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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會|「憲政危機270天!憲法法庭不能再癱瘓,自力突圍非擴權」新聞稿

本(10)月8日,蔡宗珍、朱富美、楊惠欽等3位大法官發出聯合聲明,表示「大法官須遵守現行有效之《憲法訴訟法》規定」、「大法官人數低於10人時,原則上無法組成合法之憲法法庭,自不得進行已受理案件之評議。憲法法庭組織不合法,所為評議自屬違法。基於守護憲法之義務,大法官不應參與案件之違法評議與判決」等意見。對此,在憲法法庭意見分裂的情況下,短期內難以透過憲法判決的方式,恢復憲法法庭制衡行政、立法的功能。

本聯盟於9月17日的聲明已指出,只要憲法法庭一天不能依《憲法》發揮監督制衡其他權力的任務,在野聯盟能夠逃避監督最有效的方式,就是一律封殺大法官被提名人。簡而言之,憲法法庭停擺的事實,反而使在野聯盟有繼續封殺的動機。另一方面,執政黨為了避免少數被提名人通過的副作用,也選擇進行策略性的否決。這種環境下,縱使被提名人再怎麼優秀,也過不了立法院這一關。

本聯盟以鐘聲為「暮鼓晨鐘」之意,在憲法法庭陷入停擺之際,提醒總統、立法委員、社會大眾勿忘憲政秩序的重要、勿忘仍苦等憲法訴訟救濟的人民權利,並再次呼籲總統、立法院應盡快通過適任的大法官人選;同時,本聯盟也要強調,憲法法庭面對自身癱瘓的困境,亦非只能被動接受立法院通過的「法律」,而是有著優先守護憲法的義務。


憲法法庭的程序自主權 並非違憲與擴權

本次記者會,我們特別邀請了前司法院大法官黃虹霞、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張嘉尹特聘教授、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蘇彥圖研究員、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范秀羽副教授等學者,就憲法的角度闡釋此一困境。除此之外,本聯盟也從以下諸多的學者意見出發,說明大法官為何可以、應該自力擺脫目前困境。

本於《憲法》優先於「法律」的法理,憲法法庭的違憲審查權及其運作,絕非立法者可恣意以法律加以架空。否則,這不只侵擾權力分立原則,也牴觸了憲法優位,立法者將再無節制,制衡與權力分立將蕩然無存。同時,學者蘇彥圖認為,以人權保障的角度觀之,憲法法庭無法運作,致人民無法救濟,也是對人權的侵害。

本於憲法優位的法理,違憲審查權的行使方式,必然不能完全受制於其他權力。此一「程序自主權」的概念早在「釋字第371號」就被揭示了,並在「釋字第585號解釋」中再度被確認。它的意義不僅止於法律未規定時的補漏,更是憲法法庭得以監督立法、行政濫權的必要武器;這也是為什麼不能拿「一般法院對於訴訟法的遵守」,與目前的困局加以類比。不存在過去的前例,不能證明大法官僅能對立法院俯首稱是;反而是證明了,在此之前,台灣尚未發生此種對於憲法法庭的攻擊與蔑視。學者林佳和亦指出,德國法上,立法觸碰到憲法法院審判權事項之規範,只要憲法法院自己意識到有問題、有疑慮,存在著模糊或甚至矛盾,立法者的規定與指向,就經常出現「遭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所跳過」情形。

面對當前的困境,有學者李東穎認為,在大法官人選長期未能選任且有急迫的情況下,大法官可依上述法理,宣告新《憲訴法》第30條第2項在「特定情況」下將導致大法官無法履行憲法所賦予之任務而違憲,並藉由判決「溯及失效」使憲法法庭在該個案中不受該條最低評議人數的拘束。此外,也有學者黃丞儀主張,基於「避免判決宣告新法違憲後適用『新法宣告違憲宣告之判決』有效性矛盾問題」與「違憲審查之目的」,新法確認合憲前應適用舊法審理新法。

相反地,反對的意見雖非毫無依據,但面對現在的困境卻是無能為力;尤其是「大法官無論如何當然受新《憲訴法》拘束」的主張,在憲法優位的法理下顯然缺乏說服力。憲法法庭的「程序自主權」並不代表它可以恣意妄為、毫無節制,而是與立法者對違憲審查制度的立法形成自由,形成一個動態的平衡。但很明顯的,隨著憲法法庭步入癱瘓的第270天,這個平衡早就被立法者打破了。從上述多位學者的意見出發,再看到謝銘洋等四位大法官的意見,可以明確地知道憲法法庭有充足的立論基礎,可以突破目前的困境;這顯然不是「違憲」或「擴權」,而是「維護憲法優位,避免立法獨大」的必要之舉。

我們再次呼籲,此一憲政機關停擺的僵局,別無選擇,只有由憲法法庭負起責任回應,才有機會重新發揮權力分立原則下監督、制衡的功能,否則憲法法庭很有可能在接下來的3年,無止境的停擺下去。

本聯盟於9月17日已呼籲總統「應擴大審薦過程的透明與參與,爭取更多的社會支持」;立法院則「應理性審查,勿將大法官作為政黨對決的犧牲品」。我們誠摯的呼籲,在審薦程序時,總統府擴大參與審薦小組人數並納入更多元的代表,並更積極、詳盡地說明提名理由,以爭取更多的社會支持;與此同時,立法院各黨團應開放立委自由投票,並充分檢視被提名人的品德操守、憲政人權理念及學識與專業,萬勿重蹈覆徹,任由人民憲法上的權利繼續遭到黨意所綁架。

記者會時間

2025年10月22日(三)10:00

記者會地點

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3號群賢樓前

學者專家

黃虹霞|前司法院大法官
張嘉尹|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
蘇彥圖|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
范秀羽|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副教授

出席人員及聯盟團體

黃嵩立|民間監督司法院大法官人選聯盟召集人、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人權政策中心主任
李明洳|民間監督司法院大法官人選聯盟副召集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副執行長
黃怡碧|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
甘知沂|臺灣青年法律人協會秘書長
王 曦|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
簡至潔|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秘書長
沈雅蕙|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辦公室主任 
陳利益|公民監督國會聯盟政策部主任
楊 雁|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法務主任
黃慧瑜|台灣永社副主任
羅芳晨|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專職律師
郭學云|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執行秘書
張哲誠|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政策研發專員
婦女新知基金會
台灣勞工陣線協會
台北律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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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律政策部主任 呂政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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