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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法官不當行為連環爆,司法自省的機制何在?民間司改會針對近期部分法官違反職務行為之聲明

針對近期媒體報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周泰德法官、彭康凡法官、新北地方法院李昭融法官、士林地方法院陳章榮庭長等人違反法官職務與濫用職權的行為,本會提出2點訴求,並聲明如下:

1. 法官評鑑委員會應針對法官違失的「行為模式」主動、積極調查,而非皆視為單一個案而從輕處理。
2. 立法院應修正《法官法》,加強各法院、檢察署首長對所屬法官、檢察官的行政監督責任。

  1. 恪守法官自律,重建司法信賴

    2023年10月17日,媒體報導士林地院陳章榮庭長在合議庭已有決定的情況下,違法拒絕在判決書上簽名,並告知書記官不准公告主文,導致宣判當日未能依法公告主文。庭長甚至揚言,如書記官公告主文,將加以懲處。

    2023年11月7日,媒體報導最高行政法院審理案件時發現,一審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周泰德未參與言詞辯論,卻參與審判,違反《行政訴訟法》第188條有關「法官非參與裁判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裁判」的規定;陪席法官彭康凡,則在言詞辯論筆錄簽為審判長,也明顯違法。

    2023年11月14日,司法院人事處公布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針對新北地院民事庭李昭融法官於審理過程中,未向當事人解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後所生的法律效果,亦未提醒書記官注意後續聯繫,致當事人的案件被視為撤回起訴,影響訴訟權益重大。

    針對近期法官一連串的違反法官職務與濫用職權的行為,本會鄭重呼籲司法機關應有積極作為,重建受損的司法信賴,並保障人民受公平審判的權利。

  2. 檢討法官評鑑,落實「行為模式」調查

    對於法官違反職務上的義務、怠於執行職務或言行不檢等行為,現行《法官法》有相關規範,可作為懲戒與監督法官的依據。

    然而,掌管個案評鑑的「法官評鑑委員會」欠缺主動效能,無法有效監督與淘汰不適任法官。《法官法》新法施行3年以來,上述李昭融法官是新法第一件、也是唯一一件人民請求成立的案件。

    此案中,因李法官違失行為而「受害」的民眾,需另行重新起訴並繳納裁判費,花費勞力、時間重啟訴訟程序,更可能有罹於時效而無法再請求的風險,所蒙受權利侵害的風險及痛苦甚鉅。法評會雖然認為李昭融法官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然而,卻認定「無懲戒必要」而移送人審會。最後,人審會僅予口頭警告。結果論而言,實難讓一般不懂法律的老百姓相信,評鑑機制確實發揮了協助他們監督司法品質的功能,進而挽回對司法的信任。

    追究其因,法官評鑑制度的精神,在於看見受評鑑人的「行為模式」與「整體人格圖像」。也就是說,當法評會發現有違失行為,法官的不當行為到底是「偶一為之」?還是已形成其不佳的「辦案模式」?依據本會大量處理民眾申訴的經驗,不適任法官的「被害人」往往不只一位。這也是為何,法官法第35條第6項明文規範了行為模式調查的權限。

    李昭融法官過去曾因當庭致電他庭法官討論案情及如何判決,被認問案態度不佳、違反審判獨立原則與《法官倫理規範》,遭致監察委員彈劾。又,李昭融法官於評鑑程序的陳述意見時表示,會在一些醫療糾紛案件行合意停止訴訟程序的訴訟指揮。因此,法評會應主動考量李昭融法官過去的違反職務行為,並針對「訴訟指揮行為模式」進行主動性調查與脈絡性檢視,觀察其整體人格圖像,作為有無懲戒必要性的判斷。

    同樣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法官未參與辯論,卻在判決上簽名,到底是「一時失慮」,還是「知法犯法」的「辦案習慣」?這也有待法評會發揮調查功能,主動釐清。故本會敦請法官個案評鑑委員會,必須落實行為模式的調查,發揮主動效能。

  3. 加強司法首長監督責任,《法官法》應盡速修正

    法官個案評鑑制度作為監督與淘汰不適任法官的重要機制之外,本會認為各法院院長往往站在最瞭解審判辦案的第一線,由首長及時發動監督、改善的成本也最低、成效也最迅速。

    因此,針對加強首長對所屬法官行政監督的責任,本會認為司法院應有更積極、具體的作為,透過司法內部的快速反省,改善欠缺司法課責的組織文化,以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本會在2020年爆發石木欽重大風紀案件後,便提出《法官法》修法草案,明定擔任院長、檢察長應具備、足堪全體法官、檢察官表率的標準;且增訂院長、檢察長「不適任」時,司法院及法務部得加以撤換的規定。同時,除加強對司法首長的監督外,本會更主張作為表率的司法首長,應盡監督所屬法官、檢察官不當行為的責任,比如在職務監督的範圍,明確納入「違反法官倫理規範之行為」。

    另外,職務監督的發揮不應該在受監督法官出事或被舉發之後,司法首長或各級法院院長才事後介入處理,而是應主動發現轄下法官是否有不適任的情形。若有,在不危及與破壞審判獨立原則下,應主動進行監督。

    本會再次強調,近期一連串法官違反職務與濫用職權的相關行為,並非是偶發的特例,而是司法體制的既存問題,解決之道並非僅是譴責個別法官,而是需要根本性地反省法官制度,改革職務監督規範,加強司法首長的職務監督責任,落實司法課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