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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系列法庭觀察活動記者會|並非過去式—石木欽們七大案件審理中,懲戒法院應受全民監督

2020年9月9日,監察院公布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與佳和集團董事長翁茂鍾不當接觸、球敘、宴飲、買股案件調查報告,引發各界譁然。該案衍生約120多位法官、檢察官受調查,且司法院與法務部已將20位法官與11位檢察官移送懲處,對司法信譽傷害至深。

民間司改會(下稱本會)至今開過五場記者會、進行五次法庭觀察活動,仍在持續關注此系列案件後續之調查與究責。石木欽們相關之案件,尚未成為「過去式」,而是「現在進行式」。本會發起系列法庭觀察活動,邀請各界持續共同監督。

石木欽們七大案件,懲戒法院現正審理中

監察院公布報告後,石木欽本人最先遭到彈劾移送懲戒法院。遺憾的是,一審法院於2021年12月底,認定大部分事實因逾修正前公懲法第25條第3款所定10年追懲時效,故為免議決定,僅以其中100張陸續賣出聯亞公司股票之行為,判決石木欽罰俸一年(案號:懲戒法院判決109年度懲字第9號),懲戒法院將違失行為當作過去式的做法,再次引發批評。監察院上訴後,二審目前將於明日(6/9)公開審理,本會將到場進行法庭觀察

除了石木欽外,羅榮乾、鄭小康、曾平杉、林奇福、顏南全、蘇義洲六位高官,已經司法院、法務部內部調查移送監察院彈劾,其案件也已由懲戒法院審理中。本會已於2022年6月1日以法庭之友意見書(詳參文末連結)向懲戒法院呼籲,此系列案件與石木欽本人案件相同,皆具有重大之公益性,應比照石木欽案一審之作法行公開審理,以昭公信。

如懲戒法院決定公開審理,本會亦將發起系列法庭觀察活動,邀請各界共同關心。

石木欽們七大案件最新庭期資訊

受懲戒人 懲戒法院案號 最新庭期
石木欽 109年度懲字第9號
111年度懲上字第2號
6/9(四)09:30二審準備程序 (高等法院專一庭公開審理)
羅榮乾 111年度懲字第2號 7/5(二)10:00準備程序 (懲戒法院尚未決定公開審理)
鄭小康 110年度懲字第4號 6/8(三)14:30言詞辯論程序 (懲戒法院尚未決定公開審理)
曾平杉 111年度懲字第3號 尚未定期 (懲戒法院尚未決定公開審理)
林奇福 111年度懲字第4號 尚未定期 (懲戒法院尚未決定公開審理)
顏南全 111年度懲字第5號 尚未定期 (懲戒法院尚未決定公開審理)
蘇義洲 111年度懲字第6號 尚未定期 (懲戒法院尚未決定公開審理)

