項第2款、第30條第2項第2款 | E法官未依累犯規定加重被告刑責,且無視被告前科證據,濫用自由心證,諭知被告緩刑。 |
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 | 第30條第2項第5款 | F法官承辦毒品、少年案件,應製作裁定書卻未製作,直接以宣示筆錄代替,嚴重違反辦案程序。 |
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 第30條第2項第7款 | G法官開庭時以「笨」、「瘋子」、「垃圾」等詞語辱罵辯護律師多達20餘次。 |
事由 | 依據 | 案例 |
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案件,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有明顯重大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者。 | 第89條第4項第1款 | H檢察官以簡易處刑為條件,威逼利誘無辜被告認罪。 |
有廢弛職務、侵越權限或行為不檢,情節重大者。 | 第89條第4項第2款、第95條第2款 | I檢察官查獲走私槍械18至20支,卻謊報50支。以少報多,貪功冒賞。 |
嚴重違反偵查不公開等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 | 第89條第4項第5款 | J檢察官搜索扣押時,帶同媒體到場攝影;並多次接受採訪,公開談論案情。 |
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 第89條第4項第7款 | K檢察官假借談論案件為由,私下邀約女性當事人見面,向其要求性行為或猥褻逞慾。 |
事由 | 依據 | 案例 |
法官或檢察官未於擬參與之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一年以前,或參與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應於辦理登記前,辭去其職務或依法退休、資遣,而登記為公職人員選舉之候選人。 | 第15條第2項及第3項、第30條第2項第2款、第89條第4項第3款 | L檢察官的父親L議員在選舉前4個月意外過世,他繼承父志投入選舉。 |
法官或檢察官於任職期間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或未退出任職前已參加政黨、政治團體,而情節重大者。 | 第15條第1項、第30條第2項第2款、第89條第4項第4款 | M法官為某總統參選人組織司法界後援會,並擔任主席。 |
法官或檢察官兼任下列職務或業務,而情節重大者: 中央或地方各級民意代表。 公務員服務法規所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之職務。 司法機關以外其他機關之法規、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或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 各級私立學校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 其他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 | 第16條、第30條第2項第2款、第89條第4項第4款 | N檢察官在專辦律師、司法官考試補習班兼課賺錢。 |
法官或檢察官有損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且未嚴守職務上之秘密,而情節重大者。 | 第18條、第30條第2項第2款、第89條第4項第4款 | O檢察官受友人之託,以查案為藉口,調閱友人前妻電話通聯記錄,提供友人查知其有無另結新歡。 |
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 | 第30條第2項第6款、第89條第4項第6款 | P檢察官無正當理由,承辦案件14件半年未開庭,6件1年未開庭。 |
相關連結
舉例:
司改會在新法之下,雖然不再是評鑑請求的主體,但針對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案件,仍會持續關心,並用其他方式協助民眾。
遇到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問題,您可以參考上述簡介,自己提出評鑑,或自行找律師幫忙,如有相關疑問,或欲反應評鑑委員會問題,仍可洽司改會申訴中心。
如還有疑問,可以加司改會的line(申訴中心line id: @jrftw),留言說明您的基本資料與遇到什麼問題,或來電詢問,申訴中心接線時間為上班日的14:00~17:30,國定假日休息。司改會是民間單位人力有限,直接到辦公室來不一定有人力可以接待,專員尚未看過案件資料,也較難跟您討論案件喔!
申訴中心詳細介紹:https://www.jrf.org.tw/keywords/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