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人權保障未圓滿 憲法法庭仍空轉」-民間司改會針對高院續審「侮辱國旗案」之聲明
2025-10-03
從在野聯盟通過的新《憲法訴訟法》於2025年1月25日正式施行至今,憲法法庭已停擺了251天,不少攸關人權保障的案件遲遲未受審理。而當中令人感到錯愕的是,2017年一起由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聲請釋憲的侮辱國旗罪案在憲法法庭裡靜靜等待了8年,換來的竟不是新的憲法判決,反倒是10月1日臺灣高等法院逕行審理本案。
今日這個局面,完全突顯了我國當前面臨到的憲政危機——憲法法庭持續空轉下,人權救濟機制的不圓滿,憲法上的基本人權恐有淪為「紙上權利」的危險。對此,我們有以下3點呼籲:
一、包含臺灣高等法院在內之各級法院應依憲法第80條「依法獨立審判」與法官優先恪守憲法之精神,堅守對言論及思想自由保障之精神。
二、憲法法庭等待救濟的案件量不減反增,請總統與國會盡速補足大法官,使憲法法庭運作如常。
三、憲法法庭應儘速透過「程序自主權」等法理,解決因新憲法訴訟門檻而無法評議的困境。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從未容許政府透過禁絕與國旗有關之行為,來宣稱或發揚政府對國旗所抱持的立場。當中特別是1989年的 "Texas v. Johnson" 該案多數意見認為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並未獨尊任何思想,因此以刑事處罰「冒犯而毀損國旗的象徵性言論」屬於「針對言論內容的管制」,在嚴格審查的標準下,毀損國旗罪被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宣告違憲。
我國釋憲實務也對人民言論自由的保障高度重視,以司法院釋字第644號解釋為例,大法官認為舊《人民團體法》允許政府得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政治上言論進行審查,並可作為不予許可設立的理由,應屬違憲。
從比較法及我國釋憲實務的角度來看,本會認為「侮辱國旗罪」應屬違憲。就此,本會呼籲法院本於優先恪守憲法之義務,以保障人民憲法上言論自由。此一保障,尤應在憲法法庭遭癱瘓的當下,更加不能打折扣。其實,本件的上一個審級,已透過解釋判決3位被告無罪。我們期待本案的法官如認為侮辱國旗罪侵犯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儘管無權宣告法律違憲,也應該拒絕適用;或者應尊重被告意見,繼續等待憲法法庭審理「侮辱國旗罪」的合憲性。反之,逕行本案的審理,可能導致聲請違憲審查前提不合法(其要件是「停止審判」),致聲請遭駁回,對人民言論自由的制度性保障並無幫助。
憲法保障每個人民享有諸多的基本人權,但現實是我們只有「一個憲法法庭」,司法資源極其有限,不是每個案件都可以迅速得到合/違憲的結論。因此,「權利救濟」這件事必定是「需要排隊」的。結合去年公視報導與本會今年統計,在憲法法庭等待裁判的已受理案件已達455件。
然而,在有限的憲法訴訟資源下,目前卻還沒有補足現行《憲法訴訟法》足以評議的10名大法官人數,這表示了排隊等待救濟的隊伍只會加劇地越來越長,無法隨時間經過被消化。對此,我們呼籲總統與立法院應秉持對憲法之忠誠義務與憲政秩序之維護,儘速行使人事權,使憲法法庭恢復運作。
我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中,基本權利保障與權力分立制衡是不可或缺的要素。但如今憲政運作呈現的,是基本權利無法透過憲法訴訟途徑伸張;五院所行使的憲法職權無法由憲法解釋受到制衡。面對此一困境,當前現任8位大法官中已有4位在兩案的不受理裁定1中,於意見書中表明──立法機關行使職權,不得阻礙甚至是癱瘓其他憲法機關的運作。
在無法期待總統與國會何時能夠行使其人事權補足最低評議門檻所需人數前,為解決當前憲政僵局,我們呼籲憲法法庭應該勇於任事,透過憲法裁判儘速使我國回復正常憲政秩序之運作,以避免再有憲法上人民的基本權淪為「紙上權利」,甚至再有下個案件回到刑事或民事等法庭繼續審理。
言論自由是台灣從戒嚴走向民主自由過程中不斷追求的人權價值。這樣的價值需要透過救濟制度加以維護,否則就會淪為「紙上權利」。故我們在今日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續行審理侮辱國旗案之時,呼籲憲法法庭應該勇敢站出來,以解決《憲訴法》新門檻導致的僵局,使得人民的基本權利不因憲法法庭的停擺而受影響。同時,也呼籲全國各級法院,於審理時注意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
1 憲法法庭114年憲裁字第73號裁定陳大法官忠五提出,謝大法官銘洋、尤大法官伯祥加入之協同意見書;憲法法庭114年憲裁字第75號裁定呂大法官太郎提出,謝大法官銘洋、陳大法官忠五、尤大法官伯祥加入之不同意見書參照。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律政策部主任 呂政諺律師
電話:02-2523-1178#37
信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