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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裁定整理

常用法律

甲、《法院組織法》90-1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聲請。
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第一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前三項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內容之裁定,得為抗告。

乙、《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
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以下,我們用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以「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駁回」做為關鍵字,整理近年來(107-109)所常見之法院駁回聲請的理由,及相關案件之後續情形:

案號 聲請意旨 駁回理由 後續抗告情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為釐清案情,了解開庭狀況

※ 與以下所列准予交付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93號刑事裁定)當事人同

  1. 甲、乙
    聲請人未具體說明開庭情況與釐清案情有何關連,復未說明其所欲主張、維護之法律上利益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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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282 號刑事裁定
 

基於保存證據之用

補正:因於提審時遭受不當之剝奪人身自由,憲法第條所主張之程序正義,且可以當做日後申請國賠之證據

  1. 甲、乙
     聲請人依規定聲請法院交付錄音光碟,法院仍有就聲請人所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就具體個案審酌其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關聯性,而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聲請人於「申請筆錄及光碟狀」中僅表明「基於保存證據之用」,並未具體釋明何主張或維護與本案有關之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予以補正,聲請人提出之補正狀理由空泛。
     聲請人先後多次提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聲請,惟均因未釋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本院命補正後仍未為之而遭駁回其聲請。可見聲請人已有以空泛之理由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特殊情況,為避免其濫用法庭錄音資料,當應要求聲請人具體釋明符合上開法律規定之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9 年抗字第 148 號刑事裁定

抗告駁回

抗告主張:疑本件錄音被蓄意剪接,但抗告人未提出有何筆錄與錄音內容不符情事。未能提出聲請閱該次訊問期日法庭錄音光碟之具體聲請理由(究竟哪部分有疏漏、不實),亦未指明該期日之訴訟程序有何違失之處,僅以空泛言論、甚至個人推測懷疑而指摘原裁定不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家聲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監護宣告事件

開庭筆錄並非詳實逐字記載,有記載錯誤或漏記之情況,影響法官對監護情況的認定

  1. 甲、乙
  2. 家事事件第9條第一項
    不公開法庭之原則,僅於法律明定之例外情形,始由審判長或法官准許旁聽,且不得自行錄音、錄影,以便開庭之情形能予以保密。法庭錄音內容涉及當事人間諸多不欲人知之個人「隱私」若逕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而遭公開,不無流弊產生
  3. 惟聲請人於該次期日不但親自到庭,並委任律師且其中律師亦於當日全程在庭,訊問後聲請人及代理人均親自於訊問筆錄簽名確認,若真有明顯不符聲請人或代理人陳述之記載,捨當庭反應筆錄記載錯漏而不為,反於事後要求交付錄音光碟,認係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所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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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離婚案件

聲請閱卷+聲請交付光碟


  1. 屬法規命令,不得抵觸法律(家事事件法)
  2. 家事事件法第9條第1項
     家事事件為民事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一,涉及當事人間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為保護家庭成員隱私及名譽、發現真實、尊重家庭制度,以利圓融處理,家事事件法明定處理程序,以不公開為原則,為落實該法律規定之意旨,自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函詢該案在場人之意見,經該事件對造表示不同意,基於當事人之隱私權應予相當保障之考量,並尊重家庭制度,應不予准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聲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

抗告駁回

抗告人主張:法院勘驗結果筆錄文字僅係轉載對造所篩選提出之文內容,未真實完整呈現勘驗標的內容,對於抗告人訴訟防禦權益有重大影響,基於聽審請求權之保障,並核對正確光碟內容以更正筆錄及他案另提侵權行為所需,有聲請法庭光碟之必要。 法院爭訟之兩造原多利害衝突,僅當事人中之一造,單方對審判筆錄所記載對其不利之部分有所疑義,或者單方面想確認筆錄記載之內容以利將來攻擊防禦策略之提出,卻僅因若於無法取得對造或其他開庭在場之人之全部書面同意,即遭法院駁回,法律規定不合(家事事件法第9條但書),亦對人民正當訴訟權之行使與保障,造成不必要之限制與過度不利益之負擔

駁回理由:法庭錄音之目的僅在輔助筆錄之製作,並非取代筆錄。抗告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理由,已逾越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目的,且僅為抗告人單方臆測,抗告人並未舉證以實其說,自無法僅因抗告人空口辯詞即認為真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

為查閱當事人之言論及證人之證詞以備下次開庭辯論之用

  1. 家事事件法第9條第1項前段
    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

  2. 在庭之人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未經許可錄音、錄影者,審判長得命其消除該錄音、錄影內容;審判長為前項許可時,應審酌錄音、錄影目的及對法庭程序進行之影響,並得徵詢其他在庭之人意見,但有依法不公開法庭審理或其他不適宜情形者,不應許可。

    依不公開法庭原則,為保護家庭成員之隱私、名譽及家庭倫理,避免當事人藉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而將開庭情形外洩,本件仍不宜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另為兼顧聲請人核對當事人及證人當庭言論以為訴訟上之攻防準備,爰酌定本件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可由書記官定期會同聲請人播聽開庭錄音光碟,但聲請人不得另行錄音,僅得另行筆記錄音光碟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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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7 年家聲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監護宣告事件

