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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修法補漏洞!刑事訴訟法三讀通過

刑事訴訟法關於強化防逃條文修正草案在2019年7月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因為過去發生判決嫌疑人透過繳交保證金的方式,來保證自己不會逃亡而聲請停止羈押,卻仍然在停止羈押期間潛逃,例如:近期慶富案的副董事長陳偉志棄保潛逃一案,讓普遍社會大眾對司法難以信任,重傷司法公信力。而此次修法的重點是健全我國在偵查、審判與執行此三過程中的防逃機制,避免再發生潛逃之案例。此次修法重點如下:

  1. 刑事訴訟法第116-2條——新增羈押替代處分之事項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10條,被告在羈押的期間,可以隨時透過繳交保證金的方式來停止羈押。但過去常發生在停止羈押期間的被告不想接受法律制裁而逃亡的案件,為了解決這樣的情況,這次修法新增了法院或檢察官可以防範被告逃亡的羈押替代處分。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在合理的範圍、一定的時間內,要求被告:接受科技監控(如:電子腳鐐)、交付護照及旅行文件、沒有經過法院或檢察官的同意不可以離開家裡或一定區域、或是不可以動用特定財產(如:不可以把被告的房子移轉登記給別人、不可以領錢或轉帳),透過以上的方法,來降低被告潛逃的可能性。

    司改會點評

    羈押替代處分中有關不可以離開家裡或一定區域的部分,新法規範是由法院或檢察官決定,而不是一定要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來審理,並且準用押票的規定,有違反憲法保障人身自由的疑慮。除此之外,不可以離開家裡或一定區域,也沒有將就醫、就學、就業列為例外,並未兼顧被告自由工作、上學或是看醫生的權利,缺乏執行上的彈性,是本次修法的缺憾。

  2. 刑事訴訟法第456條——卷宗送交檢察官前即可執行

    在舊法中,法官判決有罪確定後,一般不會馬上把被告抓去關,而是要等法院把判決書及卷宗交給檢察官後,檢察官才會通知被告來服刑,給了被告趁機逃匿的可能。為了改善這樣的狀況,新法增加檢察官可以提早通知被告服刑的規定,在判決確定後,假如檢察官認為被告有逃匿的可能,就可以要求被告提早服刑,不須等到把卷宗送交給檢察官後才執行。

  3. 刑事訴訟法第469條——逕行拘提的限制更加嚴格

    拘提指的是對於人身自由的暫時性強制剝奪,要求被拘提人到一定的處所接受檢察官的訊問,被拘提的對象不僅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當事人,亦可拘提證人。拘票要備有二聯,偵查中的案件由檢察官簽發,審判中的案件則由審判長、受命法官簽發,交由司法警察執行。執行拘提的時候,要將其中一聯交給被拘提人,讓他知道暫時失去自由的原因。

    在舊法中,法官判決有罪確定,檢察官要被告到地檢署執行刑罰時,依刑事訴訟法第76條,除了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可以不用傳喚(即事先傳送通知書給被告的程序)而直接拘提,法律上稱為「逕行拘提」,其餘則需被告遲遲不到,才能拘提。但有每個環節都要一定的行政作業時間,在這期間往往被告已經逃得無影無蹤,為解決這樣的問題,新法下修被告被判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且有逃亡之可能者,檢察官不用傳喚,可以直接拘提抓來關,相較於舊法更為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