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法》(2011年前修法前為《冤獄賠償法》)是一部彌補刑事訴追無辜受害人的法律。依照《刑事補償法》第1、2、6條,在刑事訴追中曾受到錯誤關押的受害人,得請求國家補償。其金額依照受害的情形不同,原則上每關押1日,便會折算新臺幣3,000元~5,000元補償金。
然而,在過去十餘年間,依照舊《刑事補償法》第7條(現已刪除,原本條施行期間為2011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16日)規定,當受害人被認為具有「可歸責事由」,且依照本來補償標準顯然過高時,每日補償金會因此遭酌減為1,000元~3,000元。
然而,所謂的「可歸責事由」,在實務判決上,時常出現令人不解的情形。例如,在偵訊過程中曾經認罪,法院可能會以「坦承犯行」或「供詞反覆」作為「可歸責事由」以酌減補償金,但可能忽略了受害人的「自白」,是因為受到刑求。而這些所造成的,往往是對於受害人的二次傷害。
以廣為人知的「蘇建和案」為例,法院不顧在刑事偵查程序中,蘇建和等三人是因「刑求」而自白犯罪。反而以他們有自白為原因,將其每日的補償金酌減至1,200元、1,300元(此一爭議,憲法法庭112年憲裁字第149號裁定裁定不受理)。國家對於冤案受害人的羞辱,莫此為甚。
慶幸的是,上開條文在今(2024)年的《刑事補償法》修法中被刪除了。不幸的是,這十餘年間因此受到酌減的受害人們,這次的修法並沒有處理他們所遭受的不正義。我們雖然有提出修正提案,但未被接受。
為了瞭解冤案受害人獲賠的真實情形,本會與記者孟嘉美合作,建置「刑事補償受償事件資料庫」(資料庫表單分為「普通法院部分」、「軍事法院及軍事檢察署部分」、「檢察署部分」),以彙整《刑事補償法》舊法施行期間(從2011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16日)所有的獲償事件。於資料庫中,整理了受判決連結、關押時間、補償金額等資訊;亦列出「可歸責事件」中,法院認為有何可歸責事由。除了期望讀者能得以一窺刑事補償事件的面貌外,也讓我們一起正視那些受害者曾經遭遇的傷痛。
於此,特別致謝孟嘉美對於此議題的用心與關注,其獨力整理了本資料庫的大部分內容,並提供原始資料以協助本會完成資料庫。孟嘉美於「報導者」所撰寫〈《刑事補償法》修法12年之1:司法誤關,被剝奪的自由如何以金錢定價?〉及〈《刑事補償法》修法12年之2:「清白已是不可能」──創傷牢籠裡,冤案倖存者等待司法的同理心〉的兩篇深入報導,對於刑事補償制度中因可歸事由酌減所造成的司法苛刻,有著深刻的描摹。本專案成員於研究此議題過程中,亦深受啟發、獲益良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