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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公約第四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發言重點摘要

一、2026年05月11日,針對「如何看待台灣整體人權進展?」(影片連結

Manfred Nowak:

我要問一個一般性的問題:你們覺得情況是真的有在倒退嗎?還是也有一些進步的地方?整體而言如何?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 李明洳:

台灣在這兩三年面對政治情勢混亂的情況下,政府並沒有堅守人權的立場。不管是《反酷刑公約》還是《反歧視法》上的立法停滯,甚至在在野黨提出鞭刑或是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等嚴酷修法的時候,提出更違反人權的法案,所以我們認為,目前台灣在人權法治上的進展正在倒退,而且政府有嚴重不了解公約義務的情形,謝謝。

二、2026年5月11日,針對「國家整體而言落實人權狀況?」(影片連結

Manfred Nowak:

針對人權評估,有沒有看法?

民間司改會 副研究員廖偉程:

這兩年內,我認為近年來我們政府對於釋憲機關的尊重是越來越少的。

首先,我們在過去的近年內有一則針對死刑的釋憲,大致上來說是要求政府對於死刑變更加謹慎。但是在去年的時候,我們政府執行某一個死刑,我認為完全是草率的。
該憲判中有指出說,所有有爭議的案件必須盡量的在經過再審或非常的特殊救濟程序確定後,才能去執行。然而,政府特別故意挑了一個律師還沒幫他提出非常上訴的案件就去執行死刑。且當時執行死刑的時間,我因為在我們的文化裡面認為在過年前去殺人是不吉利的,那時的政府偏偏挑在過年前的時間,且在當時從距離死刑到對外公布僅只有兩小時的時間就執行了,我認為我們的政府對於釋憲機關這點上是不尊重的。

再來第二點,如果談論到無期徒刑的話,我們國家最早的無期徒刑在非常久以前,其實10 年就可以假釋了,但是我們人民總是認為人被關得不夠久,後來提升到 15 年,到近年甚至提升到 25 年。然後這麼嚴苛的條款,甚至還要搭配說如果假釋期間犯了一點點的小錯,或只是忘了回報,就會再回去關至少 25 年才能再次獲得假釋機會。這個殘酷的條款在前年被釋憲機關宣告違憲之後,政府對於這條的回應是提出了一個,就我兩週前去參加一個研討會,裡面一個刑法學者認為,我們政府新提出的條款,根本就沒有遵照憲法判決的意旨去修法。這是我所想要反映的現象,謝謝。

三、2026年5月11日,針對「憲法法庭癱瘓是怎麼回事?」(影片連結

民間司改會副研究員 廖偉程:

因為這個問題有一點複雜,且有一點時序上的各種因素,所以希望我可以講得簡單清楚一點。在好幾年前我們剛成立憲法法庭的時候,預設是出席的人達到某一個門檻,就可以合法的開一個庭。但後來我們的立法委員在某次之後,把它改為固定10個人,10個人,而不是百分之幾。那這就變成說,如果15 人他們只要一旦達到剩下 8 個人的時候,就永遠都開不了庭這樣子。
但是,後來要求一定要10人才能開庭的這一個法案,在近年就是靠著他們8個人自己宣告那個法律違憲,所以就不適用了,那當然這些有些人就會有爭議說,那8個人當初開庭,到底是合法還是不合法,這就是現在我們憲法學上很大的爭議。
因為有些人認為說要先10 個人的法案自己被宣告違憲,或用其他的方法修改後,這 8 個人才可以合法開庭。但有一些人認為說,如果這個法案本身就是違憲的話,那這 8 個人當然也可以宣告這個10 人門檻開庭。 希望我解釋的方法有回答到你們的疑問。

四、2026年5月12日,針對生命權、人身自由保障(影片連結

人權公約監督施行聯盟 黃怡碧執行長:

【關於蘇建和案-酷刑證據的排除】
首先回顧2013年,同樣的國際審查委員會,涉及死刑的案件,一個是蘇建和案一個是邱和順案。蘇建和案後來獲得刑法判決無罪,但要跟委員報告:目前蘇建和案涉及的到當時候的三名被告,目前仍面臨民事的損害賠償訴訟,那之所以在纏訟30多年後仍舊繼續受到民事的追訴,很重要的原因是因為民事的法院仍舊採用了這三位在被羈押期間所受到刑求所得證據,所以因為這樣的事情,我們非常希望專家能夠在今年的結論性意見當中再次強調因為刑求所得到的證據,不只不能夠用在刑事犯罪的追究,他也必須要不能夠使用在包括民事訴訟以及行政訴訟,所有的訴訟當中。意思就是只要是刑求所得證據,就是不應該進入任何的訴訟程序,這樣才能夠使得已經免除刑事追訴的人仍舊還會面臨民事上損害賠償。

