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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化解立法、行政惡鬥,全民聲援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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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去(2024)年12月20日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條文提高憲法法庭評議門檻,並一再封殺總統提名的大法官人選,令憲法法庭實質癱瘓將近一年,學界以及公民團體屢籲憲法法庭自主回復運作。今憲法法庭於本月19日作成「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下稱本判決)(同時有3位大法官未參與判決評議,選擇另行投稿「不同意憲法法庭判決法律意見書」表示不同意見),宣告立法院首揭修法違憲。

本會認為本判決避免司法權遭立法權架空,回復其節制立法以及行政濫權之功能,既維護權力分立原則,也符合憲法保護人民權利之意旨。

當下政治極化及對立愈加嚴重,本會呼籲社會大眾以及法律專業人士共同支持本判決,確保憲法法庭發揮穩定憲政秩序的力量。

基此,本會提出3項聲明如下:

一、本會支持本判決的論理及結論,並肯認憲法法庭進行司法自救以維護權力分立、穩定憲政秩序的重大正向意義。

二、憲法法庭為憲法的最終解釋者,本於司法自治,基於維護憲法秩序之確信以及嚴謹的憲法解釋作成本判決,其程序並無瑕疵。縱使大法官間有不同意見,亦應透過參與案件的評議反應,始謂忠實履行《憲法》所賦予的職責。

三、立法權和行政權都有忠實遵守《憲法》並維護憲政秩序的義務;如有未能協商的憲政爭議,應透過憲法法庭調節;任一方皆不應恣意詮釋《憲法》,以此作為政治手段,加劇憲政衝突。此外,朝野應理性協商大法官人事同意案,勿將憲法法庭作為政治競爭的犧牲品。

一、本會支持本判決的論理及結論,並肯認憲法法庭進行司法自救以維護權力分立、穩定憲政秩序的重大正向意義

大法官依《憲法》規定獨立行使違憲審查權,為了不間斷地忠實履行職務,並基於「憲法」優先於「法律」的法律優位原則,大法官理當不受位階為「法律」的《憲訴法》拘束。舉例而言,若立法院修正《憲訴法》要求所有憲法判決皆須由15位大法官一致同意始能作成,便是藉「技術性修正」之名,行「癱瘓憲法法庭」之實,其違憲性不言可喻。

故而,本會認為本判決已充分分析《憲訴法》修正條文的違憲理由,並期待憲法法庭此後重啟運作,儘快就影響人民權利重大的案件進行審理及裁判。

二、憲法法庭為憲法的最終解釋者,本於司法自治,基於維護憲法秩序之確信以及嚴謹的憲法解釋作成本判決,其程序並無瑕疵。縱使大法官間有不同意見,亦應透過參與案件的評議反應,始謂忠實履行《憲法》所賦予的職責

本判決由謝銘洋、呂太郎、蔡彩貞、陳忠五、尤伯祥5位大法官作成,另見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3位大法官拒絕參與判決評議,卻投書雜誌表明不同意之法律意見。

此一大法官內部意見分歧的核心問題,在於少數大法官認為在野聯盟通過的《憲訴法》,對於大法官有「絕對拘束力」。對此,本判決基於司法自治,認為司法權應有審判規則制定權之論理,清楚指出:正在被審查「是否違憲」的《憲訴法》,不能同時作為審查它自己的程序規則。如果讓有違憲疑義的《憲訴法》來決定審查自己的程序,會產生邏輯上的矛盾與荒謬:

  • 如果最後宣告「違憲」,便承認大法官用了一個違憲的、無效的程序,來作出判決,這在邏輯上是自我矛盾的。
  • 如果最後宣告「合憲」,這會讓人懷疑大法官是不是為了避免上述的矛盾,才作出合憲的結論,等於是「還沒審就先有答案」。

為了避免這種「自己審判自己」的循環論證和不公正,當一個程序規定「本身」成為被審查的對象時,大法官就不能再依循這個規定來進行審理。

再者,上述的意見分歧,本應經過憲法法庭評議後,以「5:3」的票數作成判決。然而,少數大法官卻以拒絕出席評議的方式表達反對。因此,憲法法庭認為少數大法官此舉已致其他大法官行使憲法職權受阻止或妨礙,依據憲法意旨不計入個案審判中大法官現有總額。

