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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案件採公開審理原則,強化審判公信力~對司法院《法官法》修正案之聲明

上週二(8月17日),司法院於院會通過《法官法》修正案,明定未來職務法庭審理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將改採公開審理原則,並規定例外得不予公開之情形。藉此,一般民眾將可旁聽審理過程,共同檢視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的審理過程。

一、司法院版職務法庭採公開審理之修法方向,應值肯定

就職務法庭審理案件是否公開,本會向採支持立場,亦於石木欽案之審理程序中呼籲公開審理。是以,上述司法院提出的修法方向,應值肯定。當司法人員違失行為重大,並赴法院懲戒,確有必要使社會各界瞭解審判過程,已增強司法之公信力。本修正案之大方向十分明確,本會期待能順利於立法院通過,而在完成修法前,也期待職務法庭能從善如流,於懲戒案件中裁定公開審理。

二、但就不公開之例外,尚有調整、斟酌之必要

上述「職務法庭原則採公開審理」之修法方向雖值贊同,但就例外不予公開之規定,本會尚有不同意見:

(一)司法院版規定不予公開之例外,包含「有涉及個案之處理程序依法律規定不公開」。依此規定,涉及家事事件、少年事件、性侵害犯罪事件等懲戒案件,也將不公開。本會以為,為保障民眾的隱私,上開事件的案件內容本身確有保密的必要。然而,涉及法官、檢察官違失行為的懲戒案件中,不一定會公開涉及民眾的隱私。舉例來說,若懲戒案件的事實是法官是否有開庭態度不佳,以惡言阻礙民眾的訴訟權利,在不涉及原事件敏感資訊的情形下,仍有公開之必要。也就是說,懲戒法院在懲戒案件中,經個別判斷認人民的隱私有洩漏之可能,方能以「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為由職權決定型不公開審理,而非一律不予公開。

(二)又司法院版規定不予公開之例外,也包含「當事人聲請不公開並經法院許可」。本會認為,此一規定並無清楚的限制公開事由,於實務上若無一致之標準,恐有架空公開審理原則之可能。

就上述疑慮,本會研擬民間版修正條文,與司法院版比較如下:

《法官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民間版 司法院版 民間版理由
第57條
職務法庭審理案件,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決定不予公開:
一、有妨害國家安全之虞。
二、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
三、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營業祕密,經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法院認為適當。
第57條
職務法庭審理案件,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決定不予公開:
一、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虞。
二、有涉及個案之處理程序依法律規定不公開。
三、涉及法律規定應秘密之事項。
四、當事人聲請不公開並經法院許可。

1.為使審判程序更為透明,強化審判的公信力,改採公開審理為原則。

2.民間版但書第一款、第二款參採:

  • 法院組織法第86條:「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
  • 公務員懲戒法第44條:「懲戒法庭審理案件,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當事人聲請不公開並經許可者」;
  • 民事訴訟法第195-1條:「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業務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
  • 營業秘密法第14條:「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營業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或限制閱覽訴訟資料」等規定,將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列入。

3.民間版但書第三款:為避免概括條款架空公開審理規定,參採民事訴訟法第195-1條及營業秘密法第14條「三重要件」之條文設計架構,需同時符合案件性質涉隱私、當事人聲請及法院認為適當者,方得不公開審理。又懲戒案件審理過程中,可能會部分揭露請求民眾個案的內容,但個案評鑑之請求人於懲戒案件中並非當事人,故增加「第三人」作為得聲請不予公開審理之人,以保障其權利。

本會上述修法意見,謹供社會各界參照,希望本修正案進入立法院後,能於充分審議後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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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司改會專職律師 呂政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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