【關於邱和順案-關押中的死刑冤案】
另外一個邱和順案是長期受到國際救援的一個案件,人權團體其實非常相信他是完完全全的一個冤案,也跟委員報告,1988年他被逮捕後,到今年為止被關押在監牢長達38年的時間,專家們曾在2013年結論性意見當中要求,如果不能赦免,也必須要提供給他減刑的這樣的一個機會,那就我們最近探視他的結果,事實上一個人被關押38年,他目前心理狀態已經要瀕臨崩潰,所以我們還是希望專家在這次結論性意見當中重新去看邱和順跟蘇建和的這個案子目前的這個狀況,再次為邱和順請求總統的特赦。

【關於外部視察小組成效】
接下來我想回應剛才專家有關於外部視察小組詢問,事實上外部視察小組每個監所,全台51個監所都有自己的外部視察小組,那外部視察小組一個非常大的問題,雖然法務部回復專家垂詢,這兩年法務部開始成立一個任務編組,叫做外部視察小組遴選委員會,可是其實絕大部分的初選名單,以及在前兩屆的狀況,完完全全是由應該要被監督的監所,自己來提名有監督功能的外部視察小組名單,構成了一個事實上由被監督者自己挑選監督者這樣荒謬的狀況,那剛剛Manfred Nowak委員也提到那這些外部視察小組有沒有機會去做非預告的、突襲的視察?跟委員報告,事實上外部視察小組,幾乎沒有獨立行使職權的這樣的機會,從小到一個進入監所,可不可以使用自己的錄音器材來取得這個被訪問人的訪談內容,都會受到監所的百般刁難,比方說他們嚴格限制外部視察小組委員只能夠使用由監所所提供的錄影或錄音器材來進行相關的訪談,可是我們都不能夠保證說即使未來這些錄音跟錄影的資料真的能從這些器材去除,可是我們不知道監所有沒有可能透過甚麼方式去恢復這些檔案。所以事實上,我的意思是說,我舉這樣的例子是要讓委員知道說,事實上外部視察小組功能行使,我要說的是外部視察功能行使事實上會受到監所方極大的限制,如果所方,就是獄政管理方面他們如果不配合的話,事實上監所,外部視察小組是分常難以發揮功能的。

再者,外部視察小組看似是非常多領域的專家,但我必須要說,絕大部分的外部視察小組的委員對於監所人權非常的陌生,甚至很多的外部視察小組委員是完全不熟悉曼德拉規則,甚至包括台灣自己的監獄行刑法這樣的一個規定,那麼所以事實上,我們是非常難以期待這些不熟悉監所人權、法治規定的外部視察小組真的能夠發揮視察的功能,甚至去年開始,外部視察小組的非常多委員都認為自己不具被視察、監督功能,他們覺得自己應該扮演監獄的朋友這樣的角色,那可能是協助監獄去改善,可是他們就忽略自己所擁有這樣的專業視察跟監督的角色。最後我還是要針對監察院以及國家人權委員會在監所人權所能扮演的這個角色提出指摘,事實上監察院自己有常設的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根據他們的職權,事實上他們完完全全可以採取非預告式的去突襲視察所有的監所,可是在過去幾年當中,他們大概一年只會視察10到15個,就是從2022年到2023年這樣一年的期間,他們大概只視察了20所監所,而且通常每一次視察的時間大概只有一個小時到二個小時不到的時間,那從來沒有在這樣的視察活動中透過去訪問收容人、受刑人,去了解獄政的真實的這個狀況,那他們的視察很大一部分是流於形式的去聆聽監所所方的業務報告,以至於司法跟獄政委員會本來在憲法在監察法設計上面,他們有可能可以發揮一定視察的功能,完全都沒有發揮。

那另外,國家人權委員會根據現在的監察法以及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就像跟剛剛Manfred Nowak委員所說的,即使沒有通過酷刑公約,他們仍舊能夠扮演NPM的工作,所以我們非常建議,要求監察院的司法及獄政委員會以及國家人權委員會能夠擔任起保障監所人權這樣的責任,謝謝。

五、2026年5月13日,針對公平審判程序(影片連結

Manfred Nowak:

歡迎大家回來,跟公民社會團體針對第12到第17條的對話包括了遷徙自由、公平審判、司法近用、還有隱私權、資料保護,我們剛剛已經跟政府機關進行相當多的討論,接下來就請大家跟我們繼續針對剛剛這些議題,來提供額外的資訊或者之前所提供的書面資料,各位想要補充的,歡迎提出來。

民間司改會 副研究員廖偉程: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發言,我想就公平審判這一點提出兩點意見,那在上一場的就是會議中,有委員詢問到關於搜索律師事務所這一題的問題,那我必須很遺憾的說,由於我們國家的憲法法庭的判決,他們在這一點上面,他們的見解是認為說,當然所有人都有的共識是律師跟被告之間所談話的東西,不應該被拿來證據,但是在這裡憲判中,則認為搜索律師事務所的程序是不需要作出特別保障的,也因此,後續我們的機關在這一點修法上也並不著重這一點,我們跟其他律師團也在當時跟其他的機關討論這個修法的時候呢,我們確實有看到有一些國家,例如像美國的加州,可能會有Special Master,就是所謂的特別搜查官去執行搜索,避免偵查人員直接接觸證據,或者在歐洲人權法院的諸多見解中,都有強調說,在搜索律師事務所需要進行一些特殊的程序保障,就有可能向法國這個規定搜索律師事務所的時候,工會理事長必須在場,但是因為沒有,我們國家的政府機關,最後只著重在哪些東西該作為證據,哪些不該作為證據。因此,只要現在的草案,無論是所說的,司法院版本或是法務部版本,他們其實直到現在的草案版本,都只在討論哪些不能作為證據,而忽略了過度搜索律師事務所可能會造成的寒蟬效應。因此沒有關於這方面的立法保障,這是第一件事。

