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裁定整理
2020-7-27
甲、《法院組織法》90-1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聲請。
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第一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前三項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內容之裁定,得為抗告。
乙、《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
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以下,我們用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以「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駁回」做為關鍵字,整理近年來(107-109)所常見之法院駁回聲請的理由,及相關案件之後續情形:
案號 | 聲請意旨 | 駁回理由 | 後續抗告情形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
為釐清案情,了解開庭狀況 ※ 與以下所列准予交付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93號刑事裁定)當事人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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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282 號刑事裁定 |
基於保存證據之用 補正:因於提審時遭受不當之剝奪人身自由,憲法第條所主張之程序正義,且可以當做日後申請國賠之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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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9 年抗字第 148 號刑事裁定 抗告駁回 抗告主張:疑本件錄音被蓄意剪接,但抗告人未提出有何筆錄與錄音內容不符情事。未能提出聲請閱該次訊問期日法庭錄音光碟之具體聲請理由(究竟哪部分有疏漏、不實),亦未指明該期日之訴訟程序有何違失之處,僅以空泛言論、甚至個人推測懷疑而指摘原裁定不當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家聲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
監護宣告事件 開庭筆錄並非詳實逐字記載,有記載錯誤或漏記之情況,影響法官對監護情況的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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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
離婚案件 聲請閱卷+聲請交付光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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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聲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 抗告駁回 抗告人主張:法院勘驗結果筆錄文字僅係轉載對造所篩選提出之文內容,未真實完整呈現勘驗標的內容,對於抗告人訴訟防禦權益有重大影響,基於聽審請求權之保障,並核對正確光碟內容以更正筆錄及他案另提侵權行為所需,有聲請法庭光碟之必要。 法院爭訟之兩造原多利害衝突,僅當事人中之一造,單方對審判筆錄所記載對其不利之部分有所疑義,或者單方面想確認筆錄記載之內容以利將來攻擊防禦策略之提出,卻僅因若於無法取得對造或其他開庭在場之人之全部書面同意,即遭法院駁回,法律規定不合(家事事件法第9條但書),亦對人民正當訴訟權之行使與保障,造成不必要之限制與過度不利益之負擔 駁回理由:法庭錄音之目的僅在輔助筆錄之製作,並非取代筆錄。抗告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理由,已逾越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目的,且僅為抗告人單方臆測,抗告人並未舉證以實其說,自無法僅因抗告人空口辯詞即認為真實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
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 為查閱當事人之言論及證人之證詞以備下次開庭辯論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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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7 年家聲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
監護宣告事件 為明瞭請求離婚事件全部庭期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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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 為了解言詞辯論期日之陳述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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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抗字第72號民事裁定 抗告駁回 抗告人主張:訴外人的聲明於筆錄中未完整記載因而需要確認完整內容 駁回理由:該訴外人當日根本並未到場,而且其非本案當事人,其陳述不具訴訟效力,故無利益保護之必要。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263 號民事裁定 | 相對人於言詞辯論期日中陳述諸多不實抗辯,然上開陳述未完整記載於筆錄中,此涉及當事人法律上利益,為使聲請人就相對人不實抗辯提出完整攻防,聲請交付光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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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抗字第 1591 號民事裁定 准予交付 事關訴訟當事人資訊獲取權,確為主張及維護法律上利益,且未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547 號民事裁定 | 為瞭解兩造當日開庭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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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准予交付 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在法定期間內提出聲請,且已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基於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
其中,《家事事件法》第9條的不公開法庭原則常作為法院裁定駁回的理由,但其似乎又與下面幾則准予交付的例子裡,所引用的最高法院裁定有所不符。
最高法院 105 年台簡抗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家事事件法第九條固規定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僅係就法庭公開審理為規範。基於保障當事人之聽審請求權,裁判基礎資料原則上應對當事人公開,當事人之訴訟資料閱覽權,不因家事事件以不公開法庭方式審理,而受影響。倘涉及再抗告人在訴訟或非訟程序上正當權利行使,又無法院得依法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情形,再抗告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各事件之系爭光碟,是否均不能准許,即有分別就各事件,進一步研求及釐清之必要。
以下簡單整理近年來法院裁定常見的准予交付理由:
案號 | 聲請理由 | 准予理由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聲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 請求離婚事件 為請求離婚事件全部庭期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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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家聲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 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事件 為明瞭法庭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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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 為將審判期日有關被告之訊問內容及陳述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 **與以上所列聲請遭駁回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47號刑事裁定)當事人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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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 認相對人於言詞辯論程序中已有自認行為,為維護其法律上之利益 |
甲、乙法 聲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2446 號刑事裁定 | 法院已准許檢察官之聲請而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為平衡兩造利益,亦聲請許可交付該次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 聲請人已敘明係為維護其法律上之利益,而本件無依法令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亦未涉及國家機密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 |
和駁回聲請的案件相較之下,法院准予交付的案件聲請理由未必真的相較起來「清楚明確」,當事人目前仍可能難以預測聲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