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我要律師法修法,律師拒當司法回收桶!~律師法修法記者會

現行《律師法》規範律師要本於「自治自律」之精神,達到「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使命。此外,聯合國1990年於古巴哈瓦那通過的《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規範,鑒於充份保護人人都享有的人權和基本自由,要求所有人都能有效地得到「獨立的」法律專業人員所提供的法律服務。因此律師透過個案解決法律紛爭,並監督防止有權力者的濫權迫害人民,在在需要確保律師的獨立性及自治自律的原則。

然而自民國81年律師法全盤翻修距今已經23年,不合時宜的《律師法》成為前述目標最大阻礙,現行法的缺失包括:律師及律師組織受到法務部的監督控制,且律師公會不具備入會審查權等,造成自治自律功能不彰。再加上現行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組織與制度設計均不足以承擔自治自律功能、且律師職前訓練因資源不足等,而造成成效不彰等問題。

更何況在刑事程序中,與檢察官處於相對面的律師,卻由法務部(檢察官的主管機關)擔任律師業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務部有權就律師資格予以廢止或撤銷。更嚴重的是,法務部未能如先進國家對律師執業設立合理門檻,導致貪瀆的法官與檢察官,即使涉犯貪污案件遭判刑確定,於出獄後,依現行律師法仍可轉任律師。此類案件已經多次讓律師公會痛心疾首!又相較於各地方律師公會,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明顯資源不足,難以達成律師自治自律任務。此外,律師職前訓練目前由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負責,但是法務部僅支應微薄經費,相較於德、日先進國家,政府對於審、檢、辯中的「辯」可以說非常不重視!而資源不足自然影響律師的服務品質,更嚴重影響民眾權益。

律師制度健全與否,不僅攸關司法良窳,更與國家民主法治之維護相關,多年來,儘管民間不斷呼籲,並且提出各種版本給法務部研修參考,但修正草案遲遲未能通過,恐怕嚴重侵蝕律師公益性的角色,在此籲請立法委員於本會期儘速通過律師法修正草案,以達到維護人權及實現社會正義之使命。

附件下載

《律師法》修正草案(尤美女委員等人版本)

新聞連絡人

司改會副執行長/陳雨凡律師 02-2523-1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