況就3位採不同意見大法官所主張:「憲法訴訟法組織建構規範,乃憲法法庭合法成立、審判權發生之前提性要件,大法官受絕對拘束,無從拒斥、排除或選擇性適用」等語,亦悖於違憲審查制度之本旨,且與我國釋憲實務不符,並無可採。就此,憲法法庭於本判決理由第35段及尤伯祥大法官所提協同意見書「四、大法官之職權行使不是法律保留事項」均闡明:「就我國憲法解釋實際情形而言,自憲法公布施行起,大法官即已直接依據憲法所賦予的職權,作成司法院釋字第1號至第76號解釋,於作成司法院釋字第76號解釋後,立法院始著手制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於該法公布施行前,大法官復作成司法院釋字第77號至第79號解釋,此等解釋的效力,毫不因無法律規定而受影響。即使於立法院制定大法官行使職權的法律,並經總統公布施行後,大法官亦曾宣告其部分條文違憲並停止適用(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參照),且創設該法律所未規定的定期失效(司法院釋字第218號、第725號解釋參照)及暫時處分制度(司法院釋字第599號解釋參照),益證大法官如何行使職權,並非必須來自法律的規定。」由此益證3位不同意見大法官指摘本判決因「憲法法庭未合法組成、自始不具審判權」而「當然無效」,顯然欠缺憲法理論依據,並與釋憲實務不符,實非確論。

因此,本會認為:憲法法庭為憲法的最終解釋者;憲法法庭本於司法自治,基於維護憲法秩序之確信,透過嚴謹的憲法解釋作成本判決,雖僅由5位大法官署名作成,其程序並無瑕疵;本判決為正當、有效的憲法判決,應有拘束全國人民以及各機關之效力。

本會期許:大法官今後應持續參與憲法法庭後續案件的評議,以忠實履行其《憲法》所賦予的職責。

三、立法權和行政權都有忠實遵守《憲法》並維護憲政秩序的義務;如有未能協商的憲政爭議,應透過憲法法庭調節;任一方皆不應恣意詮釋《憲法》,以此作為政治手段,加劇憲政衝突。此外,朝野應理性協商大法官人事同意案,勿將憲法法庭作為政治競爭的犧牲品

憲法法庭不容停擺,補足大法官的缺額仍為當務之急。然而,立法院於2024年12月24日及2025年7月25日一再全數否決14名大法官被提名人的人事同意案,其中大多數的否決完全缺乏說理。再加上立法院審查人事同意案的過程毫無章法,也消磨了優秀法律人才接受被提名的意願。在立法院高度對抗的情勢下,縱使有人願意接受提名,也可能落得「被消耗」的結局。

近來,「行政院長不副署」的憲政問題致朝野對立再度升高,越來越多人意識到若無憲法法庭進行中立、客觀的裁判,則政治上劇烈衝突無從化解,將使政府機能陷入停擺,從而損害每一個人的權益。就此而論,憲法法庭恢復運作後,並未偏利於執政黨,在野黨亦能就「行政院長不副署」之憲政爭議聲請釋憲,其訴訟權利亦同受保障。

立法權及行政權皆應忠實遵守憲法維護憲政秩序的義務,並透過憲法法庭解決權力分立的爭議,不應自行恣意詮釋憲法,加劇憲政衝突。本會呼籲:朝野應優先就此進行對話、控制衝突,儘快處理大法官懸缺以及各項憲政爭議,避免政治衝突對憲政秩序帶來進一步的負面影響。

同時,本會也呼籲:賴清德總統盡速與立法院進行實質協商,納入更多元的審薦代表,儘快完成第3次提名作業。


本判決指出:「人民權利的保障不可分秒或缺,以實現保障人民權利為終極目標的憲法機關,其運作也不可片刻中斷。...大法官職權的順利行使,不可一時或缺,也不受到其他憲法機關不當的限制或影響,也正是在確保憲法意旨貫串落實的重要機制。」

本會認為:本判決為憲法法庭為捍衛憲政秩序避免立法權以及行政權持續衝突,化解憲政僵局所做出的努力。本會誠摯期盼:社會、公眾間能共同支持本判決,讓憲法法庭化解立法權與行政權間的惡鬥,維護臺灣人民歷經百年追求、得來不易的憲政與民主。

新聞聯絡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律政策部主任 呂政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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