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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的法制與配套,才能防堵防疫破口—司改會就「疫調簡訊」遭警方濫用之四項聲明

鑑於國內疫情升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5月19日推出「1922簡訊實聯制」進行疫調,並多次強調不會將「疫調簡訊」挪作他用。但臺中地方法院張淵森法官於6月19日投書媒體指出,「疫調簡訊」遭警方辦案不當利用,明顯違反指揮中心所規定「僅限於疫調使用」之目的。本會發表四點訴求如下:

  1. 法務部應研議修法,徹底檢討「一票全都錄」之通訊監察法制

    現行法制下,「疫調簡訊」屬人民日常通聯紀錄的一部分。偵查機關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調取通聯紀錄時,也會同步取得。因此,即便指揮中心一再宣誓不會將其用於防疫以外,也完全無法阻止偵查機關直接向電信業者調取相關紀錄。

    可見本次爭議之發生,是因現行調取通信紀錄的實務運作中,欠缺防止目的外使用的「資訊隔離措施」,導致執行通訊監察時不分範圍、「一票全都錄」的現象,並也缺乏檢核執行手段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的措施。以本次爭議為例,警方依法調取通信紀錄時,便會同時取得本應不得作為偵查使用的「疫調簡訊」資訊。同時,本事件也凸顯了《個人資料保護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對於「目的外使用」之規範密度及限制皆明顯不足。

    為根本解決問題,法務部及相關各法規之主管機關應盡速研議修法,徹底檢討現行通訊監察「一票全都錄」等缺失,落實人民隱私及個資之保障,以避免法官或檢察官於個案採取不同標準,造成人權保障的落差。

  2. 指揮中心應盡速協調,由法務部、內政部正式發函禁止調取「疫調簡訊」進行犯罪偵防

    在完成修法前,國家應補強人民權利保障之漏洞,並履行指揮中心之承諾。對此,本會呼籲指揮中心應盡速與相關單位協調:

    • (一) 請法務部以函釋將「1922簡訊實聯制」之相關資訊,明確排除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3-1條第1項所稱之通信紀錄之外,明令偵查機關不得調取「疫調簡訊」。
    • (二) 應要求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等機關,正式行文全國各偵查機關,禁止為偵防犯罪目的,主動調取「疫調簡訊」,已取得者則不得使用。

    「1922簡訊實聯制」須仰賴人民高度、主動的配合才能有效防疫, 指揮中心再三強調「僅供疫調使用」,就是為了避免民眾有疑慮而不願配合。若指揮中心、法務部及警政署等機關無法約束將「疫調簡訊」挪作他用的行為,恐導致民眾配合度下降,致生防疫破口,有害於全民之生命健康。

  3. 偵查機關辦案應基於客觀性義務,不得調取「疫調簡訊」

    承二,「疫調簡訊」是以防疫、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為唯一目的的特別措施,過去並不存在,偵查機關自然也無法透過此方式特定人們的位置資訊。因此,必須澄清的是,禁止檢、警、調藉「疫調簡訊」偵辦犯罪,也不會影響既有打擊犯罪的手段。

    反之,若允許政府機關以各種方式任意調取「疫調簡訊」,並移作他用,等於是在沒有明確授權依據的情況下,給予政府監控人民具體行蹤的新手段,嚴重侵害人權!

    根據指揮中心副指揮官陳宗彥於6月20日記者會上之說明,指揮中心已請警政署通令所有警察機關,疫情期間實施通訊監察,要主動排除、不能調取「疫調簡訊」。本會呼籲,在行政院部會間正式協調產生結論前,警調單位應於犯罪偵防時主動排除調取「疫調簡訊」,緩和人民對疫調措施之疑慮,避免後續滋生法律爭議。其中,檢察官更應秉持其「法律守門員」之角色,注意其客觀性義務,於通訊監察案件之聲請與後續執行時,嚴格把關。

  4. 法院核發通訊監察書時,應指示不得調取「疫調簡訊」

    司法機關作為權利保障的最後防線,在非常時期下更應扮演關鍵守護人權的角色。本會呼籲,法院於核發通訊監察書時,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2項,指示執行人員不得調取「疫調簡訊」。如有違反,則應依同條第4項規定,撤銷原核發的通訊監察書。

    透過「疫調簡訊」鉅細靡遺地特定出人民的行蹤,是國家以罰鍰等強制手段要求人民配合防疫,並非完全出於自由意志,故不得作為聲請羈押或證明犯罪之證據。透過法官於裁判中明文禁止調取及使用,才能真正嚇阻偵查機關藉此侵害人民隱私,將「疫調簡訊」回歸原本的防疫目的。

綜上所述,「1922簡訊實聯制」自實施起已逾一個多月,惟相關法律授權、配套措施及法律效果均模糊不清,導致現行司法實務上透過「合法的偵查手段」調查「不合目的使用之證據」,本類爭議事件於實務上應不止一件,更早在本月初即有類似案件之報導。法官作為憲政秩序維護者,依法獨立審判,本會肯定張淵森法官願意出面發聲,使政府機關及社會大眾重視此一問題,司法實務更應嚴格把關。在國內疫情嚴峻之際,「超前部署」的同時,法制更應該加緊跟上腳步,才能讓我國防疫不生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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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司改會專職律師 呂政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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