七大案件摘要

受懲戒人 報告摘要 調查報告
石木欽 原公懲會前委員長石木欽自86年7月22日至106年間,長期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飲宴、球敘,其間翁茂鍾所委任案件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在場時亦未迴避,並提供法律意見;又於擔任最高法院法官期間,就翁茂鍾所涉最高法院審理中案件或甫經下級審宣判而上訴最高法院案件有不當接觸或未迴避翁茂鍾相關案件;另於訴訟案件關係人翁茂鍾所涉相關民、刑事案件審理期間,不當以其妻及子名義,買進翁茂鍾所經營控制之怡安公司、聯亞公司股票獲取利益。 監察院109司調0069
羅榮乾 臺灣高等檢察署前檢察官羅榮乾自87年10月至105年7月間,於任職檢察機關期間,與翁茂鍾有不當接觸,包括於接獲相關檢舉案件簽請分案前後與翁茂鍾多次會面甚至討論案情,且長期與翁茂鍾飲宴、聚會、球敘,並陪同翁茂鍾拜訪某些領域的高階主管人員,及收受翁茂鍾餽贈之襯衫。
鄭小康 鄭小康於任職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及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期間,自95年1月起至104年9月止,曾審理二件翁茂鍾所涉案件,於受理案件前,曾與翁茂鍾3次飲宴、4次收受襯衫,於審理該二案件前後期間,卻未迴避仍予審結,且於宣判後主動與翁茂鍾聯繫、說明,其後又持續收受翁茂鍾餽贈之襯衫。
曾平杉 臺南高分院前法官曾平杉自86年6月起至102年12月 止之期間內,先後擔任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兼庭長、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臺南分院法官,雖非翁茂鍾及其公司所涉訴訟案件之承審法官,但任職期間與翁茂鍾討論其所涉案件,提供法律意見、飲宴、聚會,並接受翁茂鍾給予其本人、家人及友人各類幫助,及收受翁茂鍾餽贈之襯衫及保健保養品。
林奇福 林奇福於擔任最高法院法官兼庭長及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期間,與翁茂鍾不當接觸、接受飲宴並受贈襯衫及營養品(於百利案上訴最高法院期間。翁茂鍾單獨會面2次;百利案審結後,與翁茂鍾單獨會面8次,另與翁茂鍾球敘及聚餐,受邀溫泉行程及聚餐,及受贈襯衫5次、受贈營養品10次)且審理最高法院90年度台簡上字第33號民事事件,未揭露其與被告怡華公司實際經營人翁茂鍾交往事項並參與評議。
顏南全 顏南全於擔任最高法院法官期間,透漏最高法院審理中之案件訊息予翁茂鍾,並向翁茂鍾請託關說其子兵役分發事宜,且審理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143號怡華公司訴請諸慶恩損害賠償事件,及審理該院98年度台上字第2173號巴黎銀行訴請吳仙富及怡華公司損害賠償事件,未揭露與翁茂鍾交往事項並參與評議,又多次參與翁茂鍾及其委任律師在場之飲宴、受贈襯衫及禮品。
蘇義洲 蘇義洲於擔任臺南地院法官期間,審理該院87年度訴字第775號怡華公司財務經理吳仙富偽造有價證券案,該案審結後,與翁茂鍾往來酬酢,並請託翁茂鍾私人事務及受贈襯衫及禮品。

註釋

[1]  該次調查報告僅將鄭小康移送懲戒,另外其餘25名人員(前懲戒法院法官洪佳濱 最高法院優遇庭長謝家鶴、 前最高法院法官兼庭長花滿堂、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黃崑、 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胡景彬、前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尤豐彥、 前最高法院法官劉介民、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陳金圍、前最高法院法官兼庭長洪昌宏、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朱中、前最高法院法官兼庭長陳世淙、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林勝木、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蘇重信、前最高法院法官兼庭長林永茂、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蔡長林、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何清池、前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溫耀源、前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林明俊、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楊省三、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林茂權、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黃水通、前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陳永昌、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林永茂、前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李春地、最高法院優遇法官林茂雄)調查後雖認有應受行政懲處之必要,卻已已逾懲處權行使期間未移送。

[2] 與曾平杉同樣與翁茂鍾不當往來次數眾多而移付懲戒者,尚有陳義仲、林金村

[3] 與林奇福、顏南全、蘇義洲同樣承審案件期間與翁茂鍾往來者,尚有吳雄銘

附件

  1. 法庭之友意見書|石木欽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111年度懲上字第2號
  2. 法庭之友意見書|林奇福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111年度懲字第4號
  3. 法庭之友意見書|曾平杉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111年度懲字第3號
  4. 法庭之友意見書|鄭小康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110年度懲字第4號
  5. 法庭之友意見書|顏南全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111年度懲字第5號
  6. 法庭之友意見書|羅榮乾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111年度懲字第2號
  7. 法庭之友意見書|蘇義洲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111年度懲字第6號

出席

江榮祥律師/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
施泓成律師/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

新聞聯絡人

李明洳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專職律師 02-2523-117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