第二件事情是我想談論,關於我們國家,在對質詰問程序上,某些的保障可能並不足夠,大約在十五年前台灣有一則非常有名的案例,杜氏兄弟案,有兩個台灣人去中國經商,然後被指控殺人之後遣返回台灣,當時判決兩位死刑的證據,全部都是中國的公安做的筆錄,以及鑑定調查書,甚至連所謂的物證都是經過他們翻拍的照片看的,而不是一個實體的證據,當時甚至有一位學者的職稱,杜氏兄弟案是台灣司法界的最大醜聞,這個類似的見解,在我們過去幾年來,我認為並沒有太大的改變,我們在107年有一則刑庭決議,可告他們後來討論的認為的結論是,他們認為中國公安所做的筆錄跟台灣的警察也沒有多大的不同,因此,在某些情形如果國家已經盡力的去進行調查,或者保障對質詰問的話,還是可以當證據,但是這個發展我們近年來所謂的政府已經盡力去進行調查,可能是我們試著去傳喚,或者能不能用遠距的方法去跟這些所謂的中國公安進行所謂的對質詰問,那有的時候在聯絡沒有結果情形下,政府可能判決會認為說,我們因為政府已經盡力的去進行保障你們的對質詰問,因此,這個證據可能還是可以使用,這是我們認為不足的地方,謝謝。

Manfred Nowak:

還有其他問題嗎?

民間司改會助理研究員 蔡大榮

這裡是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第二次發言,這邊想延續討論的是前面剛剛提到的公平審判權的部分,那公平審判的部分,在那個公正公約第14條第第2項的部分,就有關第32號一般性意見書裡面,其實就有提到說,就是有提到說,那個我們的政府機關應該要盡力的維持無罪推定,媒體也應該要進行,也應該要維護無罪推定原則,就是我們要避免預判的問題產生,而面對預判的問題,其實在法制規範上有所謂的偵查不公開,那台灣的刑事訴訟法上也只有簡單的規範說真的公開,而另外是以子法的方式,也就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去規範了一個叫做偵查公開作業辦法,那這裡,在這樣的一個維護公平審判上面,其實台灣在偵查不公開上面,在近年來我們認為說是非常有很大漏洞的。

首先是就這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來說,他有一個適度可以公開的範圍上,有一個是社會重大矚目的1個要件,那這個要件就非常的廣泛,所以其實在制度規範上面,他是有這樣的一個漏洞,那這個漏洞影響的是什麼?

第一個是其實在台灣,近年來有很多社會矚目案件是不斷的受到公開的,例如說台北市前市長柯文哲案,其實在起訴前就有很多的媒體報導說,柯文哲的報導內容,甚至是偵查過程當中獲得怎樣的證據,包含說大家之前在談是柯文哲市長,搜索到的證據裡面的 excel 檔裡面有所謂的一五零零,這樣的一個疑似是那個賄絡的這樣的一個證據以外。

或者是台灣近年來,就是前一陣子台灣發生虐死一個嬰兒的事件,那這個事件其實在過程當中,也有不斷的有新聞不斷的被報導出來。那再加上的是說,台灣甚至是在近年來詐騙非常的、不斷的發生,那台灣就有一個被騙去柬埔寨的一個叫潘立民的一個先生,他就是警方他們偵獲之後,馬上的報導了他們偵獲相關的資訊,而導致還在被柬埔寨詐騙集團控制的潘先生找到那個打的這樣的一個事件發生,所以其實台灣近年來是不斷的發生,偵查不公開的訊息遭到洩漏,所以也是很嚴重的那我們影響到的是台灣對於一個公平審判制度維護上的一個疑慮,而在這樣的情況下,其實我們看不到政府有任何的檢討,例如說柯文哲案,我們到現在還是看不出來說,政府的檢討進度到哪。

那其實根據剛剛前面有提到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裡面有要求說那個各地檢察單位,他們需要去進行檢查單位,他們需要去那個不斷的進行檢討對於已經報導的媒體進行檢討,但其實那個檢討的機制,我們只能看到說他們有檢討的件數,以及他們成立的多少,以及最後懲處的結果,具體檢討了什麼案件,這其實是我們知道的,例如說裡面到底有沒有檢討到柯文哲案,或是剛剛有提到的保母案,或者是剛剛所提到的潘立民先生的案件,這些是我們都沒有辦法,民眾是沒有辦法透過透明、公開機制去檢討的以上,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