為明瞭請求離婚事件全部庭期內容


  1. 當事人或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否則,其聲請難謂為合法,法院得不予許可。

  2. 屬法規命令,不得抵觸法律。倘法律基於保障涉案當事人或關係人之隱私權,而另有不公開審理或訊問之相關規定者,為落實該法律規定之意旨,依法律規定屬不公開審理或訊問之案件,自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3. 家事事件法第9條第1項
     家事事件法明定處理程序,以不公開為原則,為落實該法保障當事人及關係人隱私之法律規範意旨,自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事件為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定之丁類家事事件,係屬不公開審理之案件,且聲請人亦未能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聲請人之聲請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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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為了解言詞辯論期日之陳述內容
  1. 甲、乙
  2. 並未敘明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3.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2 條前段、民事訴訟法第219 條

    法庭錄音之目的僅在輔助筆錄之製作,藉此提升筆錄製作之效率及正確性,其用途並非取代筆錄。聲請人已委請複代理人實際參與本院該次開庭之言詞辯論程序,對於當次開庭過程知之甚詳,已無必要聲請調閱錄音光碟。又聲請人倘爭執言詞辯論筆錄記載與法庭活動實際進行情形有所出入時,應具體指明法院製作筆錄不符之處,聲請法院核對法庭錄音,即可更正或補充筆錄以資救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抗字第72號民事裁定

抗告駁回

抗告人主張:訴外人的聲明於筆錄中未完整記載因而需要確認完整內容 駁回理由:該訴外人當日根本並未到場,而且其非本案當事人,其陳述不具訴訟效力,故無利益保護之必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263 號民事裁定 相對人於言詞辯論期日中陳述諸多不實抗辯,然上開陳述未完整記載於筆錄中,此涉及當事人法律上利益,為使聲請人就相對人不實抗辯提出完整攻防,聲請交付光碟。
  1. 甲、乙
    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而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
  2. 相對人所為抗辯,以其書狀或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筆錄記載者為限,筆錄就相對人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有漏未記載者,相對人固有聲請更正筆錄或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除該攻擊防禦方法有利於聲請人或不利於相對人外,聲請人應無聲請本院補充記載該攻擊防禦方法之必要,自無以此為由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僅敘明筆錄有漏未記載相對人抗辯之情事,然未說明所漏未記載之抗辯內容有何利於聲請人或不利於相對人之處,尚難認其有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抗字第 1591 號民事裁定

准予交付

事關訴訟當事人資訊獲取權,確為主張及維護法律上利益,且未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547 號民事裁定 為瞭解兩造當日開庭內容
  1. 甲、乙
    聲請人未敘明聲請錄音光碟之由、用途,或有何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而必要之具體情事,未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乃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准予交付

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在法定期間內提出聲請,且已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基於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駁回主因

  1. 未說明其欲主張、維護之法律上利益
  2. 聲請理由不明確、僅為聲請人空泛猜測、未能舉證證明
  3. 家事事件法第9條相關:不公開法庭原則、家庭成員之隱私、名譽及家庭倫理
  4. 筆錄相關:應當庭反應;光碟不可取代筆錄,應聲請法院核對法庭錄音

其中,《家事事件法》第9條的不公開法庭原則常作為法院裁定駁回的理由,但其似乎又與下面幾則准予交付的例子裡,所引用的最高法院裁定有所不符。

最高法院 105 年台簡抗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家事事件法第九條固規定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僅係就法庭公開審理為規範。基於保障當事人之聽審請求權,裁判基礎資料原則上應對當事人公開,當事人之訴訟資料閱覽權,不因家事事件以不公開法庭方式審理,而受影響。

倘涉及再抗告人在訴訟或非訟程序上正當權利行使,又無法院得依法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情形,再抗告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各事件之系爭光碟,是否均不能准許,即有分別就各事件,進一步研求及釐清之必要。

以下簡單整理近年來法院裁定常見的准予交付理由:

案號 聲請理由 准予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聲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請求離婚事件 為請求離婚事件全部庭期內容
  1. 乙、準用民事訴訟法242條第3項
    除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閱覽、抄錄或攝影,有足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或其他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依法得聲請交付光碟。 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
  2. 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簡抗字第84號裁定
    家事事件法第9條固規定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僅係就法庭公開審理為規範。 基於保障當事人之聽審請求權,裁判基礎資料原則上應對當事人公開,當事人之訴訟資料閱覽權,不因家事事件以不公開法庭方式審理,而受影響。
  3. 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家聲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事件 為明瞭法庭內容
  1. 乙、準用民事訴訟法242條第3項
    除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閱覽、抄錄或攝影,有足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或其他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依法得聲請交付光碟。 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
  2. 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簡抗字第84號裁定
    家事事件法第9條固規定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僅係就法庭公開審理為規範。 基於保障當事人之聽審請求權,裁判基礎資料原則上應對當事人公開,當事人之訴訟資料閱覽權,不因家事事件以不公開法庭方式審理,而受影響。
  3. 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為將審判期日有關被告之訊問內容及陳述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  **與以上所列聲請遭駁回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47號刑事裁定)當事人同
  1. 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第2項後段
    欲聲請法庭錄音光碟,既無禁止之明文,宜從寬解釋,以保障其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認相對人於言詞辯論程序中已有自認行為,為維護其法律上之利益

甲、乙法

聲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2446 號刑事裁定 法院已准許檢察官之聲請而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為平衡兩造利益,亦聲請許可交付該次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已敘明係為維護其法律上之利益,而本件無依法令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亦未涉及國家機密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

和駁回聲請的案件相較之下,法院准予交付的案件聲請理由未必真的相較起來「清楚明確」,當事人目前仍可能難以預測聲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