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律師進不去法庭,怎麼辦?
2026-2-11
司改會常態性每月進行的司改急診室,時常收到大大小小的問題,不一定是到申冤的程度,但接近司法系統,大部分老百姓都是陌生、困惑的。
即使是對法律知識比較了解的人,初次接觸司法系統,也時常會出現受阻的挫折。例如實習律師,初出茅廬跟著指導律師去開庭時,司改會就接獲零星案例,了解到仍有被檢察官、法官阻止的情形。
申訴的情形分別是:
偵查庭承辦檢察官以實習律師不得在旁觀摩之理由請其離席。
妨害性自主之刑事案件,被害人尚未到庭之情況,審判長仍以其職權認定不宜有實習律師在場便要求離庭。
家事事件中亦有因該案涉及未成年相關事項,因當事人之不同意,因此被請出。
雖然檢察官、法官都並非完全不附理由,但實習律師真的不能跟庭嗎?這樣要如何學習這類型案件實務處理呢?難免是新進律師們的疑問。
司改會整理了目前全律會官方網站上有用的資訊:
https://www.twba.org.tw/regulation/government/0d1527c7-b2cf-41b9-a0e4-8c826aaf4a07
法務部102年11月20日法檢決字第10204560530號函文說明,自82年7月19日法82檢決字第14779號及97年7月21日法檢決字第0970802610號函均肯認,「學習律師於實務訓練期間跟隨指導律師於法庭或偵查中在場見習時,準用指導律師應遵守法庭或偵查秩序之相關義務規範」
如果還有偵查庭受阻的情形,記得可以拿出此函釋!
https://www.twba.org.tw/study/regulations/10162ce7-4780-40a8-9192-16eb862b78de
實習律師如因學習上所需,而有隨同擔任案件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指導律師進入法庭旁聽見習之必要,得向承審之審判長或法官陳明,由審判長或法官審酌具體個案之情節後決定之。
所以確實,前面所提到的申訴案件中,家事事件的法官最後沒有讓實習律師跟庭,有其依據,不過因為每個案件狀況都不同,所以必要時與法院事實溝通爭取,是沒有問題的!
由於調查了一圈之後發現,新進的實習律師們遇到的狀況不盡相同。司改會在2025年4月也有向「全律會律師權益維護暨申訴處理委員會」反應過,最後轉由律師研習所再次調查後,通過全律會理監事會向各法院及檢察署提醒上述規範。
如果未來新進的實習律師再遇到需申訴的情形,除了如前面的案例當事人聯繫司改會,「全律會律師權益維護暨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申訴處理辦法中,也有規定在執行職務時,遭受警察、調查人員、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法官、司法事務官或所配置人員不當刁難或不合法禁止代理及辯護之情形,或是在執行職務時,遭受上開人員粗暴之言語侮辱或惡意之肢體碰觸,或是其他關於律師執行職務時權益受損事件,都可以跟全律會申訴!