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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木欽罰俸一年,人民可以接受嗎?-針對職務法庭109年度懲字第9號判決聲明

今天(24日)上午10點懲戒法院職務法庭109年度懲字第9號案件,判決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等規定,依《法官法》罰款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1年,合計約新台幣354萬元。

針對本判決新聞稿,本會發表三點聲明如下:

一、石木欽犯後態度惡劣,本判決為何視而不見?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與佳和集團董事長翁茂鍾不當來往案,衍生約120多位法官、檢察官受調查,且司法院與法務部已將20位法官與11位檢察官移送懲處,對司法信譽傷害至深。

檢視飲宴交遊網絡,可知石木欽不無穿針引線,扮演樞紐角色。但案發至今,石木欽未曾表示懺悔公開道歉,反而透過媒體指控司法迫害,並提告報導媒體求償1000萬,自訴司法院院長許宗力誣告罪,並皆敗訴。石木欽相關聲明,不知法官倫理、不談法院尊嚴,揚言「仰不愧天、俯不怍地」,只認自己是「鬥爭下的犧牲品」;對司法院、監察院的調查疾言厲色,面對自身的行為爭議,則託辭「不想當法官當到沒有人性」,不知悔過的態度,實嚴重毀壞人民對法官群體的想像。

依《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73條準用《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之規定:「懲戒處分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處分輕重之標準:......七、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八、行為所生之損害或影響。九、行為後之態度。」本判決通篇理由,全無論及石木欽惡劣的犯後態度,不但違反上述規定,也不符職務法庭的歷來見解。

二、石木欽罰俸1年,符合懲戒法官的比例原則嗎?

本判決認定有懲戒必要的事實在於,石木欽身為法官,明知翁茂鍾涉有百利案(翁茂鍾曾找石木欽討論百利案),且不能排除自身將來可能成為上述案件的承審法官,但仍在上述案件的審理期間,從翁茂鍾獲悉「未公開發行」的聯亞公司股票讓售消息,讓其次子購入股票並賣出獲利。

又依監察委員估計,石木欽長期買賣相關股票,獲利金額可達5400萬元。石木欽因上開懲戒事實之獲利,金額亦不得小覷。但本判決罰俸1年金額「僅」354萬,符合懲戒法官的比例原則嗎?

此外,石木欽已經退休,罰俸不影響轉任律師的資格,放任這樣善於經營關係的退休法官能擔任律師賺錢,符合懲戒法官的比例原則嗎?

本會整理職務法庭歷年懲戒法官、檢察官名單(如下表),其中如前台中高分院曾謀貴法官收受禮物被撤職、新竹地院吳振富法官請助理按摩被免除法官職務、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陳鴻彬法官性騷擾助理被免除法官職務,這些行為相較石木欽明顯輕微,對司法信譽的影響也相對較小,但卻受到比石木欽更嚴重的懲戒處分。石木欽罰俸1年,符合懲戒法官的比例原則嗎?

職務法庭歷年懲戒法官、檢察官之情形(2011-2021

懲處種類

被懲戒法官檢察官

人數

免職,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蔡曉崙(與未成年人性交易)、胡景彬(收賄)、顏漢文(殺人未遂等)

3

撤職(停滯任用15年)

曾謀貴(收受禮物)、陳玉珍(收賄)、陳炳彰(擔任妻子訴訟代理人)、詹昭書(收賄)、井天博(收賄)

5

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其他職務

吳振富(請助理按摩)、朱樑(曠職進行性交易)、陳梅欽(不實申報加班、騷擾部屬)、柯盛益(辱罵律師)、俞力華(遲不結案)、林俊佑(藉職務至幼兒園嗆聲)、陳鴻斌(性騷擾助理)

7

罰俸

顏汝羽(10月,情緒控管不佳)、莊珂惠(4月,歧視當事人)、何宇宸(3月,違法取供)、張耀宇(6月,拖延案件)、朱中和(12月,長期翹班)、王全中(3月,擔任親人訴代與辯護人)、郭玉林(5月,個人糾紛寫進判決書)、張俊文(3月,判決重大違誤)、戰諭威(2月,拖延案件)、徐仕瑋(3月,拖延辦案)、呂理銘(6月,廢弛職務)、曾雨明(10月,開庭態度、違法取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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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時效爭議、事實真相待釐清,監察院應提起上訴

    本會在今年6月28日提出本案法庭之友意見書(二)詳列法律依據,建議:「本案不得以逾懲戒權行使期間而為免議判決,並應適用《法官法》相關規定。......若法官當受『免除法官職務...』、『撤職』...等懲戒處分者,違失情節嚴重,已不適任法官,乃不受追懲期間之限制。」

然而,本判決仍以追懲時效消滅為由,認定石木欽的下述行為均「免議」:
(1)86年至88年間,與翁茂鍾多次飲宴討論百利案。
(2)92年6月20日、93年6月3日,親自接待翁茂鍾進入有門禁管制的最高法院。
(3)87年至88年間,以配偶名義購買怡安公司股票。
(4)92年至96年間,以配偶或次子名義買賣怡安公司股票。

本會認為,本判決上述「免議」部分顯有法律爭議,應有「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的違誤。本會建議監察院應提起上訴,釐清爭議。

也由於監察權彈劾事實被認為超過追懲時效,因此本判決並沒詳加調查免議部分的彈劾事實。例如,購買股票的金流來源、石鍾見面會談的內容。尤其是聯亞股票的買賣,本判決認定買股票已罹時效不予調查,但賣股票在時效內予以調查,而僅調查「一半」的事實,從而錯失闡明法官倫理規範、揭示法官高於一般公務員之品格操守的機會。本會亦建議監察院應提起上訴,釐清真相。

新聞聯絡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辦公室主任 蕭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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