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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好壞與嫌犯頭套無關

近來因連續發生數起各級民意代表遭搶劫、挾持及槍殺等重大刑案,經媒體大幅報導後,社會治安的好壞,再度引起關注及討論。部分立法委員本諸「人溺己溺」精神,提案要求內政部警政署放寬犯罪嫌疑人必須戴頭套的限制,理由是方便被害民眾的指認,可藉以提昇破案率,達到嚇阻犯罪的效果。

問題是治安的好壞果真須靠被害民眾指認犯罪嫌疑人來維繫嗎?難道沒有其他諸如社會(如教育)、經濟(如失業)以及警察科學辦案能力不足等方面的因素?過去數十年來,台灣治安的好壞,迭有升降,然而讓犯罪嫌疑人戴上頭套,不過是這一、二年的事,而且大多是台北的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才受有此等待遇,可見嫌犯戴頭套與否,顯然與治安好壞無關。

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及任何人在被司法判決有罪確定前,都推定其無罪的「無罪推定原則」,嫌犯在檢、警調查犯罪階段享有戴頭套的待遇,無疑是民主法治國家一項極其重要的人權指標。君不見許多轟動一時的重大案件,於甫發生時,占盡各媒體重要版面及時段,民眾看了之後,難免先入為主認定此人便是罪大惡極的嫌犯,但經過一、二年,甚至更久的司法偵、審程序後,一些當時被宣稱為嫌犯的人,不見得全部都罪有應得而被判刑,但因新聞性已過,有多少人事後會知道司法已還他清白?既然「偵查不公開」及「無罪推定」都是現行刑事訴訟法上明文規定的要求,政府便應依法行事,豈能以一時的治安敗壞此種毫不相關的理由,要求放寬嫌犯戴頭套的限制!

再就嫌犯的指認來說,警政署參考歐美先進國家做法,於九十年八月二十日既已頒布「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犯人程序要領」,其為避免因誘導性指認而造成指認錯誤,徒增困擾,有幾項要點特別值得一提,諸如受指認之人數,一次應有六人以上,每次受指認列隊中僅含一名嫌犯,避免單人指認;接受指認之數人在特徵上不可有重大差異;實施指認前應避免暗示、誘導或可能影響指認人選擇之話語、動作或安排。從以上指認要領可知,在警方宣佈破案或移送檢察官偵訊時,所謂放寬為避免嫌犯在媒體上曝光所戴頭套的限制,可方便民眾指認云云,不管在現行制度上或法理上,都大錯特錯。

基於以上理由,我們認為嫌犯戴頭套與治安的惡化並無絕對關係,應該尊重當事人的意願;況且警政署既已明訂指認嫌犯的標準程序,更不應誤導民眾,把「電視指認」當作偵查的常態,對人權造成不合比例的侵害。

※ 刊登處: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